再談全國人大應及早通過立法反對國土分裂

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及第十屆全國政協第二次會議即將開幕。出席「兩會」的代表、委員,正陸續抵京。今年的「兩會」,由於不是換屆,並無選舉產生領導人的議程,似是其「觸目度」比不上去年的「兩會」。但也有高度聚焦之處,其中全國人大是「修憲」議題,及溫家寶總理將作「胡溫新政」後的第一次「政府工作報告」。當然,由於「兩會」召開前後,香港特區正在進行「愛國者」討論,及台灣即將進行大選,陳水扁、李登輝聯手進行「公投制憲」、「正名遊行」及「手護台灣」等或明或暗的「台獨」活動,這些都是受到國內外高度關注的焦點,也有可能會在「兩會」上成為重要議題。至於全國政協,今年的修改「政協章程」議題,也同樣受到人們的關注。

在法制建設方面,除了是「修憲」議題受人關注外,據說也將有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若干立法建議,以填補法律體系的「空白」之處。其中,據昨日香港《文匯報》發自上海的報導,有專家學者意見認為,內地應考慮通過立法反對分裂。該報導還表示,在內地現有的二十六個涉台法律中,只有一個是國家層面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台商投資保護法》,另有兩個是國務院的規定,包括對台商在內地投資和捐贈的管理辦法。

全國人大應考慮通過立法反對分裂,這是頗為及時的提議。我們熱切盼望,與會的全國人大代表能在此次會議上,向全國人大提出提案,建議相關有權限部門或是人大代表執行自己的職權,及早擬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國土分裂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國土分裂公投法》的法律草案,並經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提交法律草案建議案,經過法定的立法程序,使之成為國家法律。為中國人民反對國土分裂,反制台灣當局的「公投制憲」及一切以「公投」名義進行的「台獨」活動,提供有效及有力的法律武器。

關於全國人大有必要通過立法反對分裂的問題,本欄也曾提出過類似的建議。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欄就曾以《全國人大何妨也制訂「反對國土分裂公投法」?》為題認為,針對陳水扁當局利用「人民主權」的口號來欺騙島內民眾、糊弄美國人的情況,北京應當解放思想,在「人民主權」觀念方面有所突破,以子之矛來攻子之盾,也由全國人大制訂一部「反對國土分裂公投法」,以全國十三億人民的民意,來對應台灣當局挾只佔全國人口百分之一點七七的台灣人口所泡制的分裂國土的「民意v。該「公投法」還適宜授權國家軍委會,倘在發動「反對國土分裂公投」並獲得通過後,解放軍即可為捍衛國家主權領土的統一和完整採取必要的行動。如果操弄得當,相信連主張「人權」、「民主」的美國人,對中國人民以任何方式粉碎「台獨」行為,也將無話可說。何況,這個「反對國土分裂公投法」,也同樣適用於針對「疆獨」、「藏獨」勢力的分裂國土活動。因此,倘全國人大也能制訂「公投法」,就將為捍衛國家主權、領土的統一和完整提供有力屏障。

實際上,目前台灣當局已經通過及頒佈了含有可以操弄為「統獨公投」的「防禦性公投」條款的《公民投票法》。這個「缺口」打開後,「台獨」分子就隨時可以窺測風向,伺機作亂,運用其第十七條「防禦性公投」機制,推動旨在分裂國土的「全民公投」。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投法」的第二條「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規定中,並未明文禁止進行涉及「國號」、「國歌」、「國旗」及「領土變更」的「統獨公投」,這就將會為日後「台獨」分子利用「公投」來進行分裂國土活動,留下了一個重大的法律漏洞,為「台獨」分子日後推動「台獨公投」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在目前階段,由於中央政府的強烈反對,島內大部份民眾的堅決抵制,及美、日、歐、澳等國家的嚴重關切,陳水扁尚不敢把步子邁得太大,只是攪了個不倫不類的「三•二0公投」。但既然有了這個「第一次」,日後就不排除會有「很多次」,在逐步累積之下,就將會化量變為質變,待「時機成熟」時,悍然推動「台獨」公投。日前「台獨」分子所舉辦的「二•二八手護台灣」活動,就是效仿十四年前波羅的海沿岸三小國先是進行手牽手的「自由人鏈」活動,隨後進行脫離前蘇聯的「獨立公投」,進而宣佈「獨立」的「經驗」而進行的。因此,在「手護台灣」活動之後,下一步,「台獨」分子就將會加緊進行推動「台獨公投」的籌劃活動。

然而,在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上,「一個中國」既是歷史,又是現實。而無論是從國際法的實踐和個別國內法的規定來說,主權國內某地區的居民,無權單獨決定該地區的「獨立」。只有包括二千三百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十三億人民,才有權共同決定台灣的前途。一小撮「台獨」分子企圖以台灣一島的居民「公投」來決定台灣的前途,這種典型的單方行為既沒有任何國際法依據,也與「民主」根本沾不上邊。不但是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也決不會得到國際社|的承諾。

但我們又不得不正視擺在面前的嚴峻事實:台灣當局已經完成了「公投法」的立法程序,並即將進行「破天荒第一次」的「三•二0公投」。日後,並不排除「台獨」分子會以「切香腸戰略」,充分運用「公投法」的「灰色地帶」,一 步一步地走向「台獨公投」。而在大陸方面,盡管無論是在國際公法法理及國際社會政治環境,以及憲法層次,都具有極大的優勢;也在軍事准備方面,具有隨時可以粉碎「台獨」活動的實力;但無可否認,卻在法律體系中,尚是欠缺一道可以反制「台獨」分子進行「台獨公投」的「法律擋火牆」。

前一段時間,內地一些專家學者在批判台灣當局的「公投制憲」活動時,其中一項理論批判武器,就是只有全中國人民才有權共同決定台灣的前途。而按照國際社會的公民政治權利理論,這個「人民有權」是以由下而上的人民意志來體現,其具體的方式就是「全民公決」。因此,在既然台灣當局已經為「公投」立法的情況下,如果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仍未為反對國家分裂的「公投」立法,就似是上述正確的政治訴求,仍然欠缺一個將之落實為展現全民意志的法律依據。因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訂「反對國土分裂公投法」,就是反制「台獨」分子分裂國土圖謀的有力法律武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震懾「藏獨」、「疆獨」分子的分裂國土活動。進一步而言,也是落實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公民政治權力,及這次全國人大「修憲」所彰顯的「人民權利」精神,與國際慣例接軌,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及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