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在台灣設置民間性質辦事機構可行性探討 澳門特區在台灣設置民間性質辦事機構可行性探討

澳台關係是兩岸關係的一個特殊組成部份。按照「錢七條」規定,澳門回歸後與台灣地區兩地間的各項交流交往,應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澳門地區的涉台事務,凡是屬於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指導下處理。與此同時,「錢七條」又從實際出發,為回歸後繼續保持和發展澳台間民間交流和交往創造條件,預留了寬鬆的空間,並妥善處理台灣在澳門機構和人員的問題,允許其在回歸後以適當的名義繼續留存。

澳門回歸後,特首何厚鏵堅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及「錢七條」精神,積極推動澳台民間關係發展。四年多來,澳台之間的互動關係儘管道路曲折迂迴,但總的趨勢仍是朝著積極、理性而務實方向發展,澳台雙方在經貿、文化和旅遊等方面還有很多事情可做,並可在兩岸關係發展中起到獨特作用。

然而,可能是受制於目前海峽兩岸關係的大氣候,故致使在澳台關係領域更好地落實特首何厚鏵「以民為本」的「治澳理念」,在台灣地區設立民間及事機構,以便於就近為旅台澳門居民提供服務並維護其切身權益方面,至今仍是處於無所作為的情況。

目前有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打工,及數千名澳門學子在台灣的大學中就讀。而且,台灣已成為澳門居民出外旅遊的其中一個熱門地點。他們在台灣遇到什麼意外,或發生甚麼困難,在舉目無親之下,確實是需要特區政府的派駐人員或機構提供協助,處理問題,解決困難。尤其是在台澳門居民遇到一些涉及公權力的麻煩事,如被刑事拘留、勞資糾紛官司等,就更需要有一套服務支援機制來為他們提供協助。雖然說,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在台北設有代表機構,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向台灣民眾推介澳門旅遊市場,服務對像並非是在台澳門居民。因此,特區政府向台灣派駐機構,向在台澳門居民提供各種服務,在實務上是有此需要的。

尤其是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除了是知識層次較高,具有一定技能,並在都市地區從事金飾、餐飲、點心、洋服等行業的澳門老居民之外,大部份是從福建鄉下移居澳門,文化程度以至維權意識都較低,在台灣非都市地區從事建築等行業的澳門新居民,經常受到僱主的欺負,或是在發生工傷意外時,都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有個別有點見識者,曾跑到「陸委會」、「勞委會」申訴,但這些「政府」部門又因他們並非是台灣居民,或以澳門政府並未與台灣當局簽署勞動僱用協議、因而特區政府並未授權他們受理等為由,表示愛莫能助。在台灣「政黨輪替」前,有些澳門勞工曾到「港澳居民在台協會」求助,因其負責人周慶峻是資深的中國國民黨黨員,「政府」相關部門都給其「面子」,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一些問題。但在「政黨輪替」後,因該民間團體的負責人又以「中華愛國同心會」的名義,經常上街進行反對「台獨」的活動,政治色彩過於濃厚,相關「政府」部門對其頓生「瓜田李下」、「投鼠忌器」之感,故這個民間團體近兩年來在幫助在台灣工作的澳門居民方面,也就使不上勁。

值得注意的是,旅台澳門居民對於自己孤立無援的情況,已滋生了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不滿情緒,甚至有人聲稱,如果行政長官是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何特首就肯定會想到我們,想方設法解決我們的問題了。因此,如何向旅台澳門居民提供必要的服務的協助,這已不單止是關係到貫徹「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充分關懷及照顧弱勢群體的問題,更是關係到更好地維護澳門特區政府的聲譽及形象,將不滿和反對特區政府的情緒及早消彌在萌芽狀態,以至維護「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政治制度的問題。

為此,澳門科技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澳台可持續發展關係調查研究計劃小組」在其向有關方面提出的六項建議中,第三項就是澳門特區政府可參照「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的模式,在台灣設立類似機構,這個代表機構可以是特區政府授權設立的法人團體〔半官方或民間機構〕的建議。另外,澳門特區立法會的一些議員,也曾就在台灣設立民間性質的辦事機構問題,向特區政府提出了書面質詢。

本來,按照「錢七條」關於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行政長官批准的規定,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之下,台灣當局要與澳門特區政府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及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辦事機構,應是在政策允許範圍之內。當然,這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在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及指導之下進行。

然而,由於陳水扁上台之後,一直拒絕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否定「九二共識」,這又使澳台之間建立正常化的聯繫協調機制,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官方辦事機構,成為不可能。這是因為,雖然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權,但畢竟澳台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份,按「錢七條」規定,既是涉及到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應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而澳門與台灣兩地間的官方接觸,是涉及到兩岸關係的問題,就必然受到這一規定的規限。何況,目前中央政府的對台政策,是針對陳水扁拒不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的情況,而拒絕與台灣當局發生任何官方關係。故作為兩岸關係特殊組成部份的澳台關係,是不能發生官方接觸的。

在此情況下,如何既能做到不抵觸中央對台政策底線,又可向在台澳門居民提供各項服務,就需要以「遇到紅燈繞道走」的智慧,設法找出一個兩全辦法來。由此,我們是否可從台灣派駐香港的機構──香港「中華旅行社」,及派駐澳門的機構──「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是以民間機構出現,並分別獲得北京中央和特區政府承認,使其能為在地台灣居民提供各項服務的現成例子中,找出變通辦法?比如,澳門特區政府也在台北市或澳門勞工較為集中的台灣南中部地區,設立一個以民間機構出現的商業單位,按照台灣方面的商業登記法規進行商業注冊,但在台灣當局的默契之下,擁有一定的公權力,亦即可與台灣當局的相關機構,如「勞委會」、「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各地警局、羈押非法入境者的收容中心、「教育部」、各家大學、「陸委會」港澳處等,進行業務接觸。

由於香港「中華旅行社」和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的存在和運作,即使是在陳水扁仍未承認「一中」原則的情況下,也被視為符合「錢七條」的規範,故相信採用類似的方式,澳門特區政府在台灣設立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代表機構,應當是不會被視為抵觸「一個中國」原則及「錢七條」的。如果再加上澳門居民尤其是在台灣工作、就讀的澳門居民有此迫切需要及強烈要求的話,澳門特區政府也就有必要盡早請示中央批准,在台灣地區開設民間性質的派駐機構,為在台澳門居民服務。這是符合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及所作出的為澳人服務的承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