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委」投票日安排有圖利之嫌說開去

台灣「中選會」將第六屆「立委」選舉的投票日期訂定為十二月十一日,引起極大爭議。不但是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及無黨聯盟等三大在野黨團強烈質疑「中選會」此舉已喪失中立、公正立場,且涉嫌圖利民進黨「造勢」,整個事件有如「三•二0」大選「公投大選綁」的翻版,使「中選會」的公信力持續淪喪,因而要求「中選會」審慎研議投票日期,而且連民進黨內部也有異議,尤是以「戰鬥力堅強」昭著的「新潮流系」的兩位大老林濁水、洪奇昌,痛批「中選會」是「半吊子改革」,比不改革還要糟糕,表示將會在本月十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會議提案,建請「中選會」將「立委」選舉投票日期延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立法院」休會後再舉行。而在此期間,「中選會」主委張政雄面對在野力量的強大壓力,竟然向民進黨秘書長張俊雄請示是否更改「立委」選舉投票日期,更是引起輿論嘩然,國民黨發言人蔡正元指責張政雄簡直就是民進黨派駐到「中選會」的「特別助理」,這種自我矮化,敲響了民主政治的喪鐘。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憲法」第六十八條又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按此規定,每屆「立法委員」的選舉投票日期,在新一屆「立法院」開議日期的二月一日之前的三個月內,亦即前一年的十一月一日至本年的一月三十一日之內進行,都是「合憲」的。不過,為了讓務選機關能有充裕時間對選舉結果進行整理公佈,及讓選舉當事各方可以提起選舉訴訟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理,投票日應的擇定安排又應與新一屆「立法院」的開議日期有一定的間隔距離。

《中華民國憲法》是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亦即「國民政府」仍是在大陸地區運作時開始實施的。由於中國領土面積廣袤,當時的交通也甚為不便,為讓選務工作順利展開,及選舉投票後的相關訴訟活動有較充裕的時間進行,因而對「立委」選舉投票日至新一屆「立委」就職之間的時間安排,訂定為三個月,這是頗為合理的。按此規定,在十一月一日之後,翌年二月一日之前,任何時間都可舉行「立委」選舉。但在解除「戒嚴」之前,大多是安排在十二月中旬之後進行。而在一九九五年則提前至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並在此後成為「不成文慣例」。為此,一九九五年的第三屆「立委」選舉,是十二月二日;一九九八年的第四屆「立委」選舉,是十二月五日;而二00二年的第五屆「立委」選舉,則是十二月一日。

「中選會」將第六屆「立委」選舉的投票延後一個星期,將之訂定為十二月十一日,其主客觀原因是什麼,無從猜測。但由於此前一日──十二月十日,正好是「美麗島事件」二十五周年紀念日。民進黨中央早已規劃,將在這一天舉辦規模盛大的慶祝活動,並藉此為該黨提名的候選人在翌日的「立委」選舉「造勢」。因此,十二月十一日的投票日安排,也就很容易令人產生專為民進黨「立委」候選人「造勢」的感覺,是意圖為民進黨營造較佳的選舉環境氛圍,亦即是以「中選會」的公器來為民進黨製造私利,是典型的「置入性行銷」。與今年三月二十日「總統」選舉時,將「公投」與大選綑綁進行,有異曲同工之嫌。而且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公投」盡管是帶有「議題傾斜」的意味,但畢竟仍可算是「全民公權」;而「美麗島事件」則是民進黨的政治專利,更是民進黨的政治「圖騰」。「中選會」將「立委」選舉投票日安排在「美麗島事件」二十五周年紀念日的翌日,而且還是在民進黨已宣佈將在十二月十日舉辦大型紀念活動的訊息之後才作出這一日期安排,即使是「無心之失」,但在實質上卻是已向民進黨獻上一份政治厚禮,是典型的以政治公權力來為民進黨謀取選舉私利。這也就難怪,在野集團會如此跳腳。

更令人詬病的是,當「中選會」決定的投票日期遭到在野政黨一致質疑之後,「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去函未有公開表示反對意見的民進黨及台聯黨,詢問這兩個政黨的意見,而民進黨中央則回以「全數尊動中選會的決定」。按照「中選會」必須中立、超然的定位性質,「中選會」就大可根據現實政治情況,自行作出決定。但是,張政雄卻唯恐揣錯民進黨的「黨意」,竟然打電話給民進黨秘書長張俊雄,打探該份公文是否含有「弦外之音」,而且還公開聲稱民進黨並不希望更改投票日期。這就更為暴露了張政雄已經無法讓「中選會」維持其獨立性及中立性,而是要把「中選會」淪為民進黨的御用工具,而自己也成為張俊雄的「特別助理」了。

張政雄的這種做法,不但是對在野政黨的極大不公平,而且還陷民進黨於不義。為此,連「新潮流系」大老林濁水及前「龍頭」洪奇昌,也予以批評,並認為應將投票日期移後至明年一月初,以避開「美麗島」事件二十五周年,且也是要避防「立法院」內的種種不良現象繼續發酵。

林濁水、洪奇昌此一建議,具有很高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實際上,以往幾屆「立委」選舉,由於是在即將屆滿的「立法院」的最後一個會期之內進行,這就出現了許多「咄咄怪事」:一、由於許多身為現任「立委」的候選人,需要進行競選活動,而致「立法院」根本無法湊足法定「立委」人數開會。因此,「立法院」就決定休會一個月,讓現任「立委」的候選人放心去打選戰。這樣,就使「立法院」白白損失了一個月的工作時間,使效率本已不高的「立法院」,更是慢如蝸牛。而且更重要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由於「立法院」停罷一個月,這就不但是將使「立法院」損耗效率的問題,也是將使一批已提交「立法院」的法案「胎死腹中」,必須在新一屆會期重新提案的問題。

二、「立委」選舉結果公佈後,必定會有一批爭取連任失利的現職「立委」,無心在尚餘下的三個月任期尤其是一個月會期之內,集中精力履職,而相反還在審議法案時以「一拍兩散」心理,予以搗亂,並充分利用餘下的權力價值,進行謀利活動。

三、選舉結果公佈後,必將產生一批新科「立委」。他們為了吸取經驗,學習議案技巧,也必然「提前進入角色」,天天到「立法院」觀摩學習,這也給「立法院」的正常運作,帶來干擾。

因此,「立委」選舉的日期,還是在「立法院」會期結束之後的一月上旬進行為佳。而且此時距離新一屆「立法院」開議尚有接近一個月的時間,也足可應付選後的各種後續事項,包括選舉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