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屬人管轄權主張有利阻遏跨境犯罪 檢察院屬人管轄權主張有利阻遏跨境犯罪

澳門特區檢察院昨午發出「新聞稿」,宣佈已對涉嫌在珠海拱北搶劫到珠海遊玩的澳門少女的五名澳門青少年,立案展開偵查程序。由於這五名嫌犯的涉嫌犯罪地點是在珠海,這就涉及到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故該「新聞稿」特別強調,根據本澳《刑法典》的規定,有關搶劫的事實雖在珠海發生,但本案中的涉嫌人為澳門居民,且身在澳門,因此本澳司法當局依法具有管轄權。

實際上,從司法管轄權的角度衡量,此案將可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如是主張「屬地管轄權」,由於他們涉嫌實施犯罪的地點是在珠海,就宜由內地的司法機關享有對他們的司法管轄權。但如從「屬人管轄權」的主張考量,由於這五名嫌犯是澳門居民,而實施犯罪的對象亦即被害人又是澳門居民,再加上他們是在澳門被捕,故應由澳門的司法機關對他們行使司法管轄權。而現在澳門特區檢察院對這五名青少年嫌犯作出展開偵查程序的決定,則是採用了後者亦即「屬人管轄權」的主張。

澳門特區檢察院的這一決定,給「一國兩制」下如何正確處理區際法律衝突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可供日後內地與澳門特區作為參照執行的個案。也更為強化了澳門回歸前,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案,葉成堅案,劉果、楊玉良案以至周鐵生案等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刑事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個國家對國家主權的固守,必然禁止其他任何國家的司法機關在自己的領土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但是同時,每個國家又都主張,按照「屬人管轄權」,對在他國領土上犯罪的本國公民或者犯罪後出現在他國領土的本國公民行使刑事管轄權。或者按照「保護管轄原則」,在犯罪的受害者是自己的國家或本國公民的情況下,對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這種狀況,必然引起各個國家在對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時的法律衝突,而這種衝突在犯罪的國際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犯罪的外來因素越來越多的國際環境下,變得日益頻繁和尖銳。這對懲治和預防嚴重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造成了諸多的人為障礙。面對日益猖獗的、含有國際因素的國際犯罪,建立和諧的國際性的法律反應機制,排除刑事管轄中的人為障礙,以便更有效地對待這類犯罪,應該說是保護世界共同利益的客觀要求。

回歸前,在澳門地區仍由葡國進行行政管理的時期,澳門與內 地之間曾發生過多次刑事管轄權的法律衝突。其中最明顯的有三次,其一是內地司法機關對「南通銀行劫殺案」主犯周鐵生行使司法管轄權,在他作案後逃回內地並將之緝捕後,由內地法院進行審理,最後將之押到珠海執行死刑。其二是中國外交部向澳葡政府提出照會,要求將在內地分別涉嫌實施貪污、殺人犯罪活動後逃到澳門的嫌犯劉果、楊玉良遣返內地,由內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進行審理。其三是在澳門回歸前夕,廣東省公安機關在內地緝捕了曾涉嫌在澳門搶劫多家當押店及「地下銀號」,也曾在珠海涉嫌殺人的葉成堅,並由內地司法機關執行司法管轄權對其進行審理,最後在珠海執行死刑。

在上述三案中,周鐵生是香港居民,葉成堅是澳門居民。不過周鐵生所侵犯的南通銀行〔即現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是中國的國有企業;而所殺害的南通銀行職員,也是中國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前〕第六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也適用於本法」的規定,內地公安機關在將逃到內地的周鐵生拘捕後並依法對其進行司法審理,盡管當時澳葡政府因葡國「刑法典」並無死刑之設而曾有所質疑,但最後還是沒有提出外交交涉。而葉成堅案則是發生在澳門社會治安極為惡劣,槍擊、爆炸、綁架事件無日無之,澳葡政府束手無策之際。盡管珠海法院對其作出了死刑判決,與葡國「不設死刑」政策有抵觸,但由於這項判決對澳門犯罪勢力有震懾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珠海法院對葉成堅判處死刑所針對的關鍵犯罪事實,是他在珠海殺了人,適用於中國「刑法」的「故意殺人罪」。因此,澳葡政府無話可說,甚至在私底下卻是予以接受及歡迎。

至於劉果、楊玉良案,則成了中葡關係史上的一個小黑點。本來,無論是按照「屬人管轄權」──此兩名嫌犯都是中國公民,楊玉良所涉嫌殺害的婦女也是中國公民;還是「屬地管轄權」──這二人的犯罪實施地都是在中國內地,而劉果所侵吞的財產也是中國的國家公共財,澳葡政府都應將之移交中國司法機關。但是,當時恰逢「司法制度綱要法」生效,並成立了澳門高等法院,葡方卻以「中國法院可能會判處二人死刑」為由,藉口葡國相關法律中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而拒絕交出此二嫌犯。為此,中葡雙方曾鬧得甚不愉快。

回歸後,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再適用於國際刑法司法互助的做法,而是轉為適用區際刑法司法協助制度。漲a與澳門的刑事管轄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刑事管轄問題,絕大多數港澳居民也不再是「外國人」,故再也不能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的規定〔在新「刑法」則是第八條〕。當然,由於實施「一國兩制」,也不能簡單地將之等同於內地與內地的關係。但就「拱北搶劫案」而言,從在司法管轄權中較為看重的「屬人管轄權」的角度衡量,由於嫌犯是澳門居民,所侵害的對象也是澳門居民,故盡管犯罪地是在內地,澳門司法機關仍應對其優先享有司法管轄權。其實這樣處理,是「便宜」了這幾名嫌犯,因為澳門「刑法典」的量刑標準,比中國「刑法」為輕。同樣道理,在實行開放「個人遊」政策,今後將有更多內地居民來澳旅遊之下,如果有內地居民在澳門作案,內地司法機關也有權向其提出司法管轄權的主張,尤其是在嫌犯逃回內地的情況下。由於中國「刑法」的量刑標準比澳門「刑法典」偏重,這對阻遏跨境犯罪尤其是有組織跨境犯罪活動,應是具有較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