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實質正義之位階應高於程序正義 新聞自由實質正義之位階應高於程序正義

香港《星島日報》因為不服香港廉政公署搜查報館、取走新聞資料,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廉政公署搜查令及取回廉署從報館帶走的資料。昨日,獲得高等法院判決勝訴。高院法院法官夏文正下令廉署必須撤銷有關的搜查令,並即時發還資料給《星島日報》。夏文正在宣讀判詞時還指出,廉署申請搜查報館完全錯誤。廉署在申請搜查令前,應先向報館索取資料,若報館拒絕才可申請搜查令。夏文正還強調,「香港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傳媒也要保護消息來源,才能有效監察社會。

香港高等法院的這一判決,受到香港多個新聞團體和多家媒體的歡迎。他們認為,這是法律對維護新聞自由的判決,是新聞自由的勝利。一些新聞團體還呼籲,港府執法機關應檢討及確立一套搜查新聞機構的準則,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並要求政府修法,保障新聞機構的消息來源。

此消息傳到台灣寶島後,在媒體中也得到良好反應。尤其是因「嘿!嘿!嘿!」官司而被迫與「國際大咀巴」對薄公堂的《新新聞》周刊的記者對筆者表示,此一判決使台灣媒體人對香港回歸後的新聞自由增強了信心,也應是給台灣地區某些屈服於權貴淫威的司法機關及人員敲響警鐘﹕應當尊重及保護傳媒對「政府」的監督權利及媒體人的新聞自由。在權貴的「名譽」與新聞自由發生衝突時,如果事情並未涉及故意誹謗,只是因查証不足而有所失實,就應將新聞自由的位階擺在權貴「聲譽」之上。

關於香港廉政公署搜查多家報館的事件,涉及到「香港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的問題。而延伸開去,也涉及到社會正義中的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關係的問題。這一事件,對於澳門特區尚嫌稚嫩的司法及執法機關來說,也具有極為重要及珍貴的警誡作用及參考價值。

實際上,「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規定,特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也就說,特區居民有「言」和「知」的權利,可以以任何途徑和方式,發表任何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借助新聞、出版媒介,宣傳自己的政治觀點,了解社會各方面的情況。言論、新聞、出版的權利對於實現公民的政治自由,保証社會對政府的監督,有著重要的意義。

按照民主社會慣例,新聞自由縱使不是至高無上,也是在社會政治生活中處於較高的位階。年前台灣法院對劉泰英訴《亞洲周刊》「誹謗案」所作的判詞,就明確地指明了這一點,並引述美國憲法解釋文的內容,指出公眾人物可以公議,縱使是有失實之處,但因是屬於無法查証或查証困難而致,也不應被視為「誹謗」。而在祖國內地,近年也開始引入這個概念,如最近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就有媒體在監督政府部門及公眾人物可「合理懷疑」的內容。這一點,希望日後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媒體「誹謗」案件時,能予以注意。

至於香港廉署輕率地搜查報館一事,則反映了廉署對新聞自由理論中的「保護消息來源」原則的蔑視及踐踏。保護消息來源,這是新聞從業員的生命線,也得到國際社會公認,並成為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內容。香港廉署在處理有關「泄露証人身份案」時,確是有權採取相應行動。但應是先行知會相關媒體單位,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在遭到拒絕後才申請搜查令。而且,申請搜查令是應向高等法院提出,而非由一般法庭所發出的搜查令。廉署未能做到「先禮後兵」,不但是嚴重干涉新聞自由,而且也已粗暴地侵犯了傳媒機構對資料保密的原則。而且,由於在時間上十分接近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也將會產生極為惡劣的負面政治效應。

香港廉署的搜查報館行為,也引伸出另一個話題,就是如何正確處理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關係的問題。實際上,嚴格來說,我們並不否認廉署搜查報館的合法性,因為畢竟廉署是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法院發出的搜查令而為之的。只不過是,正如前述的維護新聞自由的問題,這就使此事件發生了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衝突。

社會正義,有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分。而司法行為,也有程序正義及實質正義之分。我們同時需要這兩種正義。程序正義保障的是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實質正義建構的是揚善除惡的公共秩序。程序正義強調凡是正義的行為必須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們事先約定的道德或法律規範;只有符合程序的行為才可能是正義的行為。而實質正義則是一種目的論的正義原則,只要人們的行動體現了他們內心所認定的正義價值和原則,這個行動就是正義的。按照現代法律思想,程序正義只是手段,實質正義才是目的。程序正義必須服從於實質正義,並最終保障實質正義。追求實質正義,必須尊重程序正義;維護程序正義,更不能忘記實質正義。

去年關於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程序有誤」為由改判黑社會頭目劉涌一案,就掀起了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孰重的爭論。最後,驚動到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介入重審,推翻了遼寧高院的改判,並當即對劉涌執行死刑。這就顯示,最高法院不但重視程序正義,而且更重視實質正義。

從澳門特區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司法人員較為重視程序正義,過於死啃硬法律條文,而較為忽略程序正義。由此作出的判決,有時可能會因追求司法程序上的「無懈可擊」,而忽略了案件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和衝擊,尤其是關連到「維護新聞自由」的個案之時。香港高院昨日的判決,對此應有啟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