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消除對防制選舉不法行為的法律盲點 宜消除對防制選舉不法行為的法律盲點

廉政專員張裕前晚在與媒體茶敘時透露,為了配合好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廉政公署已經成立了「反賄選研究小組」進行研究,並將採取預防、打擊並重策略,做好反賄選的工作,以全力維護選舉過程的廉潔。

廉政公署「反賄選研究小組」將會研究出哪些預防及打擊賄選的措施,我們尚未得知。但從三年多前廉署在第二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中曾採用過的手段,及第三/二零零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看,在打擊賄選及防制選舉中的不法活動方面,似是仍然存在著若干灰色地帶及「空白點」,需要廉署及必將成立的選舉委員會關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章「選舉的不法行為」,只是對傳統的選舉不法行為進行定義及訂定處罰標準。所謂「傳統不法行為」,表現在競選宣傳方面,「選舉法」只是列舉了商業廣告、資訊性刊物、電台、電視台、劇院等載體。然而,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已出現了新的訊息載體工具。比如,互聯網、手機短訊、電子郵箱等。倘若這些資訊工具作出「不法行為」,盡管在主觀認知方面,人們都將會認為應當適用「選舉法」中有關的處罰規定;但以法治觀點看,「選舉法」並未對此類資訊傳播工具的「不法行為」訂定處罰標準。當檢察院和法院要對此類人們主觀認知的「選舉中的不法行為」採取司法程序時,將會遇到「無法可依」的情況。亦即是明知此類競選活動是屬於「不法行為」,但因未被納入「選舉法」的規範範圍之內,而有可能會無法可辦。

因此,我們有理由擔心,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可能會有人鑽這個法律「空白點」,利用手機短訊、互聯網、電子郵箱等新興傳播工具,進行不法競選宣傳活動。或是散播不利於其他候選人的言論,意圖使他人不當選;或是在法定的「冷靜期」中,仍然繼續為某組候選人進行競選宣傳活動,甚至是「號召」接收訊息者投票給某組候選人。

延展開來,還將會衍生如下兩種情況:A、某組候選人可能會使用栽贓陷害「苦肉計」,在冷靜期利用手機短訊、互聯網及電子郵箱等工具,故意發佈對其競選對手有利的訊息,如提醒受訊人投該組一票等,然後就公開發表聲明,抨擊該組違反公平選舉精神,損害該組候選人的公平、公正形象,從而影響該組候選人的得票率。B、電子短訊、電子郵箱的發訊人,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發訊,而互聯網的網站也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註冊及設立站址,即使是澳門執法及司法部門要追究其責任,也受司法管轄權所限,而無從下手。

為了防制此類不法行為,澳門立法會有必要對《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進行局部修訂,在其第十章「選舉的不法活動」中增加規範對象。倘若來不及修法,或認為無必要為此等「小事」修法,有權責機構亦宜作出法律解釋,宣佈「選舉法」對「不法行為」的規定,亦適用於上述新型傳播工具。

二、在投票當日,如何規範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站的問題,應早作因應。實際上,在去年台灣地區的兩場選舉中,就發生過此類「衝突」風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禁止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所;但規範「立委」選舉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並未禁止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所。筆者曾詢之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官員,如何解決此法律衝突?官員則聲稱,參考國際慣例,並經研究,傾向於在下次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靠攏,也不准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所。

由此可見,無論是國際慣例,還是在台灣「中選會」官員的認知中,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站是屬於「不法行為」,因為這將會有影響公正投票之嫌:倘若選民攜帶手機進投票站,可能會受短訊發訊者或致電者的指揮而影響投票公正,或是照相機及帶有可拍照功能的手機被攜帶進投票站,將有可能會被利用來拍攝劃票情況作為向賄選者領取「賄酬」的憑証。選舉委員會屆時在制定及公佈投票站指引時,也宜宣佈禁止選民攜帶手機及照相機進投票站,並在投票站提供寄存手機及照相機服務,以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利。

三、澳門的面積細小,與鄰近地區的交通也十分便利,這就給「跨境賄選」提供了方便,也有利於賄選者逃避法律懲處。比如,賄選行為是在澳門地區以外的地方作出〔如旅遊、飲食招待、贈送禮物以至「買票」等〕。由於司法管轄權問題,澳門執法及司法部門不便於跨境採取行動及取証。在此情況下,如何取得鄰近地區相關機構的合作,以至是否應採跨境互助行動?這些,都是需要主管人士考慮的問題。

四、按照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在選舉期間,候選人招待飲食及饋贈小禮物,都是屬於「賄選」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出動專車接載選民到被指定安排的投票站投票,也是屬於不允許之列。澳門是否也宜引進這項規定?這也是值得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