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加快反洗黑錢專門法律立法工作的進度 應加快反洗黑錢專門法律立法工作的進度

美國政府財政部選擇澳門匯業銀行「開刀」,除了是出於要配合美方在「朝核六方會談」的談判策略,「殺雞儆猴」斬斷朝鮮與國際社會的規則式非規則金融聯繫網絡,以及倘有可能的要為插手澳門事務打開一個缺口等政治意圖之外,看來也有其某些含有正當性的成分,就是眼看著有美資賭商參與營運的澳門博彩業,很有可能會被國際犯罪活動利用為洗黑錢的場所,在影響國際社會防制洗黑錢鬥爭的同時,也將會連累美資博彩企業的商譽,甚至會被國際犯罪集團向美國進行洗黑錢犯罪活動以至提供恐怖襲擊活動資金的一個滲透渠道。而相對於國際社會而言,澳門的反洗黑錢立法進度相對滯後,美國人可能也是要藉「修理」澳門匯業銀行,來敦促澳門加快反洗黑錢立法進度。因此,特首何厚鏵在宣佈委任行政委員會成員暫時接管匯業銀行的同時,又強調將會加快為防制洗黑錢立法的進度,是正確的做法,抓住了主要矛盾,使到美國人無法繼續將「匯業銀行事件」攪大。

其實,年前亞太防制洗黑錢組織〔APG〕將其第六屆年會安排在剛剛加入這個組織才兩年的澳門舉行,羨煞許多尚未承辦過年會的老資格會員如美國、韓國、新加坡、新西蘭、印度、泰國、巴西以至「中國香港」等,其中的一個考量,就是澳門在開放博彩業後,賭場經營將向國際化發展,而賭場是跨境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清洗黑錢的重要管道之一,故「APG」將其二00三年的年會優先安排在「中國澳門」舉行,就會有「打蛇打七吋」的強烈意涵。

在這次「APG」年會上,澳門的代表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在致詞中曾匯報了「中國澳門」打擊洗黑錢活動的工作計劃,指出澳門特區已經擬訂了短、長期計劃,並成立了兩個工作小組,研究國際打擊清洗黑錢和資助恐怖主義,修訂和草擬在澳門打擊清洗黑錢的法例。為此,澳門特區曾修訂信用機構的反清洗黑錢措施,除要求核實客戶身份和保存客戶紀錄之外,還要打出接受客戶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經常監視高風險的賬戶和適當的風險管理,及制訂一切獲准經營的實體在處理數額龐大的現金交易時應遵循的程序。此外,澳門還通過了一項新法律,以執行遏止資助恐佈主義的國際公約。

然而,無須諱言的是,澳門的反洗黑錢制度,仍然未有達到國際標準。尤其是以澳門已成為國際化大賭場的特殊情況來衡量,澳門的防制洗黑錢制度,應有更高的標準。而陳麗敏當年所匯報的內容,亦即已採取的若干措施,其實都是屬於「一般標準」,與澳門反進行反洗黑錢鬥爭所需的高標準相比,仍有一定距離。另外,澳門已經採取的各項措施,即使是在澳門內部的立法活動而言,也只是屬於相對較低層次的行政法規,甚至是部門性〔如金融管理局〕的管理規例,而未達由立法機關制訂專門法律的應有位階。即使是澳門的立法機關工作出的立法行為,也只是將中國中央政府在簽署聯合國有關反洗黑錢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實施之後,立法會通過的有關批准實施的決議,而非澳門自行擬訂的全面急整的單行性防制洗黑錢的法律。因此,在「匯業銀行事件」發生後,特區政府強調將會加快防制洗黑錢立法工作步伐,應是「亡羊補牢」之舉。

實際上,在「一個中國」架構的兩岸四地中,澳門的防制洗黑錢立法工作,是相對滯後的。據有關資料顯示,中國大陸已先後出台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綜合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境內外匯管理賬戶管理辦法》等金融法規;台灣地區則於二零零三由「立法院」通過了《洗錢防制法》;香港地區也頒佈了《預防洗錢指南》。正因為澳門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及力度都不足夠,缺乏典型性,因而未有被收錄在國際反洗錢組織所編印的世界各國各地區反洗錢法律法規匯編文件冊上,從而形成了中國兩岸四地唯獨澳門「缺席」之憾。

實際上,盡管如陳麗敏司長所言,澳門已出台了若干反洗黑錢的行政法規,但卻是較為分散而且還是層次不一的法規和規章,而缺乏專門性的反洗錢法,因而不利於這些規章的執行,也不利於與國際社會接軌,並影響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反洗黑錢的合作,而且,澳門已出台的法規、規章,存在著對洗黑錢犯罪的威脅力不夠和銜接性、配套性較差等缺陷,難以承擔起有效打擊洗黑錢犯罪的重任。特別是跨國洗錢犯罪的複雜化和高智能化,對洗錢罪的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此,澳門應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加快制定專門的反洗錢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方面的內容,既有懲治洗錢的規定,也有預防洗錢的規定,形成一套更有效地預防和懲治洗錢活動的法律體系。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