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慮設立國家賠償和法官錯判責任制度 應考慮設立國家賠償和法官錯判責任制度

在法律制度有欠完善、尚存漏洞之下,「一屋多賣」是澳門特區常見的法律弊案之一。但與過往涉案者多是涉嫌欺詐犯罪行為不同的是,今次的「涉案者」竟然是作為維護社會公義「最後一道防線」並須帶頭守法的司法機關。──初級法院在審理一宗欠債拍賣案時,竟將馮京作馬涼,將與被執行人葡文同姓名、中文同姓異名,與案情毫不相關的第三人的住宅物業,也一併拍賣掉。由於該案已在海外多所報導,已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澳門司法機關、法治環境以至澳門特區整體的形象。

記得,在澳門回歸前夕,香港無線電視台專程來澳作「法律本地化」的專題採訪。記者詢問本澳司法機關一位即將出任關鍵位置的法官:在澳門本地化法官普遍司法齡不長、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豈不是很容易判錯案子?這位受訪者回答說,接照國際司法慣例和「澳門基本法」設計,澳門特區將實行終審制,案中當事人可以透過上訴機制尋求司法救濟。

理論確是如此。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澳門特區只是一個地方行政體制,盡管實施終審制,但許多類型的案件卻是實行二審而缺少了一個「三審」機制,亦即缺少了一層司法補救的機會。倘若連二審或終審都是錯判,那就不但是案中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司法保護,而且也將會使澳門特區的法制及司法形象受損。實際上,就在那個「專訪」中,當記者問及倘若連上訴法院也錯判,又怎麼辦?那位受訪者就有點無奈地表示:那就沒有辦法了。

現在,這種「無奈」就活生生地呈現在世人的面前。據說上述弔近「一屋兩賣」的「封錯屋」案的受害人黃坤,在向澳門特區的特首辦、檢察院等相關機構求助時,所得到的回應都是「抱歉,幫唔到你」。既然一宗連三歲小孩都可以判斷是非的案子,受害人都無法申張正義,眼巴巴地看著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而得不到補救,那麼,一些案情較為複雜的當事人要為自己求清白或維權時,豈非更是「法院大門八字開,有理無助莫進來」?

據說,這宗由司法機關而非由涉嫌詐騙者上演的「一屋二賣案」,目前正交由法官獨立委員會處理。不過,據相關報導說,即使是法官獨立委員會裁判黃坤得直,也因缺乏法源依據,其物業無端被拍賣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也難以得到賠償。──究竟是由決定及執行拍賣的初級法院賠償,還是由向法院提供物業登記資料的物業登記局承擔賠償責任,抑或是作出「封錯了」裁決的法官獨立委員會代人受過?恐怕誰也不願「哽」下這個苦果,何況其財政預算冊也無此項開支預算。倘若是初級法院透過澳門特區與內地之間的司法聯系機制,向深圳招商銀行發函通報「拍賣錯屋」的情況,要求酌情予以補救,那就更將會鬧出國際司法大笑話。

從這宗由司法機關上演的「封錯屋賣錯樓」案,我們看到了澳門司法制度的不夠完善之處,也發現了「澳門基本法」和本地區有關司法法律制度存有灰色地帶。概括起來,有如下幾點:

一、「國家賠償」制度空白。國家賠償制度是近代資本主義經濟和民主法制充分發展的產物。國家賠償制度的有無和國家賠償標準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文明發展程度的標誌。因此,在現今世界,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並在不同範圍內展開了國家賠償實踐。制訂「國家賠償法」,發展和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已成為一股不可遏止的時代潮流。即使是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制度對國家賠償的實際需要程度不一樣,而在已實行國家賠償和正在進行國家賠償實踐和研究的國家和地區,對國家賠償的涵義的理解也千差萬別,但都大致上包含了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又名刑事賠償、冤獄賠償〕,軍事賠償,立法賠償等,其中行政賠償又分為行政行為賠償和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等。倘若澳門特區設有國家賠償制度,並設置了國家賠償基金,只要法官獨立委員會作出了黃坤的物業是被「冤賣了」的裁決,當事人就可申請國家賠償,並由該基金支付,初級法院、物業登記局、法官獨立委員會都無須為自己財政預算冊無此項開支而發愁。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及諮詢工作過程中,蕭蔚云教授在與筆者交談時,筆者在提出應在「澳門基本法」中引進「無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等原則的同時,也提出了「澳門基本法」應有「冤獄賠償」的條文內容。蕭教授也認為有其道理,值得考慮。但可惜不知為何,這個設立國家賠償制度的建議,最後未有被採納進「澳門基本法」條文內容中。

二、澳門特區缺乏法官過失錯判追究制度。法官作為司法機關這個維護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具體執行者,其判案準確率的高低,關係到社會公義是否能得到最終彰揚。盡管我們相信法官經過嚴格的司法訓練,無論從專業技術上還是從職業道德上,都能較好地守住這道「防線」,但法官也是人,而人是受到種種主客觀條件因素影響的,難免有時會出錯。甚至在內地,已發現有個別法官涉及司法腐敗,在接受涉案者賄賂甚至是主動索賄之後,故意錯判,甚至是「吃完被告吃原告」。為了遏止司法腐敗,及為了降低不涉司法腐敗的錯判率,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醞釀設立法官過失錯判追究責任制度。澳門特區似是也宜認真地參考這一經驗。

當然,澳門特區的物業登記制度、物業查詢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健全。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法官和司法文員的業務水準,也有待進一步提高。澳門已經回歸五年多了,再也不能停留在剛回歸時烏龍百出的那個「水平」。否則,又如何能向世人宣示「一國兩制」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