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本欄圍繞著本澳居民黃坤的合法物業遭受特區初級法院「錯判拍賣案」,提出了澳門特區應當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問題,並認為「國家賠償」包括有行政賠償、司法賠償〔又名刑事賠償、冤獄賠償〕。軍事賠償、立法賠償,其中行政賠償又分為行政行為賠償和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等〕。事有湊巧,也正在此時,發生了一棵路樹倒塌壓斃路過鐵騎士的事件,這又引發了特區政府是否應當向這位無辜者的家屬作出賠償的討論。民政總署的態度是正面積極的,張素梅代主席表示將會盡能力作出賠償,但又稱將會安排其他政府部門提供協助。估計,張素梅所指的「轉交」其他政府部門提供協助,可能是因為澳門特區尚未就「國家賠償」尤其是其中的「公共設施致人損害賠償」,而需要慎重研究相關賠償問題。否則,只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決定即可,如果苦主不滿意民政總署作出的賠償金額決定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反過來,如果民政總署認為苦主提出的賠償金額要求過高,同樣也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作出反駁。因此,由此事也可論証,澳門特區確實是有必要就「國家賠償」問題進行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法律空白。
在這方面,內地已為澳門特區作出表率。實際上,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並由國家主席江澤民於同日以第二十三號「主席令」頒佈。「國家賠償法」將國家賠償劃分為「行政賠償」和「事刑賠償」兩大類並訂定了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比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特區司法機關對黃坤一案的處理,應是「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不過,「國家賠償法」則並未將「公共設施損害公民」問題列入「國家賠償法」的規範之內。但在西方不少國家和地區,其相關法律是有規定,倘公共設施對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是必須對苦主作出賠償的,但屬於「告訴乃論」,亦即只有苦主提出賠償訴求,當局才作出賠償。至於「國家賠償」的賠償費用來源問題,「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此,國務院頒發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機關負責管理。當年實際支付費用超過年度預算的部分,在本級預算預備費用中解決。不久前,內地法院就依法向被錯判的余祥林等人作出了國家賠償。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之時,現任澳門特首何厚鏵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按常理他是有參加「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工作,因而對「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問題應是經驗豐富,完全可以將之應用到澳門特區有關「國家賠償」立法的工作中去。因此,澳門特區為「國家賠償」立法的工作,不但是必須進行,而且還應當盡早去做,否則,曾任全國人大常委並參與「國家賠償法」立法工作的特首何厚鏵,就會有怠職之嫌,未能完全兌現其「依法治澳」的諾言。
在我國台灣地區,也於一九八0年七月二日頒佈了「國家賠償法」,並於一八九一年七月十日頒佈了「國家賠償法實施細則」。另外,還於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頒佈了「冤獄賠償法」。台灣地區的「國家賠償法」,不但確立了「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而且還引進了「公共設施致人傷害賠償」。其第三條就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法實施細則」第五條又規定,「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訟訴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恢復原狀」。在台灣地區接受高等教育的張素梅代主席,應對上述法律規定精神,也有一定的了解。
法律博士出身,並曾任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在當選台北市長後,就十分重視台北市政府行政範圍內的「國家賠償」工作。為此,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曾先後出版了《國家賠償實務》、《國家賠償案例選輯二零零零》、《國家賠償理論與實務二零零三》、《人權保障──國家賠償理論與實務二零零四》等專書,作為台北市政府所不知所屬各機關在處理「國家賠償」實務時的重要參考材料。另外,台北市政府又在「國家賠償法」及其「施政細則」的基礎上,制訂了《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及相關附件》,及《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向所屬公務員求償原則》等指引性文件,供各機關市民在處理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中,作參考依據。
「國家賠償」具有權利救濟、制約預防、公務保護、僑民保護、利益調整、體現民主與標示法治等六大功能。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是否實行法治的重要標示之一,就是國家和政府是否和人民一樣有守法的義務,是否在違法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賠償」就是國家對人民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和標誌。人們可以從「國家賠償」制度的有無和好壞去觀察一個國家民主和法治的真實狀況。在「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並未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引伸到澳門特區實施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就很有必要制定自己的《國家賠償法》,以彰揚澳門特區的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使「以文為本」承諾得到更全面的落實、貫徹。並使澳門特區的行政、司法實踐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
更正:本欄昨日第四段「被改判列日刑」,為「被改判死刑」之誤,合更正。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