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見不能強加於立法會全體意志之上 個人意見不能強加於立法會全體意志之上

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大會以二十七票反對、兩票贊成,否決了區錦新議員提出的批評立法會直接選舉賄選、間接選舉是「黑箱分贓」的「動議案」。這一事態顯示,雖然本屆立法會增加了兩個直選名額,但立法會議員的政治傾向結構並未發生任何變化,連兩個新增的議席都是自動歸隊於「主流陣營」。如此懸殊的對比,有利於立法機關的平穩運作及社會政治的穩定。

區錦新議員提出的動議,如果僅就「個人意見」角度而言,他確是有權享有其高度的言論和思想自由。而他所提出的「直選賄選,間選黑箱分贓」論述,也符合其角色需要,並可算是對支持他的選民的一個「謝禮」表態。從言論自由的標準衡量,這是他的個人自由,當然他也應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因此,倘區錦新僅是以「議程前發言」的形式發表這番言論,就較為符合程式禮數。當然,其他議員也擁有不同意其論點並予以反駁的言論自由,但這並不妨礙區錦新議員的發言權。

然而,區錦新是將這番言論當作為「動議案」處理,這就顯然是與其個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同一個概念。這是因為,「動議案」獲通過後就是立法會的全體意志,而區錦新的處理手法,則實際上是要把其他持不同意見的議員都「綁架」在他的「言論自由戰車」之上,將他個人的觀點及主張強加於其他多數議員的頭上。這樣做,雖然是宏揚了他個人的言論自由,但卻是妨礙其他議員的言論自由,甚至是有強姦其他議員意志之嫌。

實際上,如果其他議員都投票贊同這個「動議案」,豈非是他們都得被迫承認:包括自己在內,凡是循直接選舉當選的都是依靠「賄選」手段出線,而凡是經間接選舉而成為議員的,都是「黑箱分贓」作業的結果?推而論之,連區錦新議員自己也難以獨善其身,因為這個「動議案」的內容,是譴責整個立法會選舉的「不公」,連區錦新也不能置之度外。這種要將個人主張偷渡為立法會整體意志的做法,其實其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與民主派們整日價所標榜的「民主」要義,相距何止十萬八千里。

何況,倘若立法會通過這個「動議案」,就必將會引發極為嚴重的政治後果。這就是等於澳門特區立法會下了「罪己宣言」,宣告自己的產生過程主要是由賄選及黑箱分贓而來的,因而是連同區錦新自己在內,都是不合法的,必須推倒重來。這也等於是向國際社會宣示,澳門特區立法會是一個建築在「賄選」及「黑箱分贓」之上的「黑機關」,因而是完全否定了按照「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選舉產生的新一屆立法會的合法性,抹黑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澳門特區的對外形象。

誠然,正如區錦新議員在競選過程中以候選人的個人身份所發表的言論,及廉政公署和檢察院所發表的新聞稿所言,在這次立法會選舉中,極有可能發生了賄選個案。但即使是有賄選個案,並不等於可以否定整個立法會選舉及其選舉結果。這種以倘有的一棵樹來否定整個樹林的做法,不符合民主的真諦。而且,立法會選舉的間選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既然是「法」,就是全澳市民的共同意志,也是法治社會的規範準繩。但區錦新卻意圖以「動議案」將之定義為「黑箱分贓」,這豈非是要否定通過「立法會選舉法」的立法會自己,連曾參與「立法會選舉法」審議表決的區錦新自己,也一並給否定掉?因此,「動議案」的要害,是在於將個人的言論自由強加在全體議員及立法機關的身上,是毫不尊重其他議員言論自由的表現。

即使退一步說,包括區錦新在立法會選舉過程中對賄選個案的質疑,及廉政公署、檢察院對某些涉嫌賄選個案的偵查,都不能排除有賄選現象,但由於對這些賄選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而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六條規定,刑事訴訟案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必須嚴守司法秘密。而且,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在法院判罪之前均設定無罪。既然澳門法院尚未開庭審訊廉政公署所查獲、檢察院所起訴的涉嫌賄選個案,涉案者就仍是無罪之身。不要說立法會不應通過「動議案」來予以譴責,而且即使是每一個議員在其個人言論自由的範疇內,也不能以自己的主觀認定來代替法院將來的判決。否則,就變成了「民主派」自己也經常抨擊的「人治」而不是法治。而且,立法會以「動議案」來干擾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涉嫌賄選的案件,也是不尊重司法機關專有職權的所為,不符「澳門基本法」對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關係的設計,大有干預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權之嫌。

因此,昨日一些議員所說的有關選舉期間賄選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在未有作出判決之前,都不適宜在立法會中討論,是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也是尊重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權的法治表現。而議員們所強調的對該「動議案」投反對票,並不代表他們認同選舉過程中的某些賄選行為,也是正確區別個人言論自由與立法機關整體意志,及立法會議員個人對選舉風氣的評價與立法機關對自己產生過程的整體評價之間的關係,分寸爭捏得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