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領域的「 CEPA」仍需進一步完善 民商事領域的「 CEPA」仍需進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與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在澳門共同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按照「安排」確定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機制,使得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在兩地均可享受在原審法院訴訟等的便利。由此,將使兩地居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強跨區域投資、貿易的信心,以促使兩地在人員、物資、資金、資訊的自由流動,有利於實現更緊密的經貿聯繫,促進內地與澳門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可以說,這項「安排」,是繼經貿領域的「CEPA」之後,內地與澳門特區在司法領域中的民商事互助的「CEPA」──「更緊密聯繫」。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由於實施「一國兩制」之緣故,再加上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而使澳門特區成為一個單獨的法域。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澳門特區與內地在經貿、文化、人員往來等方面的聯繫越來越密切,必然會產生較多的跨區域〔包括香港、台灣地區〕刑事案件,而各種民商事糾紛也將會越來越多。因此,這就需要在一個中國框架內的不同法律區域之間,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這是澳門特區與包括香港特區、台灣地區在內的全國各地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決定的。但鑑於我國不同法域之間實行的法律制度有較大的差異,因此,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進行的司法方面的聯繫和協助,必須在協商的基礎上依法進行。「協商」的原則應當是互相尊重、平等互利,「依法」就是依照「澳門基本法」。

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區際司法協助,應當包括民商事領域和刑事領域的司法協助。但由於實行不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刑事法律存在著嚴重的衝突。其中最顯著的是在刑事政策方面,尤其是在有無死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沒收財產附加刑,及某些罪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背叛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投敵叛逃罪」、「叛逃罪」、「資敵罪」等〕等方面,兩地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因此,要實現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刑事司法協助,還須進行艱苦的努力。其中的一些內容,如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決,包括區際囚犯移送和相互承認犯人的前科事實,恐怕還需要解決一些法律障礙。不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其他一些內容,如相互送達刑事司法文書及司法外文書;相互協助調查取証及移送証人出庭作証、移送贓款、贓物;相互協助移交逃犯;相互交換犯罪情報和訴訟結果,相互提供關於各自立法、司法判例及司法解釋方面的材料等,則法律衝突的現象較不明顯。可以「先易後難」的手法,先行處理。實際上,其中一些內容,如相互協助移交逃犯,早已進行之中。

相對之下,內地與澳門特區在民、商事領域上的法律衝突現象,則相對較低。兩地更應以「先易後難」的手法,先行在民、商事領域協商並簽署區際司法協助協議,從而有利於進行探索及積累經驗,為未來的兩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打好基礎。而昨日簽署的「安排」,亦即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是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最重要內容。在作出「突破」之後,其他的各項內容也就迎刃而解了。

實際上,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內容,除了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之外,還有:相互送達司法文書與司法外文書;相互協助調查取証以及移送証人出庭作証;相互協助執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例如對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實行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相互提供關於各自立法、司法判例與司法解釋方面的材料等。其中,關於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証據的安排,已於二零零一年八月達成。今後,還應再接再厲,繼續協商和達成其他方面的安排。

其實,即使是在「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項內,也有兩個子項:一、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二、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機關的裁決。而從新聞局昨日發出的「新聞稿」看,昨日所達成的「安排」,是較為側重於法院的判決,而在仲裁機關的裁決方面則著墨不多。究竟是「安排」已包含了仲裁機關的裁決,還是仲裁機關的裁決將另行安排協商?應當要有一個「說法」。因為仲裁機關不屬於司法機關,而是屬於行政機關,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屬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北京調解中心等。昨日簽署「安排」的最高人民法院對其未必擁有管轄權。因此,最終的途徑,還是兩地簽署全面、完整、系統的民商、事司法協助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