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區錦新兩議員向特首何厚鏵遞交《城市規劃綱要法》建議草案,可謂是「棋先一著」。因為為城市規劃立法,這是許多議員都擁有的共同意願,其中崔世平、鄭志強等議員還曾分別以議程前發言、發表演講等方式,公開提出呼籲。但僅止於滿足做「口頭革命派」,甚至是「擬案依賴派」──促請政府研擬法務。而沒有充分調動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也沒有充分運用立法會議員的法案創制權力,更沒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落手落腳」地去擬制《城市規劃法》草案,而讓本身並非是城市規劃專業人士的吳、區兩議員來了個「龜兔賽跑反超前」。
有時候,傳統愛國陣營也真的對吳、區兩議員妒恨不了那麼多,首先自己還須多作努力,多幹實事,不要滿足於積極地做「口頭質詢派」及積極地審議政府提交的法案,還應用足用好用活議員的法案創制權,使澳門特區立法會真正能體現其是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的特徵。而議員諸君們也可在研擬法案的過程中,學中幹、幹中學,提高自己的立法學、法學、政治學及與各類法案相關的各學科專業知識。與此同時,也是消彌行政機關「懶人哲學」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個有效方法。
實際上,就以為城市規劃立法的議題而言,行政機關顯然就是「懶人哲學」在法律改革工作中作怪。事緣於吳國昌、區錦新〔又是吳、區兩議員!〕去年三月三十一日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會否把制定城市規劃法立即列入法律改革的日程」。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遵照行政長官的指示作出答覆時,竟聲稱「有關城市規劃的工作並非由單一的一項法規規範,本澳有多個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均涉及城市規劃領域的工作。例如:《土地法》、《城市建築總章程》、《防火安全規章》、有關文物保護的法令、《道路法典》、《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等。同時亦有相應的規劃城市建設和發展方向的政府政策」。按此「答覆」精神,澳門特區沒有必要制訂一部單一的《城市規劃法》,而只需繼續執行目前已存的各個不同領域的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分散法律即可。
這是典型的「懶人哲學」思維在作怪。這就難怪,澳門的城市規劃〔其實並無真正意義上的規劃〕如此雜亂;也就難怪,前段時間的「法改工作短期計劃」,即使是「漏網之魚」甚多,也無法如期、如量、如質完成;更是難怪,澳門的「法律本地化」,直到了回歸已經六年的今天,仍是步履艱難!
澳門特區不需要一部《城市規劃法》嗎?那麼請看,在海峽兩岸四地中,祖國大陸的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台灣地區「立法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通過了《都市計劃法》,香港方面也頒佈了《城市規劃條例》。這就已用鐵的事實,駁斥了這個「懶人哲學」說詞。既然澳門特區作為一個法治地區,也既然澳門特區必須依法行政,那麼,在城市規劃的領域,就應當擁有一部完整、系統的《城市規劃法》。而不能在兩岸四地中「獨領風騷」──「獨領」城市規劃立法空白的「風騷」。
實際上,以內地經驗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是內地調整城市規劃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基本法律,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作了系統的規定,對各類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由於《城市規劃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城市規劃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地位,因而是我國城市規劃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據,同時也為建立健全我國城市規劃的法規體系,完善我國城市規劃法制建設創造了根本前提。當然,由於涉及城市發展、規劃、建設、管理的因素很多,故《城市規劃法》只是選定了城市規劃的最核心、最本質的內容作出了法律的規定,還須有其他一些相關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相互協調、相互銜接,以保証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而城市的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同時也應當遵循上述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保証城市整體功能的不斷完善。但這些法律卻不能替代《城市規劃法》,並須以《城市規劃法》作為法源依據之一。這些項目法律的內容,都不能抵觸《城市規劃法》的規定。
因此,陳麗敏司長以澳門已有《土地法》、《都市建築總章程》、《防火安全規章》、有關文物保護的法令、《道路法典》、《外港新填海區都市規劃章程》等法律法規為由,對特區為城市規劃立法大耍「太極」,是不負責任的態度及不作為的做法,也是「立法盲」的表現。──陳司長的法學素養再高,怎麼估量,也高不過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立法工作作出貢獻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全體委員,以及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法學專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