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東方日報》連續三天以「澳門發展」為主題,全版報導澳門近況,並唱好「澳門愈見精彩」之後,香港《蘋果日報》昨日也在《隔牆有耳》專版,以頭版位置刊出題為《風水輪流轉,特首格食格/誠心煲呔食住馬交鏵》的文章,指稱「聽熟悉馬交情況(口既)高人講,盡管澳門表面繁華如舊,政府繼續豬籠入水,但民間對利益分配不公、大家族玩晒(口既)不滿愈來愈高。而大量賭客湧入,搞到社區烏煙瘴氣,當地人都好有意見。佢(口地)話如果澳門有獨立(口既)民望,何厚鏵現時(口既)民望,一定係佢上任以來最低」。
《蘋果日報》刊出此文,究竟是出於其與《東方日報》的「貓狗關係」,導致其要與《東方日報》「對著幹」的心態,還是其一貫的「逢中必反」習慣使然?看來兩者偕有。當然,也不排除再加上其「唔抵得」並忌嫉澳門經濟向好發展的心理在發作。
實際上,所謂「何厚鏵民望創新低」的斷言,只是《蘋果日報》的主觀妄言,並無任何實質的民調數據支持。但話說回頭,倘《蘋果日報》真的在澳門進行民意調查,又必會重玩其「預先設定傾向性問題」的老把戲,刻意製造「何厚鏵民望創新低」的「事實」。一個香港市民遊行人數的「現實」話題,都可以數倍地誇大,那麼,「虛擬」性的民調數據,又怎會不從中落手腳?
不過,《蘋果日報》文中所指的「民間對利益分配不公,大家族玩晒(口既)不滿愈來愈高」的事實,卻是在部份民眾中存在。但部份民眾有不滿情緒,雖然可以影響整體民調,但卻又不能左右整體民調,更不能代表整體民調。──既然是「分配不公」,被指為在「分配不公」中得益的另一部份人,就並不會「不滿愈來愈高」。在「不滿」與「滿意」兩相抵折之下,「民望創新低」之說,就失去支持力。
當然,「民間對利益分配不公、大家族玩晒(口既)不滿愈來愈高」的情況,確實存在。從立法會議員的議程前發言、書面質詢和答問大會的發問,到坊間議論,再到互聯網論壇上的貼子,都可以聽到對「利益分配不公,大家族玩晒」的不滿聲音。
為此,何厚鏵曾親自走上「火線」,解釋並駁斥了所謂「官商勾結」、「批地轉換用途」的問題。即使是按何厚鏵的說法,在已經發生的「土地轉換用途」的問題上不存在「官商勾結」的問題,但一部份商人尤其是在回歸前曾是何厚鏵生意伙伴的商人取得土地而且是取得大面積土地較為容易,另一部份商人卻是要地困難,卻也是事實。或許,這確是可被認為在批地問題上的「利益分配不公」。
正由於是存在著這一客觀事實,屬於「要地困難」的那一部份商人,也就難免會有怨言,甚至連「落雨收柴」的質疑議論都說出了口。這種議論,對何厚鏵的個人道德形象,損傷甚大。因為它與內地民間對政界「五十九歲現象」的批評,頗為相似。--中低級公務員因到六十歲必須退休,於是就趁最後一、兩年任職尚有權在手的機會,實施「以權謀私」。--倘何厚鏵未能及時澄清對其「林美香(臨尾香)」的質疑,其在卸任後,經過一任「相隔期」再爭取重任,就將會遭遇障礙。而在目前,不少澳人都擁有希望何厚鏵在二零一四年「捲土重來」的良好意願。
其實,結構性的「利益分配不公」,更應是反映在部份居民未能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方面。其中,有非博彩業員工未能分享到博彩業發展的成果;也有雖然整體經濟成長了,但因舖租、人工提升而令中小企業經營更為困難,樓價、房租急升而令小市民生活負擔更重;更有本來就「有工冇人做」的結構性失業人士,在博彩業一枝獨秀之下,謀職能力進一步減弱。這些問題,與可作口頭解釋澄清的所謂「官商勾結」道德指控不同,卻是實實在在地存在、而且傷及相當部份居民的生活素質的實質問題,是不能以何厚鏵自己的個人威望及高超口才,就可消彌得了的。
實際上,在回歸初期,盡管澳門經濟困頓,但那時是全民受困,不管是普通市民還是與政府關係密切的商人,都同樣受困而「不患貧」,人們容易以「同舟共濟」心態渡過難關。何況,當時舖租、樓價低廉,小商戶做些小生意,倒也是可以過日子。再加上對「澳門明天更好」的熱盼,也就能夠正確對待當時的「苦日子」,滿懷信心地團結合作拼經濟。但在目前,卻是「患不均」亦即貧富懸殊的現象嚴重,尤其是在舖租急升之下,中小企業連繼續生存的能力都受到威脅,難再有幾年前開間小店便可過日子這支「歌仔」唱。這也就難免會令部份人對「利益分配不公」有意見。
更嚴重的是,「利益分配不公」不單止是發生在經濟生活範疇,還進一步反映在政治生活領域內。這就是社會公職分配的「貧富懸殊」現象十分嚴重。有人一身兼任多個職位,仍要爭風吃醋,貪得無厭,甚至還有被坊間視為「既得利益者」鬧到了爭奪國家領導人到訪其所在機構機會的層次;有人卻是「報區無門」,懷才不遇。--從特首到社會都聲稱澳門欠缺政治等方面人才,卻又將現成人才投閑置散,未能充分發揮其作用。這種現象,難免會令人產生有「親疏」、「好惡」之嫌的感覺。
因此,特首何厚鏵確是有必要在其任期內的最後幾年,真正履行其提升居民綜合生活素質的諾言,並利用此契機,妥善解決「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使之能在任滿卸任時,以「漂亮的背影」離台。
更正: 昨日本欄第一段第十四行「一九八九年」為「一八八九年」之誤。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