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是否降低刑責年齡可借鑑國際實踐 研究是否降低刑責年齡可借鑑國際實踐

  近日,法務局與澳門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及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簽署刑事責任年齡研究合作協議,共同探討本澳青少年的刑事責任年齡。有關研究旨在搜集和整理相關的資料和數據,探討是否有需要和如何修訂刑事責任年齡,以便日後有關議題公開諮詢時,可作為公眾討論的依據。

  青少年犯罪,與環境污染及吸毒販毒一起,被稱之為當今世界三大公害之一,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嚴重社會問題。僅以美國為例,每年就有二百萬以上不到十八歲的青少年被捕,青少年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達十億美元左右,僅美國司法機關每年用於拘留。管理犯罪青少年的經費就達六百億美元之多,大大超過美國在文教衛生事業方面的開支,幾乎與美國每年的軍費開支持平。因此,嚴重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一九五五年聯合國在紐約召開的預防犯罪會議上強調指出:「各國青少年犯罪率普遍增加,大大超過了以往任何年代──必須邀請聯合國所有國家研究犯罪的學者和專家來研究討論這個問題」。一九八0年,聯合國第六屆預防犯罪和犯罪待遇的大會指出:「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注意的重點」。一九八四年在北京召開了聯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和犯罪待遇的大會,制定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稱《北京規劃》)。因此,處理好青少年犯罪問題不僅對澳門特區有重要意義,而且還具有國際意義。

  澳門未成年人約佔全澳人口的三分之一。他們的成長狀況,關係到社會的穩定,「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前途和澳門的明天。因此,加強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制訂和實施切實有效的措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於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然而,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會文化生活的日趨活躍,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也越來越快。有專家認為,目前澳門地區未成年人的生理發育成熟的時間,比上世紀五十年代普遍提前了二至三年。但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並不與生理發育完全同步,這就形成了生「早熟」與心理「相對晚熟」之間的矛盾。加上各種媒體、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致使未成年違法犯罪主體低齡化的趨勢尤為突出。在某些群體中,一般是十至十二歲開始有劣跡,十三至十四歲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十四至十七歲成為違法犯罪的高峰年齡,十八歲以後成為違法犯罪的主力軍。為了加大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力度,適當降低青少年的刑責年齡,應是值得進行研究的重大課題。

  目前的國際潮流,對降低刑責年齡的研究,是集中在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年齡段進行是否適用刑責的研究。而澳門目前的刑責年齡是十六歲,故而外國的相關經驗及實踐,值得澳門參考。目前,外國對刑事責任的劃分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說。其中「二分法」以日本為代表性,是以十四歲為界限,不滿十四歲的絕對不負刑事責任,滿十四歲的負完全責任。而「三分法」則以芬蘭、意大利為代表,是將刑事責任根據年齡分為三個階段,為不滿十四歲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減輕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負完全刑事責任。「四分法」以葡國為代表,不滿七歲的絕對不負刑事責任,已滿七歲不滿十四歲相對無刑事責任,已滿十四歲不滿二十歲減輕刑事責任,已滿二十歲負完全刑事責任。

其實,對於十四至十六歲低齡少年承擔刑事責任,還應遵循「明知故犯原則」、「重罪原則」和「重罪加辨別能力原則」等三項原則。比如,《羅馬尼亞刑法典》就規定,已滿十四,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其犯罪確系明知故犯的,才負刑事責任,非明知故犯的,則不承擔。又如,中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實施較輕犯罪行為的,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再如,法國「刑法典」規定,重罪被告人未滿十六歲,而其犯罪行為經認定系發生於不能辯別是非的,應免除其刑,但依具體情況,得將其交由親屬管制,或移送矯正場所。

  上述三種原則各有利弊。「明知故犯原則」注重少年的個體特徵,重視實施危害行為的少年認識能力的差別,從而對發育較成熟、有辨別能力的少年故意實施危害行為的視為明知故犯,予以懲罰。但由於沒有區分少年危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或是對於明知或不明知難以判斷,故容易擴大打擊範圍。「重罪原則」的優點是尺度統一,便於掌握,但在法律沒有重罪與輕罪的具體劃分時,容易發生枉縱。「重罪加辨別能力原則」在立法上較為全面具體,兼顧了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少年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和行為人的主體特徵,縮少了打擊面,但也存在不足之處,即辨別能力的確難以準確把握,由於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使法官在判斷時可能會有片面性、隨意性,出現評判不準的情況。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