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建設辦一項「設計/建造澳(乙水)隧道和通道的承攬工程」總額承攬工程的國際性公開招標公告。其內容是:設計/建造澳(乙水)行車隧道,包括兩側的連接通道、施工方案的設計、工程的準備和興建及有關設施的提供和安裝。當局並未設定招標底價,但確定了施工期最長為九百六十日(即不超過兩年八個月)。
記憶中,這是澳門地區大型建設工程首次進行國際性公開招標,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也是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國澳門」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之下自覺地執行「WTO」中相關協議的規定的表現,也可以說是非正式地回應了本欄關於大型建設招標必須向國際公開招標的評議。
實際上,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本欄針對第三條大橋(西灣大橋)標書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會公佈其設計及建造工程的中標名單,以《第三大橋招標體現當家作主惟未與國際慣例接軌》為題,分析認為第三條大橋的招標過程,並非十分完美,沒有任何瑕疵。其中的如何因應兩岸四地都已加入「WTO」,作為「WTO」成員體之一的澳門特區,如何在公共工程的國際招標上與國際慣例尤其是「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政府採購協議」相接軌的問題,尤為值得注意。
實際上,雖然三條大橋的招標作業,是以「國際招標」的名義進行,但從參與投標的十一家公司的國籍背景來看,並未收到「國際招標」的效果。--這十一家參與投標的公司中,基本上是屬於「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內地、香港和澳門的公司,只有第六號投標人「中國廣州國際經濟合作公司」,是與幾家外籍公司合作,但不排除這幾家外籍公司也是在外國註冊的內地資金公司,亦即「假洋鬼子」。之所以會造成這種情況,不知是因為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在進行「國際招標」時,未有嚴格執行「WTO」相關協議的規定,使到國際公司並不知悉曾經有過這個一項「國際招標」活動,還是因為知悉有此「國際招標」活動的國際公司,「大雞不食細米」,不屑於參與投標而致?
按照「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和「政府採購協議」的規定,「 WTO」成員體或參與上述協議的國家和地區,其重大公共建設工程必須向國際開放招標,並須按照業主對設計和施工任務的不同委托發包方式進行工程發包。而且,在招標的過程中,不論工程項目、設備、材料還是服務,買主與賣主都不能有直接的接觸,以避免腐敗,只有公開透明,體現競爭擇優的特點,而「國際招標」的程序,則分為發出招標通告,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招標文件的準備與發送、投標人進行現場勸察、報價投標、收標和開標、評標和決標、讓標和商簽合同等八個步驟。其中的「發出招標通告」程序,要求買方必須向有關國際商業公司、商務機構、貿易使團等直接發出通知,同時把招標廣告刊登在國內和國際上廣泛發行的報紙和著名的技術、貿易的期刊雜誌以及其他出版物上或國際互聯網上。不知道第三條大橋「國際招標」的通告,有否直接通知各國的駐澳門領事機構,及與澳門世界貿易中心有聯繫的各國各地區世貿組織,有否在相關的建築技術權威期刊上刊登廣告?
因此,即使今次澳(乙水)隧道興建工程進行了國際招標,也不能只是只求形式主義,還應做到真正實質意義的國際招標。而且,按照國際慣例,不論工程項目、設備、材料還是服務,都應做到買主和賣主不能有直接的接觸,以免腐敗,並應公開透明,體現競爭擇優的特點。
實際上,據「 WTO」編印的有關國際工程招標慣例的指引所示,國際工程招標擇優必須遵循如下四個原則:一是最優技術,二是最佳質量,三是最低價格,四是最短工期。這四個「最」在某一項工程中全部實現是最理想的追求,也是最困難的。業主往往擇其側重,對工程造價、技術、經驗、實力、信譽等幾個方面進行客觀的綜合比較,選擇滿意的投標人。因此,在國際工程招標中,業主在招標文件裡,對承包商提出一部份限制條件。例如,業主可以從投標者中任意選擇中標者,而不一定選擇最低報價者;業主也可以在不解釋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宣佈所有投標作廢,另行修改招標文件再進行招標,並且對參加投標的承包商的費用開支不予補償,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按照國際慣例,招標委員會通常將投標書交給評標委員會進行研究和審查。這個委員會通常由各方 ?的專家組成,他們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投標書。首先選定開標會議上宣佈的報價最低和較低的前九名投標人的標書。發現疑問可以召開澄清會。評標工作不僅研究對報價,還涉及其施工技術方案、工期、支付條件、保證條件、技術優點、經營成本及財務安排等很多內容。
因此,既然澳(乙水)隧道工程已開啟了國際招標程序,其過程也宜按照國際招標的國際慣例,秉公處理。當然,更不能為了盲目追求「低報價」,而忽略工期、技術等更重要條件要求。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