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居民在澳作出版登記發生若干狀況 非本地居民在澳作出版登記發生若干狀況

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居民,無論是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無論是中國籍人,還是外籍或其他無國籍人士,均享有新聞、出版的自由。澳門居民可以從任何可能的途徑和方式,對澳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表意見和建議,可以借助新聞、出版等傳播媒介,宣傳個人的主張和觀點,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發展。當然,這種自由並不是不受任何拘束的,還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範,並應符合「社會責任論」的原則,而不能強調「自由」就可以任意發表不負責任甚至是涉及誹謗、偽造事實的言論。

「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澳門居民所擁有的新聞、出版自由,是否也適用於非澳門居民?按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如比照「澳門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非澳門居民,而且澳門特區還制訂了一系列禁止非法工作的法規,來強調只有澳門居民及獲得批准的非澳門居民,才有在澳門特區的就業權利的精神,似是非澳門居民無權享受澳門特區的新聞、出版自由。

實際上,在世界各地,都是把新聞、出版自由看作是政治權利,而不是泛指的基本權利。為此,如同非當地公/居民不得享有當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樣,對非當地公/居民在當地出版報刊及經營電台、電視台,及從事新聞出版業務,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前一段時間台灣地區擾攘了一段時間的「TVBS」、《中國時報》是否擁有外國資金等問題,就顯見即使是號稱「民主自由」的台灣地區,也不允許非當地居民在當地經營媒體,及不准非當地居民對當地媒體的持股量超過一定的比例。

因此,第七/九0/M號法律《出版法》第十條關於「定期刊物出版最少有一名居住在本地區的負責人,擔任社長職務」,及「完全享有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人士,方得成為定期刊物的負責人」的規定,是符合上述的慣例的。這與是否限制以至侵犯新聞、出版自由,完全無涉。

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近來澳門的新聞出版業出現了一股前所未有的熱鬧景象,就是有一些內地新聞宣傳戰線上的退休或離職人員,利用「一國兩制」中的新聞自由制度,來澳門向政府新聞局進行報刊出版登記,創辦報紙或期刊。相信,這些新辦報刊在向特區政府新聞局進行出版登記時,是有遵守到《出版法》第十條的規定,委托一名或以上的擁有完全享有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澳門居民,作為刊物的法人代表,來向新聞局進行出版登記的。而在這些報刊中,有一些是辦得相當不錯的,豐富了澳門特區的新聞出版事業,也為澳門居民提供了從另外視角觀察澳門發展過程的分析報導,對幫助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有所裨益。

但問題是,也有一些是懷有其他目的來澳門辦理報刊登記手續的。其中一種是利用澳門登記刊號,並未在澳門出版發行,而是在內地非法出版,抵觸中央政府相關法規。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向社會公佈了六十種利用境外註冊刊號在境內非法出版的報刊名單,並依法給予取締。其中在澳門特區註冊的有一家,是由「中華之窗雜誌社」(澳門南灣大馬路五十號)出版的《中華之窗》。新聞出版總署和「掃黃打非辦」在「通知」中指出,這種不法活動嚴重擾亂了出版物市場,侵犯了廣大讀者的利益,違反了國家法律。因此,此種情況對澳門特區政府的新聞出版事務行政管理的聲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何況,第十一/九一/M號法令《出版登記規章》也規定,刊物登記後,如屬日刊,在一百八十日期限內仍未出版;如屬其他刊物,在一年期限內仍未出版,其登記將被吊銷。因此,這種在澳門新聞局作刊物登記後,只在內地非法出版,而並未在澳門出版發行的作為,倘已超逾上述期限,其在內地所吹噓的「在澳門註冊登記」權益,也已告失效。

另有一種是在內地非法設立辦事處。二零零三年六月間,廣東省新聞出版局聯同珠海市新聞出版局、香洲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查處了在澳門註冊登記的《中港澳國際新聞報》的珠海編輯部。《珠海特區報》在報導這則新聞時指出,該報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編輯部),違反了國家的《報社記者站管理暫行辦法》。更惡劣的是,這家《中港澳國際新聞報》,更膽大妄為到在其「簡介」中,聲稱該報是由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主管」。其實,該報的主管人員如總經理郭某等,卻是連澳門也未曾到過。此事更是嚴重損害澳門特區政府新聞行政主管部門的尊嚴。

另外,有些在澳門特區註冊的報刊,盡管尚未被國家主管部門「點名」,但其在內地對地方官員和國企、民企大搞有償新聞,並在內地派發刊物的做法,實質上也是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

對此,特區政府新聞行政主管部門有必要在進行新報刊註冊時,嚴格把關,或是預先告誡,該註冊事實只是在澳門特區生效,也只能在澳門特區出版發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要打著「澳門特區註冊」的旗號,未經內部主管部門批准就到內地發行及開設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