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鄭志強在回顧過去一個會期的立法情況時認為,立法會需要加強對政府監督和議員自身質素的提升,而其中一個考量就是將議會就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實行制度化。他指出,現時立法會議員透過書面或口頭質詢以及議程前發言的方式去反映民意,監督政府,雖有一定成效,但這種方式只是單向作出,你有你講我有我說,欠缺議員與官員的直接互動。如果立法會有一個辯論平台,就是給議員加強對政府監督和反映民意的好渠道,亦供政府官員向立法會講清楚政策和施政制度。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立法會職權的規範,就規定了立法會享有「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及「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因此,「辯論」是屬於立法會的五大權利--立法權、決定財政稅收的權力、監督權、彈劾權、受理申訴權--中的「監督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它主要體現在對行政機關的施政方針的監督和對行政機關工作的監督。首先是對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進行辯論。通過辯論,對不夠完善的政策使之更完善,不太符合實際情況的政策使之修改後適應實際情況。經過修改、補充、完善,使政府的政策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其次是對政府工作的監督。主要是對政府在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執行政府施政方針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偏差,以保證法律和方針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這種辯論其實也是立法機關對政府實施監督的另一種重要方式。它在實施中對政府施政方針或其他重大決策所形成的影響力是不可低估的。因此,上述兩種監督是缺一不可的。
在澳門回歸前,立法會也具有監督權,但只是體現在聽取前澳督對明年度施政報告時,對施政報告中的每一項政策進行討論,並可要求政府有關官員到立法會進行答辯方面。而「澳門基本法」則在此一監督權的基礎上,增加了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監督權。作為澳門特區有一定代表機關性質的立法會,對涉及澳門廣大居民切身利益的問題,有權進行討論、辯論,應該是不可非議的。
立法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是必要的,是立法會對行政機關制約的一種形式。立法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其目的是通過監督,協助行政機關做好工作。而行政機關則通過接受立法機關監督,爭取立法機關的支持。這樣才不會互相扯皮,影響行政工作的效率。而立法會對施政報告的辯論和對行政機關工作的監督程序,應由立法會自行制定的議事規則規範。
澳門特區立法會在回歸之日凌晨通過的第一/一九九九號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在其第二條「監督的權力」中,就規定了立法會議員享有要求召集專為辯論公共利益問題的全體會議的權力。另外,對議員及官員的發言權利、程序、方式及時間等,作了具體規範。然而遺憾的是,雖然是有議員提出了邀請行政長官列席立法會答問會,並回答議員提出問題的建議,而今年以來立法會亦已舉行了兩次答問會,但僅限於「答問」而已,就象鄭志強議員所指的「你有你講,我有我說」,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指的「進行辯論」。因而是雖有互動但力度不足,雖有接觸但難有交集,形式多於實質,「作秀」高於解決實際問題。
因此,立法會在檢討及修訂其內部規章時,有必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中,強化「辯論」的功能,並規定立法會在行使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及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而不僅僅是行政長官前往列席答問會。倘有關官員拒絕出席,可以「藐視立法會罪」定罪,並給予適當的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
當然,鑑於對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的「辯論」的程序,不同於審議法案過程中的辯論,故現行「議事規則」中主要是規範立法程序中的「辯論」的規定,就顯得並不全面。還應予以強化,或是專為公共利益進行辯論設立一節,在形式、內容、方法、程序、時間上予以具體規定,以保障立法會對行政機關充分行使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