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速制訂預算法加強對追加預算監管 應從速制訂預算法加強對追加預算監管

本欄昨日在評論東亞運嚴重超支、浪費公帑時認為,歸根結底,這是本澳並無一部「預算法」、「決算法」,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所致。因此,根子是在於本澳法律制度及公共行政體系不健全。特區政府今後在法律改革和公共行政改革中,應當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否則,如未能及早堵塞這個漏洞,就將會滋生因制度缺失而釀成的腐敗,成為貪瀆分子鑽法律和制度的漏洞。

本欄的這個觀點,得到不少讀者朋友的認同。也有一些讀者朋友進一步闡述說,一些肩負立法職能及任務的議員,在遇到一些社會政治重大議題時,忘記了自己的地位與職權比一般常人特殊之處,而是把自己當作是普通的「政治評論員」,只懂「口水多過茶」地發表批評言論,而渾然忘記自己才享有、一般政治評論員所不具備的立法職權,未有將對制度缺失的洞悉,化為立法修補漏洞的動力。實際上,既然這些議員已從東亞運嚴重超支、浪費公帑中看到了預算監管制度的缺失,就應當推動預算制度立法。即使是按「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涉及公共收支及政府運作的議案的創制權是掌握在特區政府的手中,這些議員也應當敦促特區政府盡早擬制並向立法會提交「預算法」及「決算法」的法律草案,供他們進行審議,而不是把自己當初是非代議士均可充任的「政治評論員」,自貶身份及自削職權。

預算及決算立法(一些國家和地區將「決算法」的規範內容融合於「預算法」內,不再另行立法),這是健全國家/地區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做到依法理財,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的需要。澳門特區在這方面至今仍然呈現「空白」,也就使到特區的預算制定和監管,都呈漏洞百出之態。如果當政者及具體操作者有心貪瀆,就易如借火。即使是當政者和具體操作者能夠出以公心,秉公辦事,但也難免因制度缺失而會有客觀上出錯之虞。因此,預算立法已是迫在眉睫,尤其是在東亞運嚴重超支已被審計署證實了之後。

實際上,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無論是實行民主政治制度者,還是被視為專制、獨裁者,基本上都有制定「預算法」。在台灣海峽兩岸,也是如此──中央方面,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在台灣地區,也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由「立法院」通過最新版本的《預算法》,及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由「立法院」審議通過《決算法》。由於規範範疇及於地方各級預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並未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故它對地方各級預算的規定內容,就不能適用於澳門特區。而作為地方行政區劃的澳門特區,就應按「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高度自治權,自行制訂「預算法」,以免形成預算制度的「真空」,從而強化澳門特區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特區對預算的管理,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在包括海峽兩岸在內的世界各國各地區的預算法中,大多都確立了如下的幾個原則:一、預算應當收支平衡,不允許編制赤字預算;有些國家則規定預算可以打赤字,及部份預算支出所需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債務來籌措。二、預算必須提交議會審查和批准。三、調整原批准的預算收支數額,由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提請議會審查批准。四、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並向議會提出審計核查報告。

對比澳門特區的實踐情況,大致上能夠滿足到第一、二、四個原則的要求。而第三個原則即「調整原批准的預算收支數額,由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提請議會審查批准」,則並不嚴謹,甚至是未成習慣,更無規例。這就是東亞運之所以能夠嚴重超支的法制漏洞所在。

在這方面,一些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法」,都有嚴謹的規定。比如,德國規定,聯邦政府提出超出原定預算支出,降低原定預算收入的議案,須經聯邦議院表決通過。在議會否決的四個星期之後,政府可以要求再次表決。日本規定,因特別緊要的經費支出和債務負擔而需要追加預算的,由內閣編制預算修正方案,提交國會決定。韓國規定,預算成立後,因產生事由須對已成立的預算加以修正時,政府可提出預算追加更正案,並須經議會批准。我國台灣地區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業務、增設機構引起經費增加或者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使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行政院」可提出追加預算案,追加預算案必須經「立法院」批准。但因「國防」緊急設施、發生戰爭、「國家」經濟上重大變故及重大災害,「行政院」可在總預算之外提出特別預算,並可不經審批程序先行支付以應急需。

如果澳門特區有一部「預算法」,而且「預算法」內對「追加預算」引進「須經議會批准」的國際慣例內容,相信就不會發生當事者因「好大喜功」、「追求完美」而不受監管,沒有節制地狂加東亞運預算的問題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