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制定立法法列為法制建設第一要務 應將制定立法法列為法制建設第一要務

在澳門特區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範疇二00七年度「施政方針」前夕,澳門特區中級法院再一次裁決,不得以行政法規修改或廢止澳門回歸後繼續適用的前澳葡法令。該案事涉一名現職警員不滿治安當局對其年資獎金首次發放日期的計算,因而提出司法上訴。同情節的案件共八宗,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決政府全部敗訴(據網絡消息稱,保安司長辦公室的一位法律顧問,是審理該案的陳廣勝法官在澳門大學法學院任教時的學生,而法律位階的高低是法學院一年級所講授的內容,該「學徒仔」可謂是「學藝不精」而上訴失敗)。這是繼《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章程》被法院裁決「違法」後,又一宗被法院裁定特區政府以「行政法規」侵蝕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立法權的行為「違法」的事例。這一系列事態顯示,澳門特區的法治環境必須匡正,法制建設也必須加強。為了避免今後繼續發生此類損害澳門特區法治形象,及容易陷行政長官於「違法」不義的情況,澳門特區法務範疇的「變革」和「承擔」,應以制訂「立法法」為第一要務。因此,不少人都熱盼,在行政法務範疇的二00七年度「施政方針」中,應將制定「立法院」開列進去。

然而,我們在閱讀了特區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00七年財政年度施政方針》中的「行政法務範疇」部份,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所作的《行政法務範疇二00七年施政方針引介講話》之後發現,雖然這兩個文件是洋洋灑灑,事無巨細,但卻偏偏就是沒有任何一字提及到制定「立法法」的問題,連啟動制定「立法法」研究工作的意思都沒有。尤其是令人感到驚訝的是,當立法會副主席劉焯華和議員吳國昌在辯論中,針對行政法規「侵蝕」立法權的問題,提出制定「立法法」的建議,但陳麗敏仍以「澳門基本法」並未就「立法權」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為由,進行辯解,並在法律與行政法規的位階與效力的問題上兜兜轉轉。雖然她也有表示將會對劉焯華等的建議進行研究,但卻並未對制定「立法法」予以正面及正式的表態。

誠然,「澳門基本法」未有就「立法權」的問題予以具體規定。但不可不知,「澳門基本法」已在三處為「立法權」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其一是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三節的標題「立法機關」,及第六十七條的條文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而「澳門基本法」在同一章第一節「行政長官」及第二節「行政機關」的十六個條文內,都未提到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也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與「澳門基本法」第九條「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相比照),更未提到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都具有立法權。因此,已故憲法學教授蕭蔚雲所說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唯一立法機關」,是有所「本」的。既然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不是「立法機關」,當然也就不擁有立法權,特區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與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相比,就只能是「下位法」,不能等同於作為「上位法」的法律,也不能侵蝕法律的法律效力,當然更不能與法律的規範內容相抵觸。

其二是「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請注意:在這裡有一個關鍵詞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說,只有立法機關亦即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才是法律;特區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算是法律。因此,只有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才有權也必須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特區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並不享受這一「政治待遇」。就此而言,已明確區隔了法律與行政法規並不處於同一水平線上,亦即不能相提併論。--法律是「上位法」,行政法規是「下位法」。

其三,「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根據該條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由四個部份組成:一、「澳門基本法」,這是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最重要的法律,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法律依據。二、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規定的決定》中所列明的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等。三、澳門特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制定的法律。在澳門回歸之後,只有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才能行使澳門特區的立法權,才能夠制定、修改、廢除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法律。四、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全國性法律。

請注意:在「澳門基本法」這一條文中,並未將特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列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因此,澳門回歸後在實施「單軌立法」制度之下的「行政法規,與回歸前實施「雙軌立法」制度下的「法令」,並不是同一回事。這就是特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能侵蝕「法律」的權力,亦即特區政府不能侵蝕立法機關才擁有的立法權,及「行政法規」不能修改、廢除回歸前的「法令」的關鍵原因所在。

既然連作為特區法務主管的陳麗敏都辯解說「澳門基本法」未對澳門特區的立法權作出規範,並有意無意地混淆「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法律位階、法律效力,就更凸顯了必須盡早制訂「立法法」,以廓清法律、行政法規及各類規章的法律地位及效力,並對其制定程序作出統一規定,以維護特區的法制統一及法治形象,加強法制建設提高立法質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歸根到底,就是為「依法治澳」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