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將面臨法制危機相關官員卻老神在在 特區將面臨法制危機相關官員卻老神在在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前日在立法會就《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等行政法規被法院宣判「違法」的問題作出的回應,是「完全寄望於上訴」,似是對政府將會獲得勝訴信心十足。其理由是:必須以「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總體規定,尤其是以行政長官為權力核心的「行政主導」政治模式,去理解行政法規的地位和價值,何況「澳門基本法」並沒有列明法律和行政法規各自的規範範圍和法律效力。聯繫到中級法院宣判《禁止工作規章》「違法」時,有媒體引述「權威人士」所言,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及由於回歸前的法令已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為可在澳門特區繼續實施的法律,故行政長官頒佈的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就等同於法令,亦即行政長官亦擁有立法權。故此估計,特區政府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述,是以上述觀點為基調。

從中可以看出,特區政府主要地是行政法務司對此一系列「行政法規違法」官司以至其背後所反映的「法(憲)制危機」,存在著許多盲區。歸納起來,主要地體現在:因為「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是「行政主導」,因而行政長官可以「大晒」,以至於可以凌架於甚至是取代司法機關。再加上預料終審法院必須從維護行政長官的管治尊嚴的政治立場著眼,故特區政府的上終必然將會勝訴。為此,特區政府就無必要作可能會敗訴的「兩手準備」;亦即沒有為倘若敗訴,特區政府就將面對大量的「平反」要求擬制危機處理應對預案。

其實,終審法官所面對的政治和法治壓力,更為嚴峻。因為這幾案上訴案不管是怎樣裁決,亦即不管是裁判中級法院贏還是裁判特區政府贏,澳門特區都只是得一個「輸」字:倘是為了維護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威,而偏重於「政治理解」,以「行政主導」為由裁決特區政府上訴得直,那就將會嚴重損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甚至會被外間譏為「人治」,「法大還是官大」的質疑將不絕於耳。倘是嚴謹按照法理機制、法學理論和國際法制習慣,尤其是「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規定,駁回特區政府的上訴,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尊嚴,就將會受到嚴重傷害,並因此而「提前跛腳」。因此,不管終審法院作出對訴訟當事雙方的哪一方有利的裁決,澳門特區都將會掀起一陣猛烈的法(憲)制危機及政治危機。

由此而衍生的實務問題,也非常嚴峻:倘中級法院勝訴,《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違法 」的司法判決就被確定,此前被行政部門依據這些行政法規予以處罰,甚至是被法院裁決的市民,就將會要求「平反」,除追回罰款外,還可能會要求賠償損失,從而引發大規模的行政以至司法訴訟,特區的行政機關以至司法機關的日常運轉,就將受到重大衝擊。而與此同時,由於原有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失效,而立法會又一時未能審議通過極與之相應的法律,就必將出現法律真空,使相關行政部門對有關行政事務處於「無法可依,無法可管」的「無法無天」及「無政府主義」狀態。其中,又以當今最為敏感的打擊「黑工」問題,最受衝擊。因無法可依,「黑工」必將泛濫成災,勞工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治安部門必將面臨工會團體強大的輿論壓力,處於兩頭為難、動輒得咎狀態,公務員的士氣嚴重受挫。

相反,如果是特區政府上訴得直,特區政府就可依此司法判決所隱含的「官大於法」潛意識,恣意侵蝕立法機關的立法權,以立法會「立法進度慢,效率低」為由,把大量本應交由立法會審議的法案,截留在政府手中,改以行政法規形式頒佈。這就不但將會破壞澳門特區的法制和法治環境,而且也將會被外間視為是「人治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

然而,面對這樣嚴峻的法(憲)制危機及政治危機前景,相關政府部門卻是「老神在在」,等待著終審法院對其作出勝訴的裁決,而沒有思考倘若敗訴,如何進行危機處理?即使是勝訴,如何對嚴重受損的法治形象和法制環境作出補救?以至是未有如特首何厚鏵就預算審查問題提出的立法會與政府共同研究的模式,搶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之前,主動提出與司法機關商討協商合作處理相關上訴案的問題,祈以政治與法律相結合的方式予以妥善處理,盡量避免引爆危機,爭取行政長官管治權威與特區法治形象「雙贏」。

唉,行政部門這樣的「大安旨意」態度,還好意思信誓旦旦地大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