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輪到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向立法會作社會文化範疇「施政方針」引介發言及就此範疇與議員辯論。崔世安司長在「引介發言」中,特別強調他「將著重圍繞如何充分運用各種資源以發揮資源效益,致力達成建設融和社區、優質人文社會,以及提升社會的綜合競爭力等政策目標」。 其中的「建設融和社會、優質人文社會」,是否就是特首何厚鏵倡議的「建構和諧社會」及「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在社會文化範疇的具體細化和專題化的詮釋?值得考究。
實際上,在澳門特區政府的各個施政範疇中,社會文化範疇的幾項主要內容,尤其是醫療、教育、社會福利、文化等,是與「以民為本」施政理念最相契合的。同樣,在特首何厚鏵「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目標中,社會文化範疇也承擔了主要的責任。尤其在扶助弱勢群體方面,其中的醫療、社會福利工作,更是擔當了「前鋒」角色,絲毫不遜色於經濟財政範疇在努力降低「基尼系數」及失業率方面,及運輸工務範疇在住房保障方面所起的作用。
因此可以說,社會文化範疇的政務工作,與建構和諧社會中的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扶助弱勢群體密切相關。社會學家認為,在社會變革中,一部份社會成員由於不適應變化而被甩到邊緣地帶,在社會利益的重新分配格局中被弱勢化,從而逐漸變為弱勢群體。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等因素的影響,在金錢、財產、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社會地位方面處於弱勢境況。社會弱勢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現象,無論是發展國家或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都普遍存在著以殘疾人、老年人、失業者以及災民等為主體的社會關愛對象。有人將其特徵界定為:經濟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貧困性;政治上的低影響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總之,弱勢群體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承受者來自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巨大壓力,其經濟的貧困性、生活品質的低層次性和環境承受力的脆弱性特徵明顯。
構建和諧社會,就是強調在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基礎上,滿足包括社會弱勢群體在內的一切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保證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並不斷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文化水平。其中加強在由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構成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的基礎上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就十分重要。這不但是民生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持社會安全的「安全閥」。既然特區政府把社會和諧與否當作檢驗自己是否「以民為本」及施政能力和水平高低的重要標準,努力完善由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體系就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
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養老安老、醫療保險等,是最為核心的部份,這恰好也正是社會文化範疇的重要政務內容。因此,澳門特區「構建和諧社會」工作的成敗,就與崔世安司長及其領導的社會文化範疇的工作的優劣,直接相關。
平情而論,澳門特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較為健全的。就以屬於社會文化範疇的各項工作而言,免費教育已行之有年並正延向高中及低幼兩端發展,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也處於中等水平,養老安老也有序地調整改善。但其中一個至為關鍵的醫療制度改革,卻被鎖進了「保險箱」--並非是對社會保障的「保險掣」,而是將之「雪藏」的「密碼櫃」。
澳門回歸後不久,特區政府進行醫療制度改革研究。可能是由於出發點偏差,也可能是由於所托非人,以致花了一筆巨款所得的那個「醫療制度改革報告」,惡評如潮。尤其是其中的「能者自付」建議,並未考慮到本澳現在正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中一部份居民,是屬於沒有經濟「能」力的弱勢群體。如果將他們排除在醫療保障網之外,就將進一步擴大貧富差距,使到弱勢群體在生活品質以至健康生活保障方面更陷於邊緣化,不利於社會和諧以至社會安全。
奇怪的是,這個「醫改報告」受到各方批評之後,特區政府就索性停止了醫療制度改革的工作,從而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好象澳門特區就不需要進行醫療制度改革工作了。其實,人們當初反對的,並非是醫療制度改革本身,而是那個背離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醫改報告」中所提出的餿主意。相反,由於現時的醫療保障網,只是惠於政府公務員、學生、兒童、教師、業餘運動教練員、老人、孕婦、享受社會救濟者等,而並未及於全體居民,而除上述「階層」者外的其他各「階層」還有不少是屬於弱勢群體或低收入「階層」(能享受醫療保障的公務員倒是經濟收入的強勢群體),他們的醫療是需要得到保障的。特區政府的醫療制度改革的方向,應是將全體居民都置於醫療保障網之下,使到人人都能安然、安全地面對生、老、病、死問題,從而促使人心更為穩定、社會更為安定,使到整體社會安定有序。
當然,將全體澳人都置於醫療保障網之下,並不等於是對全體居民都實施公費醫療,而是採「醫療保險」的做法。具體手段,可參考「社會保障基金」的操作辦法,由政府、僱主(自僱)、本人分別按月供款,倘是失業及無勞動力者(包絬少年兒童和老人)則免供本人及僱主部份。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實施這種醫療保障制度,其中在崔司長求學深造的美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最為人們所熟悉。
特首何厚鏵將明年度的「施政報告」,定位為「勇於變革,共同承擔」。前述的「醫療保險」制度,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屬於「共同承擔」。為何崔世安司長就缺少的那麼一點「勇於變革」的精神,忽略了為建構和諧社會及貫徹「以民為本」精神而去改革醫療制度,使到全體澳人都能享受到醫療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