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受賄及洗黑錢案發後,不少社會人士以歐文龍財富和收入不相符的事實中,察覺到現行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因為申報資料嚴格保密,使到社會公眾無從監督,因而形同虛設,根本無法發揮作用。為此,不少社會人士呼籲,盡快改革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將申報資料公開化和透明化,任由公眾查閱,使之得以產生監督效果,而令公務人員免致萌生「悶聲發大財」的僥倖感。而在作出此類呼籲的社會人士中,有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包括當年立法會在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法律修訂草案》時,堅決反對申報資料公開的議員。或許,他們是「吃一塹,長一智」,在經歷了歐文龍案的教訓後,終於覺今是而察昨非,明白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公開,確是加強公眾監督的可行辦法之一,這與「保護隱私權」,並沒有矛盾衝突。
我們向來是極力主張有關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簡稱「陽光法案」),是應當引入體現「澳人治澳」精神的公眾監督內容的。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三年五月特區立法會修訂《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法律》時,本欄就以《陽光法案應引進體現澳人治澳的公眾監督內容》為題,強烈主張「陽光法案」應當引進公眾監督機制,並批評這個並未設置「強制公開」機制的「陽光法案」,是一個有缺陷的法案,亦即徒有「財產申報」的形式,缺乏「公眾監督」的實質,也就使到「財產申報」失去其應當具有的功能及意義。
「公眾監督」,是國際慣例中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所通行的「四大強制」之中的「強制公開」所要達致的目的。按照國際慣例,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中的「四大強制」,分別是:一、「強制申報」。公職人員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對各種事業的投資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均應一併申報。二、「強制公開」。申報資料應彙整列冊供人查閱,具體做法是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的申報資料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三、「強制信託」。一定職級以上的官員,應將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股票信託與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經營管理。四、「強制處罰」。申報不實、不為申報、對財產拒絕說明或作虛偽說明等均有處罰規定。另外,公務員對其主管、監督的事務,或雖非主管、監督的事務,但有因職權、機會或身份而涉及本身、家族、財產受託人的利害情事時,應行迴避。由此可見,「強制公開」是「陽光法案」應當具有的其中一項重要原則。但澳門特區的「陽光法案」雖然是具有 「強制申報」、「強制處罰」等原則,卻是欠缺「強制公開」的原則,也就等於是有槍沒有子彈,銀樣臘槍頭,中看不中用,徒具「財產申報」形式而已。
實際上,按照聯合國《反對貪污腐化實際措施手冊》的要求及國際慣例,「陽光法案」應當具有如下的幾個主要內容,缺一不可:一、財產申報對象;二、財產申報內容;三、財產申報時間;四、受理和審查申報之機關;五、公眾監督;六、對申報違法的處罰等。而「公眾監督」部份,是「陽光法案」的核心內容部份,規定「申報書」內容必須向公眾公開,以便接受社會監督。否則,即使是公務員尤其是政治職位據位人提交了「申報書」,受理部門只是將之鎖進保險箱,公眾也就難以監察其填報是否誠實,更是無法進而揭露其中倘有的貪贖行為或「瞬間暴發」情況。為此,美國就規定,各受理申報 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並供大眾查閱複印。而我國的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亦規定公務員申報的財產資料須刊登在法定的「公報」上,或是可以任由公眾查閱。媒體就經常藉此便利,對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狀況予以報導、評論。甚至是從「申報表」中找到疑點線索後,進行追查,從而揭發「申報不實」的情況,成為反貪機構的得力助手,也有效地促進反貪倡廉事業。
如果說,澳門原有的「陽光法案」,是因為在澳門回歸前的殖民統治時期制訂,而無法貫徹「強制公開」的原則,更無法體現「公眾監督」的精神,尚是可以理解的話,那麼,在澳門回歸、實行「澳人治澳」之後,仍未能在修訂「陽光法案」時真正落實「澳人治澳」的方針,亦即是在理論上是澳門特區的主人的澳門居民,在有權參與澳門特區社會政治事務的同時,卻無權監督向他們提供服務的「公僕」的行政作為及職業道德,使到「澳人」參與「治澳」的權力有所缺損,就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我們常說,澳門特區向台灣地區進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示範。回歸後,澳門在方方面面都已向台灣地區作出了良好的示範,包括目前台灣民眾最為關心的經濟發展及社會治安等方面,澳門特區都有出色的表現。另外,澳門特區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得以以適當的名義及方式參加國際組織,也能派出代表出席國際會議,享受到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譽。這些,都是「一國兩制」所展現的好處,對台灣民眾應是具有很好的宣示作用。但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方面,如要對台灣民眾進行示範,則是顯得底氣不足,未能理直氣壯。
現在,歐文龍貪腐案的被揭發,更是凸顯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必須公開,使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盡管說,申報資料的公開化,並非是遏止貪賄行為的「萬靈妙丹」,但也起碼可以使貪官污吏在進行貪賄行為時,有所顧忌,不敢肆無忌憚。
因此,我們再次呼籲,盡早再次修訂「陽光法案」,向其引進「公眾監督」內容,亦即是規定申報資料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使之置於公眾監督之下,以在廉政領域內充分體現「澳人治澳」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