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在十二月六日晚特首何厚鏵向廉政公署簽發拘捕令,將涉嫌受賄及洗黑錢的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拘捕歸案,並於翌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此案,隨即又先後開會穩定公務員人心,是何厚鏵主動、迅速地進行危機管理,將「歐案」對特區政府形象的損害及管治的衝擊降至最低,安然地渡過特區成立以來最大的政治危機的話,那麼,在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已公開明確表態不會依個別議員要求邀請何厚鏵就「歐案」向立法會作出說明和解釋之後,何厚鏵昨日仍及時主動地致函曹其真,強調從堅決維護法治、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出發,他不可能也不應該就此事再公開作出陳述以至評論,則是在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原則受到嚴重威脅之際,再次進行危機處理,以維護特區政府管治威和特區法院獨立審判的尊嚴,並在一定程度上澄清平息社會上某些無意或有心全盤否定特區政府批地和公共工程批給等政務的言論,以維護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未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以行政主導的原則來衡量,還是以司法獨立的原則來比照,何厚鏵都不應也不能向立法會說明「歐案」。這是因為:
一、澳門特區實行政主導,亦即「行政長官負責制」。為了保持澳門穩定、繁榮和發展,澳門必須有強政府,不能是弱政府;必須建樹行政權威,以便高效率處理大量湧現的各樣問題,保護澳人福祉。為此,行政長官處於崇高的法律地位,行政與立法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都是在「行政主導」原則下的配合和制約。這同西方政制中的「三權分立」,並非是同一碼事。
因此,何厚鏵以行政長官名義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免除歐文龍司長職務的建議,無須事先知會立法會,更無須經立法會討論、同意。實際上「澳門基本法」也沒有作出這樣的機制設計,而何厚鏵以往在向中央作出各主要官員的任用提名建議時,也沒有在事先、事後知會立法會,更無須經立法會行使所謂的「同意權」。因此,個別議員聲稱要何厚鏵必須向立法會說明免除歐文龍職務的問題,不具法理依據,已經超越了「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立法會及其議員的權限,更是侵損行政主導尤其是行政長官管治權威的行為。
二、「澳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九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按此規定,特區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法院和法官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處於獨立、超然的地位,不受任何干涉,縱使是行長政長官也不能「指導」審案,立法機關亦。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司法機關可以公正執法,維護澳門特區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何況,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必須實行司法保密,包括法院在內的各方面都不能泄露案情,也不宜予以揣測、傳播、評論。
因此,在「歐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個別議員要求特首何厚鏵向立法會報告「歐案」案情的做法,實質上是要挾迫行政長官破壞司法公正、干擾法院公正執法、侵蝕司法保密原則。這也已顛覆了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立法、司法之間關係的設計規定,當然也是超越了基本法向立法會議員所賦予的權限。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上有某些人利用群眾對「歐案」案情的求知心理,及因「歐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司法機關和廉政公署為維護司法公正及遵守司法保密而不能公佈案情的空窗狀況,對「歐案」案情進行繪色繪影的擴大傳播,將樹木指為森林,意圖將「歐案」的個人行為無限擴大為相當一部分官員的「集體行為」,甚至是特區政府的「政府行為」,以達至全盤否定特區政府的批地及公共工程批給政務,甚至是特區政府之目的。
在「歐案」發生翌日,本欄就曾提出預警:可能會有人利用歐文龍事件,唯恐天下不亂,以圖亂中取利。其中,有可能會將矛頭向上,亂「追查」甚麼「後台」,或「追究責任」、「引咎辭職」之類,打倒一切,非把澳門攪亂不可。也有可能是「否定一切」,藉口歐文龍涉貪,而全盤否定歐文龍過去所處理過的所有政務,要求特區政府重新審查和處理運輸工務領域的各項政務,尤其是批地、批則、公共工程招標決標…等,而造成政務運作大混亂。對此,特區政府應及早有因應。而十多天來的情勢發展,則是「不幸而言中」,有人正在扮演著這樣的角色。因此,何厚鏵昨日作出的因應,也就很有必要。
當然,民眾要求特區政府增強施政的透明度,立法會也希望能發揮好監察功能,這都是合理的訴求。因此,何厚鏵從善如流,決定兌現在施政報告中作出的承諾,將特區成立以來所有的批地和公共工程批給個案資料送交立法會,並決定盡快對「土地法」和公共批給制度作出檢討,也是有必要的。這是向立法會負責的正確態度。但這與個別議員要求何厚鏵到會「解釋說明歐案」,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