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何特首例行述職看中紀委介入歐案傳言之謬誤 從何特首例行述職看中紀委介入歐案傳言之謬誤

行政長官何厚鏵將於今日啟程到北京述職。據澳門特區政府新聞局發出的新聞稿,何特首此行將向國家領人匯報特區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情況及明年度施政重點。從行程上看,何特首的赴京述職行程,只有今、明兩日。按澳門航空公司NX002、NX001的班期時間計算,扣除來回飛機路程,何特首實質在北京逗留的時間,剛好是二十四個小時。因此,此趟赴京行程,是名符其實的「述職」行程,僅止於例行的「向國家領導人匯報特區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情況及明年度施政重點」,並無其他「附帶業務」。這與同一時間的香港特首曾蔭權赴京述職,在時間上多了兩天,而且還附帶有拜會國務院九個部委,分別與之商談人民幣業務、基建項目、食品安全、內地孕婦來港產生等港人關注的問題,探討推進措施和解決途徑相比,何厚鏵的「赴京述職」,就確實是「例行公事」的「述職」,並無其他工作業務。

這是否就意味著,澳門特區方面就沒有需要中央出面協助解決的問題?看來未必。因為在內地與澳門之間,同樣也存在著人民幣匯價調升導致澳門元實質貶值及通貨膨脹,港珠澳大橋項目進展膠著,合作開發橫琴,拱北--關閘通關不暢,「個人遊」引發澳門治安案件增加,澳門特區填海造地需要中央批准,食品安全,孕婦來澳產子……等問題。此外,坊間目前熱傳中的「中紀委介入歐文龍案」,也是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項目。但可能正因為目前正處於「歐案」的敏感時刻,何厚鏵倘在北京逗留多幾天,就將會令「中紀委介入歐案」的小道消息被傳得更是「有鼻子有眼睛的」,徒添困擾和麻煩;當然,倘若曾蔭權在人民幣業務、跨境基建、食品安全、孕婦赴港產子等問題上與中央相關部會談得攏,面臨同樣問題的澳門也可收「隔離田車水」之效,順道得益,此前就有「CEPA」、「個人遊」的前例,不必再親自與中央政府相關部委洽商一次。因此,中央和澳門特區政府把何厚鏵這次赴京述職定位為僅是「向國家領導人匯報特區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情況及明年度施政重點」之上,是明智的,可避免因此而圍繞著「歐案」衍生出新的種種傳言。

其實,所謂「中紀委介入歐案」之說,稍為熟悉國情的人士都會知道,並不確切可靠。這是因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共中央的紀律檢查機關。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中共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而各級紀委要經常對中共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各級紀委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時,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委批准。

因此可以說,中紀委的工作範疇,是對中國共產黨內部,而並沒有「包山包海」、「管埋」黨外的「閑事」(當然,某些貪腐大案如是黨內外人員勾結而為,則是例外)。何況,澳門實施「一國兩制」,澳門特區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並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而不是由中共中央領導,也無須向中共中央負責。實際上何厚鏵這次赴京述職,是向「國家領導人」匯報工作,並無「黨和」的前置詞。因此,澳門特區即使是發生了「歐案」這樣的貪腐大案,也不宜由中紀委插手介入,否則就將會損害「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形象。

當然,由於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已批准了這個「公約」,並宣佈「公約」在香港、澳門特區適用,而特首何厚鏵也己發佈了行政長官命令,將「公約」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宣佈適用於澳門特區,故中央主管實施「公約」的部門,是有權而且有責任指導「公約」在澳門特區的實施的。何況,「歐案」是跨境犯罪,作案地包括了中國的香港特區和英國等地,更有必要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有關「國家機關之間的合作」的規定,由作為主權國的中國政府執行「公約」的部門出面,在指導澳門、香港反貪腐機構和司法機關辦案的同時,與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機關進行司法合作。但這並不等於是「中紀委介入歐案」,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因此可以說,所謂「中紀委介入歐案」之說,如果不是不了解國情而搞出個「大烏龍」的話,那就是有意偷換概念、混淆事實,以圖制造「北京黨政不分,以黨干政」、「干預澳門內部事務」的假象,破壞澳門特區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的形象。在此「中紀委介入歐案」傳言傳得沸沸揚揚,甚至還登上了報端之際,何特首的「赴京述職」

行程只有短短的二十四個小時,內容也僅止於「向國家領導人匯報特區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情況及明年度施政重點」,就是適當的安排。

當然,這並不等於是中央政府不重視澳門特區的反貪腐尤其是處置「歐案」的工作。但必須是以「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為經,《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緯:凡是對「歐案」本身的司法審判活動,應當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由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也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歐案」中涉及跨境犯罪的部份案情的偵查工作,則應在中央政府執行「公約」的部門的指導和安排之下,與案情涉及的國家和地區的反腐敗機構進行司法合作。這個分界是非常清晰的,所謂「中紀委介入歐案」之說,完全站不住腳。行司法合作。這個分界是非常清晰的,所謂「中紀委介入歐案」之說,完全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