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協屆期看胡家儀的委員職務存廢問題 從政協屆期看胡家儀的委員職務存廢問題

從政協屆期看胡家儀的委員職務存廢問題

一月份,是內地各地地方人大、政協召開年度會議的「繁忙工作月」。實際上,今年一月份,內地各地各級人大、政協陸續召開本年度的會議,獲邀請出任內地各地省級及地級市政協的委員的本澳居民,都絡繹於途,前往出席會議,履行自己「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責。

今年的地方人大、政協活動,出現了一個外人並未注意到,但卻是涉及到「憲法規定」和「政協章程規定」的重大變化。那就是,廣東省各地級市的政協的任期,都「減縮」了一年,亦即由法定的五年「縮減」為四年。也就是說,今年一月舉行的政協會議,本應是一個屆期內的最後一次(第五次)會議,但卻變成了新一屆期的第一次會議。亦即各地地級市的政協,提前一年進行了換屆。

為何「政協章程」規定各級政協的屆期為五年,但上一屆地級市政協卻「縮減」為「四年」?據說,主要是為了配合地級市人大「縮短屆期」而為之。--按慣例,各級政協與同級人大的屆期相同,並同時召開年會,以方便政協委員列席同級人大的會議,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和《人大常委會報告》等,並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但由於今年各地地級市人大實施屆期「縮減」為一年,並予以「換屆」調整,亦即是原本是上一屆人大的第五次會議,調改為新一屆人大的第一次會議,故同級政協也就必須跟隨人大進行「換屆」處理了。

本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即地級市)的人大的屆期為五年,為何上屆卻縮減一年,提前一年進行「換屆」呢?據說,這也是為了更好地適應及貫徹執行「憲法」及「人大代表選舉法」中,有關全國人大,地方省級人大、地級市人大的代表,是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的規定。--在過去,省人大的年會是在全國人大年會之前召開,在「換屆」時由新一屆省級人大選舉產生出席新一屆全國人大的代表,時間上「??好」,並無問題。但在全國各地至少是在廣東省內,地級市人大的年會是在省級人大的年會之後召開的,這就無法實現同屆地級市人大的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省級人大的代表,而「迫使」上一屆地級市人大必須在屆期將滿的年底,再召開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省人大的代表。這就使到地級市人大在一個屆期內,舉行六次全會。而今次將上一屆地級市人大的屆期「縮減」為四年,就可實現由新一屆的地級市人大選舉產生新一屆的省級人大的代表。

但這涉及到「憲法」和「人大代表選舉法」的屆期規定的問題。而且,當年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地級市人大的代表,是委託了他們五年的任期;現將他們的任期「縮減」為四年,也不符選舉單位的意願。據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此通過了一個「決定」,使地級市人大的「縮短屆期」問題「合法化」,但筆者翻閱二零零五及二零零六年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卻未見載有此「決定」。

同樣,《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也規定,全國政協和地方各級政協的屆期為五年。而今年各地地級市政協為了「配合」同級人大的屆期調整,也將其上一屆的任期「縮減」為四年,亦即提前一年換屆。據說,全國政協常委會也就此作出了一個「決定」,使這個「屆期異常」情況得以「合法化」。但筆者也未曾看到過這個「決定」。

由於地級市政協屆期的縮短,就給廣東中山市政協在處理澳門居民胡家儀的「委員籍」問題,提供了便利。--藉「換屆」之機,不再邀請胡家儀出任該市新一屆政協的委員。否則,如果不是「換屆」,而中山市政協受到胡家儀遭受澳門特區廉政公署偵查、拘捕的影響,而認為必須「拋開包袱」、將之撤銷職務的話,可能就將會陷於「法治不足」的「不義」。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而「澳門基本法」則更進一步,實行「無罪推定論」,在其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按照基本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澳門特區各級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後,只要未對被告作出正式判決,就應從法律上假定無罪。這樣有助於法官在客觀公正、沒有偏見的前提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作出公正審判,對被告所作的行為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裁決。與基本法相適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也明確規定,「任何被告在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並應在其辯護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盡快審理。」

我國台灣地區的司法及刑訴制度,也是實行「無罪推定論」。為此,一些已遭檢察署起訴,甚至已被法院一、二審判決有罪的政治人物,仍去參加「立委」、縣市長選舉,並也能獲得當選,如馬英九支持的基隆市長許財利及「立委」顏清標等。直到三審定讞確定有罪並入獄後,才辭去其政治公職,如前民進黨籍「立委」周伯倫。

其實,就在我們澳門,曾有獲邀請出任全國政協委員的澳門居民,即使是因「購買葡國護照案」被法院判刑(緩刑),在全國政協換屆時,仍可繼續獲邀請出任新一屆全國政協的委員。當然,由於當時澳門地區仍在葡國管治之下,而且尚未進行有關澳門問題的中葡談判,這樣的處理可能含有「不滿」或「不屑」澳葡法院對愛國商人的判決之意。

但澳門現已回歸,內地各級政協就必須重視並尊重澳門特區法院的判決了。不過,胡家儀現時尚未經法院審理判決,甚至連檢察院也未作出起訴決定,只是對其作出「保釋」處理,並著廉署進一步偵查。按照「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胡家儀目前仍是「無罪」之身,盡管有「犯罪嫌疑」。在此情況下,內地地方政協在必須保持其委員的純潔形象的同時,是否也應尊重「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也就值得考量。

當然,中山市政協是因「換屆」而未有邀請胡家儀出任其新一屆委員會的委員,並不存在「撤銷」其委員職務的問題,因而也就不構成「不尊重基本法」的問題。但胡家儀也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委員,而廣西區政協是省一級政協,完全按照「政協屆期」的規定,在明年一月才「換屆」。也就是說,倘廣西區政協的常委會尚未作出「撤銷」其委員職務的決定,他就仍具有廣西區政協委員的身份,仍有權出席區政協今年的會議。而相信,廣西區政協為了表達尊重「澳門基本法」所確立的「無罪推定」的態度,也不會貿然作出「撤銷」他的委員職務的「決定」。這就是廣西區政協與中山市政協所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