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五月二十三日,新上任的工務運輸司司長劉仕堯在列席立法會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臨時委員會會議,被議員們詢及何時制訂「城市規劃法」,以便對土地發展和使用,對整體環境的影響,及土地改變用途等作出規範時回答說,政府暫時未有打算制訂「城市規劃法」。為此,立法會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臨時委員會的議員們仍然強調,希望政府能夠因應未來的發展,對制訂「城市規劃法」須進一步的考慮。
湊巧的是,就在劉仕堯司長作出「暫不考慮制訂『城市規劃法』」回應之前一個月--四月二十四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了《城鄉規劃法(草案)》。《南方周末報》為此發表了《城鄉規劃法如何抑制「圈地運動」》的述評指出,制訂「城鄉規劃法」,針對的是飽受詬病的城鄉規劃混亂問題,力求以新法約束地方政府。這是因為,中國過去要依靠一九八九年頒佈的《城市規劃法》和一九九三年施行的《村莊及集鎮管理條例》進行城鄉規劃。由於規劃嚴肅性不強,加之地方官員調任頻繁,「一任領導一任規劃」已成普遍問題。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在二零零五年曾提到,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急功近利的規劃調整,盲目佈局的基礎設施,雜亂無章的城郊用地,任意肢解的城鄉規劃等問題嚴重。
而最近幾年被廣泛抨擊的,則是房地產開發商利用地方規劃違規獲利。建設部紀檢組組長姚兵去年曾說,「開發商領導,市長決策,規劃局執行」的現象在很多地方存在。由此帶來的結果是,少數地區城市規劃成為「圈地工具」,開發商與個別手握重權的腐敗官員勾結,由規劃腐敗引發的大案不斷發生。
四月二十四日提交給會議的草案顯示,新法力求解決上述弊端。為控制頻繁修改規劃,草案規定城鄉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修改,草案說明尤其強調,「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草案並提出了對規劃的評估制度,修改的審批制度和備案制度。
針對上文提到的開發商干預規劃的問題,草案規定,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該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秩序,舊城區的改建,亦應合理確定拆遷規模。為了防止政府官員或者建設單位隨意變更規劃,草案規定規劃批准後應及時公佈,並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查詢。草案並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城鄉規劃的實施,並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也是同一時間,由首都科學決策會主辦,主旨為「專為國內中高級領導決策提供最新、最重要、最有用的信息」的《領導決策信息》周刊,也刊出了《城鄉整體規劃的影響就在「十二五」》一文 。文中說:城鄉規劃是政府指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四月二十四日,城鄉規劃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本次提請審議的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三條,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草案對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四月二十七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完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為題舉行了第二十六次專題講座,有關專家表示,城鄉規劃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意味著我國已開始進入城鄉總體規劃的新時代,將對明後年即將啟動的「十二五」規劃產生決定性影響。
對於一些地方脫離實際,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續工程」「形象工程」的現狀,城鄉規劃法草案規定了嚴厲的禁止性條款。建設部部長汪光燾四月二十四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說明時強調,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是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防止一些地方脫離實際、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的前提和基礎。為此,草案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當地的總體規劃,並根據當地的總體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依照草案,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科學地劃定規劃區,並明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城鄉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法。草案還特別規定,須保持地方特色和優良傳統。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
為嚴防政府某些領導人或者建設單位隨意變更規劃,草案要求城鄉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予以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查閱已經公佈的城鄉規劃。草案要求,要控制頻繁修改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
立足於強化城鄉規劃的法定性,草案除了對地方政府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做出嚴格、詳細的程序性規定,尤其突出的是,強化了中央和省級政府對基層政府規劃權的監督。在中央層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建設部報國務院審批。據悉,「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目前已基本編制完成,即將上報國務院審批。依照草案,各省制訂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亦由國務院審批。目前,全國有八十六個主要城市的「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需報國務院審批,包括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等,幾乎涵蓋了中國所有的大城市。加之「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亦由國務院審批,這強化了中央對地方政府規劃的調控。
對於省以下各級政府規劃,草案基本上是「下管一級」。如對省以下城市,其城市總體規劃應報省級政府審批;縣級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級政府審批後報縣人大備案。處於中國行政體系末梢的鎮政府,其總體規劃需經鎮人大審查同意後報縣級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報縣級政府審批。
綜上所述,中央為「城鄉規劃法」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意圖,就是為了防止「圈地運動」式的「批地腐敗」。必須指出的是,劉仕堯司長的前任歐文龍,就是因為鑽澳門特區沒有「城市規劃法」的漏洞,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批地權力,進行官商勾結,讓個別發展商發動「圈地運動」,從而索賄受賄,終東窗事發而身陷囹圄的。否則,尚未輪到劉仕堯坐上這個位子。然而遺憾的是,劉仕堯司長仍然未能吸取這個深刻教訓,堅持不制定「城市規劃法」。忽略其本身主管政務範疇的法制建設及創建依法行政的法治基礎,這就必然會導致滋生「歐文龍案」的土壤仍然存在。這樣,包抬劉仕堯本人在內,在土地工務範疇內的主管官員,今後仍將難以保證不會被不法商人的「糖衣炮彈」所擊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