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大遊行前夕,特首何厚鏵為進行危機處理、撫平鼎沸的民怨,鄭重地推出了俗稱為「何九招」的緊急應變措施。其中一項是立即暫停置業投資居留申請,以檢討該政策希望所達到的目的。此項措施經實施三個多月後,收到初步的效果。當時正呈現虛熱的樓市,尤其是密切關係到中低收入階層自置物業能力的一百萬元樓價以下的中低價樓宇售價急遽高升的不正常狀態,及時地得到了遏止,舒緩了他們的置業壓力。事實證明,「何九招」中的這一招,在時機上還算是及時的(盡管仍是有「遲了」的感覺,而這股虛火延燒到中下價樓宇,嚴重影響中低收入居民的置業能力,但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在措施上也是得力的。當然,有關的「檢討」工作,也宜盡快完成,並作出切合澳門實際情況,既能吸引外來資金,幫助消化中高級以至豪華樓盤單位,又能不影響中低收入居民置業能力的新的置業投資居留政策,使本澳的建築置業及物業交易市場得以健康發展。
其實,置業投資居留政策需要檢討的,除了是大多數論者所指出的一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的「門檻」過低,不但無法實現吸引外來資金的初衷,而且也導致那些原本市場價格為一百萬元以下,適合本澳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置業能力的中下價樓宇,被人為地「炒」高,以符合一百萬元的「門檻」,嚴重侵蝕本澳居民的置業能力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當時所實行的內地居民先行購買第三國家護照冒充「外籍華人」,然後透過「投資移民」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當事人可憑該身份證自由出入澳門,但因其並非是經內地公安部門批准移民澳門,故他們不能領取「回鄉證」,只能是繼續持憑中國護照或「港澳通行證」通過內地的口岸的「身份衝突」,並且由於他們仍具有內地的戶籍,因而他們中的國家公務員仍保留內地的公職,使到國家在管理這部份公務員時增添困難的問題。這種「假洋鬼子」政策,不但違反了國家的出入境政策,而且也衝擊了中央的反貪腐鬥爭。實際上,涉貪而被內地紀檢機關追緝歸案的雲南省交通局長胡星,及福建省貪官溫慶巍,就是透過澳門「投資移民」途徑,作為實施外逃的「中間站」的。
關於此問題,本欄早在前年四月間就分析認為,現行的投資居留制度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顯示,它是有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之嫌的。其主要的法律衝突,表現在它抵觸了內地公安部門對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的管理,所採取的「以我為主性、條件規定性、審批定額性、證件特定性、口岸指定性」的原則,尤其是其中最主要的「以我為主性」,客觀上構成挑戰中央政府專有權限的事實。而特區政府權限部門曾在審批時,為了「出成績」而批准某些實質置業額不足法定一百萬元者的申請,也衝擊了本地區法令的嚴肅性,並為內地貪官逃避法律制裁大開方便之門。因此,剛回歸不久特首何厚鏵就曾在出席立法會答詢大會時,罕有地作出了批評,並表示要著手進行整頓,「絕不手軟」,不讓害群之馬毀掉投資居留的好政策。
因此,在檢討「投資移民」政策的過程中,也宜考慮一併研究內地居民來澳辦理「投資移民」手續時,他們的內地證件的問題,以利於既能使澳門特區「投資移民」政策健康實施,又能保證內地公安部門進行對內地居民移民澳門政策的「以我為主性」管理。其中一個或許是可行的辦法,是澳門特區政府可考慮循「CEPA」協議的途徑,向中央政府提出,以「CEPA」協議中的「投資便利化,盡量方便兩地投資,減少限制」的原則,以「與時俱進」的態度,放寬對內地居民來澳門「投資居留」中的「出境證件」及「外匯管理」的限制,允許內地居民循「投資居留」方式來澳門購樓置業。也就是說,宜在實施內地居民港澳「個人遊」政策,及落實執行澳門「CEPA」的過程中,能注意到這一點,對澳門「投資居留」
政策給予「特事特辦」,尤其是對非公有制經濟企業主在澳門投資居留「網開一面」。由於是優惠民營企業主,故並不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何況,澳門特區直屬中央,澳門警方與內地公安合作愉快,貪官要向海外轉移資產及逃離內地,也不敢在澳門停留,故敢於在澳門投資居留的,大抵上不會是「身上有屎」的貪官。故此,對澳門「投資居留」政策給予「便利化」處理,「減少限制」,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不抵觸。
如果中央有關部門為了嚴格控制赴澳門定居「單程通行證」的發放,而未能從「批出單程通行證」方面配合「投資居留」政策的話,也宜採取變通辦法,經過兩地政府協商,另行批出一種介乎「單程通行證」與「雙程通行證」之間的出入境證件,專門簽發給已在澳門按「投資居留」政策辦妥購樓手續的內地居民,而澳門特區政府則憑此證件向這些內地居民簽發帶有「T」 字居留代號方居民身份證。這些人可以在澳門居留,但並不擁有「居留權」,而且即使住滿七年也不能轉為永久性居民。也就是說,他們可享有除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一切權利,包括出入境自由,並可在澳門求職、就讀、生活,但就不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不能出任公職,更不能領取澳門特區護照。而且在澳門犯罪將被遞解出境,取消其在澳門居留的資格。這樣,就可妥善地解決「投資居留」政策與「限額發出單程通行證」之間的矛盾,也可避免發生大量內地居民藉「投資居留」政策來澳定居,並因此而獲得澳門的永久性居民資格,從而衝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中「澳人」份量的情況。
即使退一步來說,中央政府倘認為不宜向在澳門購樓的內地居民發出專用通行證裨其申領帶有「T」字的澳門身份證,也可在「個人遊」的基礎上,向在澳門購樓置業的內地居民,發出一種類似「商務簽註」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使他們能享受多次出入澳門及每次在澳門逗留時間適當延長的便利。當然,這種「商務簽註」並不能作為申領澳門居留證件的憑證,而且也須在辦妥在澳門購樓的手續之後,才能憑藉相關證明申領。而在辦妥購樓手續之前,為方便內地居民到澳門「睇樓」及進行購樓交易並辦理相關手續,內地發證機關亦宜予以便利,發給多次簽註的「個人遊」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