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複雜麻煩的北京華聯集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台商企業「新光三越」的商業糾紛問題,在北京高層發出指示及國台辦直接介入之下,雙方經過前晚徹夜談判,終獲得完滿解決。從雙方協議書對該事件的定位為「商業糾紛」,及解決該糾紛所需依循的「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平等協商,權責對應」原則,以及「新光三越」僅表示「遺憾」,而「北京華聯」則表示「純屬誤會,並致歉意」的表態來看,似是「北京華聯」即使是認為自己很有「道理」,但在胡錦濤對台工作「四點意見」,及「胡連會」和「國共論壇」確定繼續推動兩岸經貿合作發展的「大道理」之下,「北京華聯」的「小道理」也就必須要服從這個「大道理」。
實際上,「北京新光天地」紛爭初發時,「北京華聯」可說是懷著有恃無恐的態度,直「殺」得「新光三越」片甲不留:不但是未經董事會決議,就擅自宣佈開除「新光三越」派去的三十名幹部,並派出「自己人」去全面接管「北京新光三越」的經營權,還驚動公安人員,在首都機場「邀請」已經登機返台的「北京新光天地」總經理吳昕達下機「協助調查」。此一系列事態經台灣媒體報導後,引發台灣輿論一片嘩然。有人稱這是陸資慣用的「吞併」台資的手法,也有人質疑「北京華聯」動用公安人員「扣人」的做法,更有人乘機詆毀北京的對台政策。當然,也有人擔心,「北京新光天地」事件不利兩岸經貿關係發展,挫傷台商到大陸投資的積極性,並會對極力主張發展兩岸經貿關係的藍軍的選情產生負面影響。
這種種輿論壓力,北京明顯地感受到了。但最初國台辦似乎是受到「北京華聯」的誤導,偏信了「北京華聯」負責人吉小安關於「新光三越」所派台藉幹部「貪污受賄」的指控,因而指責台灣媒體「炒作」。但正是這種「炒作」,加上台企聯負責人利用出席廈門投洽會的機會,向吳儀副總理說明事件原委及他們對該事態惡化發展的懮慮,而促使北京高層從對台工作方針的最高層次考慮此問題。於是,吳儀副總理以「商業糾紛」來定位該事件,亦即是否定了「北京華聯」的「刑事貪污」指控。這就為妥善解決此事件找到了避免訴諸司法、兩敗俱傷,可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切入點。而據說胡錦濤主席要求相關主管部門應協助雙方解決紛爭,避免對兩岸經貿交流造成不必要影響的指示,更是一搥定音,使到該宗原本是情勢對「新光三越」極為不利的紛爭,朝著有利於「新光三越」的方面發展。在國台辦直接介入之下,雙方經徹夜協商,終於將該原本被「北京華聯」指控為「刑事貪污」的定位還原為「商業糾紛」,並以「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平等協商,權責對應」的原則,矯正了「北京華聯」原本的要全面接收「北京新光天地」經營權的計劃,以及由「北京華聯」以讓被其開除的台幹陸續復職來修正自己的錯誤,還須作出道歉,妥善地解決了這宗受到台灣朝野高度關切的爭紛。北京高層明快果斷地解決這宗紛爭事件,不但是挽回了先前的不良影響,而且也使到台灣民眾更為相信「胡連會」及「國共論壇」所達成的各項共識,是深具誠意及切實可行的。
或許,原本認為自己「有理跑遍天下」的「北京華聯」,會認為自己是受到「大道理」所困限,而深感委屈。也或許,「北京華聯」仍然認為,站在大陸法律意識及民眾認知的角度,指控「新光三越」所派幹部涉嫌「貪污受賄」是「材料充分」的;但卻被雙方協議書一句「單純的商業糾紛」、「雙方在企業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認知上的不同」而遭否定,而心有不平。但即使如此,「北京華聯」當初的一些做法,也是頗為粗暴及有違法制的。其一、即使是將之定位為「貪污受賄」,也只能是求訴於檢察院反貪局,而不應求訴於公安部門。就此而言,北京公安部門也有偏差,因為公安機關不但不能介入「貪污」案件,而且即使是「商業糾紛」,中央也早已三令五申,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干預。其二、即使「北京華聯」認知「新光三越」所派幹部涉嫌「貪污受賄」是有其事實,但要撤銷他們的職務,也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而不是合資中的一方就可單方作出決定。這不但是抵觸了海峽兩岸的公司商業法律,而且也是違反了中國大陸有關勞動就業的相關法規。
由此宗糾紛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隨著兩岸經貿合作交流及台商赴大陸投資事業的深入發展,由於兩岸業者對企業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認知上的不同,各類商業糾紛事件也必然將會層出不窮。而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作為客方的台商一方往往較為吃虧。因此,有必要按照「國共經貿論壇」的共識,加大保護台商權益法制建設的力度。除了繼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之外,還應根據此一法律頒佈十幾年來的新形勢、新變化,制訂頒佈一些新的法律規章。另外,宜向國台辦台商投訴局賦予更高的職責權限及更多的人手編制,使其即使是在沒有高層關切和指示之下,也能排除各種干擾,依法秉公保護台商權益。國台辦有關部門也宜從當初單方接納「北京華聯」指控中吸取教訓,今後在遇到類似糾紛時,多從台商的認知習慣、處事方式以至權益方面著眼,屁股多坐在台商一邊。──既然是「台辦」,當然要「台」字當頭,以維護台商合法合理權益優先。即使紛爭中的陸方有甚麼「背景」,也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