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以民為本和諧社會貫穿於立法執法活動 將以民為本和諧社會貫穿於立法執法活動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梁碩敏昨日證實,已收到有關團體在十月一日進行遊行的申請,警方正在處理。由此,在互聯網上和坊間耳語中傳播和鼓吹已久的十月一日「電單車慢駛遊行」或其他形式、訴求的遊行,將成為事實。

對於這次醞釀已久的遊行,各方人士有不同的反應。既有支持及表達將參與遊行的,也有規勸人們不要參與遊行,或是在遊行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及不要選擇最繁忙的路段作遊行線的。不一而足。

遊行自由,這是「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在澳門特區生效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基本人權。部份市民對定於十月一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中有關電單車停泊的規定有意見,將於《道路交通法》生效的十月一日當日發起電單車慢駛遊行,這是他們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也是「一國兩制」下多元政治文化的展現,更是對行政、立法等公權力進行民意監督的具體表現。

當然,權利和自由,也應受到法律的規範和制約,市民在行使他們的遊行權利和自由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亦即必須是和平遊行,不得有任何暴力行為,也應當遵守與警方商定的遊行路線。還有,遊行的主張及所呼喊的口號,也不得違反「澳門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比如,「五一」遊行中有人叫喊的「特首下台」的口號,就不符合「澳門基本法」中有關特首任免辦法的規定。

而行政當局因應遊行活動的原則,也應當是在維護秩序、保護不參加遊行的居民的安全利益的同時,也應保障參與遊行者的遊行權利和自由,保證遊行能夠安全、順利地進行,讓遊行群眾在守法的前提下得以充分宣示其主張、訴求。在遇到不守法動作時,也宜以耐心疏導的方式化解之,而不是粗暴對抗而激化矛盾,將遊行群眾推向自己的對立面,甚至是釀成衡突、騷亂。「五一」遊行中一位警員向天鳴槍的蠢事,希望不要在「十一」遊行中再次發生。當然,能夠事前針對遊行者的訴求進行「危機處理」,使他們打消遊行意願,那就更符「和諧社會」要求,並展現當政者的高度政治智慧。

觸發「十一」遊行的肇因,是有部份電單車駕駛者不滿《道路交通法》嚴厲處罰違例停泊電單車的規定,認為全澳擁有八萬多輛電單車,卻只有二、三萬個合法泊位,嚴厲執法等於是迫逼他們違法。對於電單車駕駛者的不滿,行政當局已有所覺察警醒,正在加緊修建電單車泊位。但仍無法趕及在《道路交通法》生效之時,完全滿足電單車駕駛者的需求。本欄在《道路交通法》頒佈之時,曾建議暫緩執行該法律有關電單車違例停泊的處罰規定。但從特首何厚鏵日前有關「當局一定會按照法律執行」的談話內容看,暫緩執行《道路交通法》若干條文規定,已是不可能,亦即部份電單車駕駛者將會被頻頻處罰,已成定局。為此,有電單車駕駛者在互聯網上貼文「解畫」道:「何厚鏵說:『法是立硬的』,十‧一,你們上街吧!」

而某警官對《道路交通法》若干條文的規定,作出「即使是將汽車或電單車停靠路邊打電話,也屬違法」的法律解釋,也被個別網民及市民認為是肆意擴大解釋法律,使人有「苛政猛於虎」之感。

也有參與《道路交通法》立法活動的人士對部份電單車駕駛者的強烈反應感到愕然和不解,指出其實相關規定是承襲自原有的《道路法典》,並無「加碼」。過去只是行政當局沒有嚴格執法,致使部份電單車駕駛者「習非為是」;現在要嚴格執法了,他們卻認為是「苛法」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律並無規定政府須為每一輛電單車提供車位,車位不足並非是不守法的理由。

在這裡,顯示了公權力與受公權力管治者之間的巨大認知落差。誠然,「惡法亦法」,已生效的法律,一定要執行;執法者也擁有適度解釋法律的權力。但問題是,無論是立法理念與實踐,還是執法、釋法的尺度,都應遵循「以民為本」的原則,及以「維護社會和諧」為前提,尤其是在特首何厚鏵已提出「以民為本」及「構建和諧社會」施政理念的情況之下。何況,政府的天職之一,就是為順利執法而創造良好條件;法律沒有規定交通警員須定額抄牌,就不等於交通警員可以「罷抄」。喬曉陽在《立法法講話》中指出,制定法律,既要注意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又要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既要有利於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又要有利於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既要切實可行,又要對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做法有所改進。這番話,對澳門特區的立法者、執法者以至法律工作者,似乎都具有積極的啟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