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工法宜對佣金小費性質作出明確界定 新勞工法宜對佣金小費性質作出明確界定

終審法院周前對「澳娛」就一位前職工「茶錢」是否屬於工資部份的官司的上訴案進行裁決,判「澳娛」得直,裁示僱客所給的賞錢或小費並不構成原「娛職」的工資部份。此案已三審定讞,有可能會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判案案例,影響重大。

終審法院的裁決,對近期飽受「內外交困」──「外」有美資「威尼斯人」等擠壓,「內」有其妹十姑娘股權官司的進迫──的「賭王」何鴻燊,可說是「雪中送碳」,尤其是在他與其妹在香港法院的官司,連吃敗仗之際。──據說,幾年前部份前「娛職」爆發的「茶錢風波」,背後就有十姑娘「撐腰」的因素。

實際上,在本澳賭牌開放,並在此基礎上「三開六」之下,已有不少前「娛職」流向非 「澳博」主控的各家賭場。如果終審法院維持中級法院的判決,可能會有成百上千的前「澳娛」群起效尤,已感資金短絀的「澳博」及其母公司「澳娛」,就將難以對付。

其實,終院對「茶錢」屬性的定讞判決,其意義已超越了「澳娛」及博彩業的範疇,有可能會對社會上其他一些行業與「茶錢」性質近似的「工資外收入」問題的性質定位,產生連鎖反應作用。並給正在立法會審議、勞資雙方爭論不休的「勞工法」,提出新的課題──立法會在審議「勞工法」時,有必要參考終審法院對「茶錢」官司的三審定讞案例精神,將對佣金、小費的性質定位收納進「勞工法」中,以避防日後包括博彩業在內的各行業因勞資雙方對「工資外收入」見解不同而頻頻發生矛盾衝突的風波。

實際上,本澳各行業僱員的勞動收入構成,頗為複雜。除了正式工資之外,還有佣金、分成、花紅、獎金……等。其中一些行業,如人壽保險、房屋中介等,佣金在勞動收入中所佔的比重,還高於「低薪」固定工資。另外,餐飲業及酒店、夜總會中的「代客泊車」人員,也有小費收入。這些,究竟是屬於前「娛職」所主張的「工資部份」,還是終院所裁定的「非工資收入」?「勞工法」應當對此作出介定。否則,日後類似前「娛職」追討「工資補償」的官司,將無日無之,令司法機關和僱主不勝其擾,徒增社會成本。

誠然,要對這些「非工資收入」的性質進行界定,還真的不容易。這是因為,其中有部份收入是政府和僱主、僱員三方都將之納入「職業稅網」的,如人壽保險業的佣金等。「澳娛」前「娛職」的「茶錢」,同樣也已在發放到員工的手上之前,被僱主代為扣稅。既然已由僱主代為扣稅,將這部份的收入當作是工資收入的構成部份,並非完全沒有道理。

但細究起來,這個理由似也不能成立。實際上,以稅制健全、稅網嚴密的香港特區為例,所有人的各類收入,都須納入稅網。就以新聞行業為例,稿費收入都由刊發文稿的媒體單位向稅局報備,稅局則直接向作者「追稅」,要求作者填寫報稅表。就連香港特區以外的作者,包括澳門的作者,也不例外。比照這種情況,稿費收入雖然也須報稅及納稅,但卻並不能將之列為「工資構成部份」。以此類推,「茶錢」、佣金雖然有扣稅,也不能算是「實體工資」。

但在以往前澳葡時代的初等法院,及回歸後的初級法院,在審理類似的勞資糾紛官司中,往往是如同對這宗前「娛職」的「茶錢」官司所判決那樣,對有關「佣金」、「小費」的性質,作出「工資構成部份」的裁決。幸而,司法裁決有「不溯及既往」及「一事不再理」、「一案歸一案」的原則規範。否則,倘今次終審法院對前「娛職」「茶錢」的終審定讞案例,就將使以往下級法院類似的判決,全部「大翻案」,形成司法大混亂。

為了避免今後再發生這樣的混亂情況,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形成「檢察一體」和「法院一體」,很有必要趁「勞工法」正在立法會細則審議之機,在「勞工法」中設立專條,對「佣金」、「小費」、「茶錢」等收入的報酬定位,進行明確界定,以確定哪些是屬於工資構成部分,哪些是屬於工資外收入(即使需要扣稅)。這樣,日後勞工局在調解勞資糾紛時,及檢察院在起訴勞資糾紛官司及法院對其進行審判時,都能有一個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這除了是可避免勞資雙方的無謂爭紛,及防止上下級司法機關的「不同調」,而致社會和諧受損之外,也是進一步健全勞工法制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