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政策:廣州比澳門更公平合理 廉租住房政策:廣州比澳門更公平合理

澳門特區有關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諮詢工作,已於本月一日結束。可能是整理需時,故至今尚未見有諮詢報告公佈。但相信有關當局必會根據各社團、人士提交的諮詢意見及建議,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及「公共房屋相關法例」中的方向、內容,擬制出既符合澳門特區利益,又能充分照顧到本澳低收入階層對居住問題的需求的法案,以「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

《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諮詢文本》的「前言」部份聲稱,這份「文本」在研擬過程中,參考了鄰近地區的公共房屋政策、法例及相關數據。事有湊巧,鄰近澳門的廣州市,也於九月二十一日公佈了《廣州市經濟適用住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公示十天,徵求公眾意見。其中的「經濟適用住房」,相當於澳門的「經濟房屋」;而「廉租住房」,則相當於澳門的「社會房屋」。由於廣州的商品樓的市場售價,與澳門地區相近,甚至還高於澳門,故廣州市的這兩個文件/政策,對澳門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當然,也由於廣州市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及工資中位數均低於澳門,故其有關「保障標準」,就明顯地偏低,不可照搬。但其整體精神,是可以作為「他山之石」,予以借鑑的。

先以澳門的「社會房屋」與廣州的「廉租住房」政策相比較。

在「申請條件」方面,澳門是:一、以婚姻、事實婚姻、血親、姻親及收養等為聯繫而共同生活及居住之人;二、申請人/申請家庭代表必須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在澳門住滿七年的永久性居民;三、設最高收入限制,並按家庭成員人數分作不同級別;四、申請人/申請家庭在提出申請前兩年不得在澳門擁有或共同擁有土地及不動產;五、申請人/申請家庭須申報收入,包括在澳門及以外取得的;六、申請人/申請家庭需申報在澳門及以外的資產。  而廣州市的申請條件則是: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符合政府公佈的標準(最高人均收入為六百四十元,家庭資產限額為每人七萬元以下);三、無自有住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十平方米。

在這裡,廣州與澳門最大的區別是,澳門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必須是在申請前兩年內不得擁有房地產;而廣州市則允許擁有房地產的市民申請「廉租住房」,但限制條件是「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十平方米」。顯然,廣州市的政策更為人性化。這是因為,澳門有一些老居民,雖然擁有自置住房,但已是殘舊唐樓,且經家庭人口生息繁延,一家幾口擠住在只有四、五十平方米的單位之中。而按其收入條件,又無能力購買市場商品樓房,可能連「經濟房屋」也購買不起(按最近公佈的「經濟房屋」建築成本價,一個數百呎的「經濟房屋」單是建築成本就達數十萬元)。然而,由於他們已擁有不動產,即不能申請「社會房屋」,這就使特首何厚鏵提倡的「以民為本」施政理念,在公共房屋施政範疇內,難以完全得到落實貫徹 。

在評分程序方面。澳門是實行評分制度,按:一、居住澳門的時間;二、房屋類型;三、樓齡;四、合住;五、佔用指數;六、家庭之子女;七、身體或精神缺陷;八、人均家庭收入;九、對長者之輔助等標準進行評分。同時,加強以下原則:一、長者優先;二、維護傳統家庭;三、援助低收入家庭;四、援助身體或精神缺陷人士;五、屬於租賃房屋。

而廣州市「廉租住房」的申請程序評分標準,則按申請家庭可支配收入、資產、結婚時間、戶口在穗年限、現住房面積採取網上核定計分,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核對要求,在收到市房改辦、住建辦提請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電子化信息。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和離職人員、轉業復退軍人、孤老、殘疾人以及勞動模範,可獲「加分」優惠。

在輪候排序方面。澳門方面是每日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定期截止及進行競投,然後按序推出輪候名單。在安排租住「社會房屋」時,輪候者需要向當局提交最新的資料,評分因應該份資料作出調整、不符合者被取消資格。輪候者每三年必須向當局提交新資料,否則被除名。

廣州市「廉租住房」的輪候次序則是,市房改辦、住建辦將取得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按評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並按輪候順序發放住房補貼或配租。評分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後順序。處於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年限評分、婚齡評分、輪候評分隨著時間變化而相應自動調整。申請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積或人均建築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改變發生之日起如實提交書面材料,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後,調整輪候分數。

相比之下,廣州市的「打分」制度,比澳門的「競投」方式,更為科學、合理、公平。實際上,「社會房屋」又不是「價高者得」的「商品」,竟然以「競投」方式來排序,真令人頓生「荒天下之大謬」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