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人事異動在正常中也有某些「不正常」

廉政公署昨日發出「新聞稿」,宣佈行政長官接受廉政專員建議,委任該署顧問關冠雅出任該署助理專員兼反貪局長。而在行政申訴局長委任之前,該署另一顧問文道義負責主持該局的工作。

相信,這是廉政公署因應日來坊間的一些議論而作出的補救措施。實際上,從廉政公署兩任助理專員陳錫家、杜慧芳突然以「個人理由」離任,返回檢察院,而廉署沒能及時宣佈繼任人選的情況看,廉署的這次人事變動,帶有「被動應對」的跡象,而非廉署有計劃有部署的人事異動。否則,就不會在接替人選尚未有物色甄選好之前,就免除兩位局長職務,徒添「真空」。而最大的可能是,陳錫豪、杜慧芳二人或是不能認同和接受新任專員馮文莊的辦案路線以至工作作風,又或是感覺到檢察院比廉署更適合其本人的工作,在此更有作為,因而在廉署和特區政府未有思想準備之下,就提出以「個人理由」返回檢察院,而使到當局有點措手不及,未能及時物色、甄選及任命接替人選。

因此,坊間的某些議論,尤其是「一朝天子一朝臣」,亦即影射廉政專員排擠甚至是「逼走」兩人的議論,可能與事實並不相符。--因為既然是要排擠以至是「逼走」兩人,應是早就有了接替人選的腹案。實際上,前任廉署專員、現任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前日在被記者問到此事的反應時,就用詞謹慎地說,「政府人事調動屬於正常,無論自動辭任或調動,特區政府依照法例規定進行」。其中的「自動辭任」一詞,就可圈可點。至於廉署昨日「新聞稿」中一段「因應內部的人事變動,廉署已適時採取措施,以確保部門的運作。目前廉署各部門運作如常,各級工作人員堅守崗位,各司其職,繼續按照原定之計劃執行工作,履行職責」。其中前面的一段,尤其是「已適時採取措施,以確保部門的運作」,同樣也是可圈可點。此乃強烈顯示,陳、杜二人是「自動辭任」,而非遭到免職甚至是「逼走」。正因為兩人是自動辭任,是在廉署專員沒有準備的情況下發生的,才「逼使」廉署「適時採取措施」,「以確保部門的運作」。由此可驗證,坊間的一些議論,未必完全符合事實。

何況,在新一屆政府組成之前,坊間就有不少意見,希望新政府能對政府架構人員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個別官員在一個位置上坐得太久,就會編織關係網及滋生官僚主義,不利於廉政建設和提高行政效率。但當真的有「執位」時,又意見多多。真像是「父子坐牛」般,怎麽樣做都有意見,令人無所適從。

當然,坊間的議論,也須以謙卑的態度來對待。畢竟,廉署是一個敏感的部門,在敏感的時刻--新一任特首崔世安立意要推動「陽光政府」的建設,並正在推動一系列廉政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的關鍵時刻,廉署發生任何人事變動,都牽涉著各方方面面。因此,不管陳、杜二人是自動離任還是免職,都應及時宣佈。或許,廉署是希望在有了接任人選之後才宣佈,以免造成人心混亂。但越是拖延宣佈,就越會被質疑為「黑箱作業」。在坊間的議論紛紛之下,確實會令人產生各種遐想,甚至嚴重傷害廉署以至特區政府的公信力,陷入動機與效果不統一的迷穀。

幸好,廉署在「新聞稿」中,強調會「將一如既往,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堅持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全力推動澳門的廉政建設」。這個「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當然也包括了對助理專員兼反貪局長、行政申訴局長人事異動的意見。只要能「兼聽則明」,也只要能「吃一塹長一智」,相信就能做到不偏不倚,更好地建設廉政社會。

張裕在回應中,贊揚陳、杜二人其十年廉政專員任內一直努力工作,並祝願他們在新崗位上工作順利,繼續為維護澳門社會公義和法治作出貢獻。確實,二人在廉署的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在偵查歐文龍案中,夜以繼日。但可能是缺乏經驗,也可能是急於出政績,難免在過程中忽略了程序正義。因此,大律師公會曾公開批評廉署辦案的手法。而何思謙被落案後一直不作跟進處理,也是促使他自殺的原因之一。這些,都難免引發社會上的爭議。

實際上,對於「歐文龍案」中的司法程序問題,是有人提出不同意見並予以質疑的。包括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炮轟廉政署發放「歐案」消息時有違司法保密原則,形成社會輿論壓力,可能會對法官的公正公平審判形成不良影響;也有署名「吳濠生」的讀者投書媒體,表達對「歐案」面臨「輿論審判」、「未審先判」的懮慮;亦有報章評論直指「民粹主義」將會壓制雖然有理由但處於弱勢的意見。這種種言論歸結起來,都是在追求程序正義,希望實現實體正義必須是在能夠實踐程序正義的前提下進行,不要一講實體正義,就忽略了程序正義,甚至是違背程序正義,違法擴權。倘此,就難以將「歐案」辦成「鐵案」,甚至會因此而形成「選擇性辦案」,衍生一些冤案,以至放過某些貨真價實的涉嫌犯,未能體現司法公正及特區肅貪倡廉的真正意圖。

而廉署發言人在公佈「歐案」第一階段的偵查結果時,針對本澳和香港輿論關於「歐案」並非是由澳門廉政公署揭發,而是香港廉政公署甚至是英國反洗錢機構掌握了歐文龍涉嫌洗黑錢及貪賄的線索後,交由澳門特區,澳門廉政公署才「被動式」地偵查「歐案」的說法,作出了否認並予以反駁,並指早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由行政長官親自公佈歐文龍涉嫌重大貪汙的一年之前,澳門廉署就已掌握歐文龍涉貪罪行證據,並展開秘密調查。廉署的這一說法,雖然是「挽回」了自己的聲譽,向世人宣示了是澳門廉署自己發現歐文龍涉貪的線索並主動進行偵查,並非是「被動式」地偵查,因此進而間接地消解了坊間一段時間曾廣泛流傳的「倘是澳門廉署自己發現線索,必會緊捂不揭」;只不過是因為相關線索是由海外送交澳門並通了天,廉署才不得不展開偵查」的說法。但卻又間接地陷澳門特區政府尤其是前任特首何厚鏵於不義。這是因為,既然廉署早已發現了歐文龍涉貪的線索並進行偵查,而「澳門基本法」又規定,「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負責」,亦即行政長官有權領導和監督廉政公署的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四條還規定,廉署必須「將主要調查結果知會行政長官」;與此同時,澳門特區相關的行政規範又規定,凡一定數額的公共建設工程,必須由行政長官批准。這樣,就產生了如下的問題:一、已發現歐文龍涉貪線索並已進行偵查的廉署,是否有知會行政長官,至少是「提醒」行政長官,必須嚴格謹慎批准由歐文龍提送的重大公共建設工程?二、倘廉署已盡其職責「知會」了行政長官,後者卻仍然「照數」審批歐文龍送交的涉貪公共建設工程,是否有失職之嫌甚至是會加劇外間的某些揣測?

由此,大概上可揣測,兩人自願返回檢察院的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其與馮文莊作為法官出生的廉政專員,較為注重程序正義,在工作作風上有某些不夠磨合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