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偷換了特別行政區與縣級市的概念

繼新澳門學社提出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由澳門特區全體十八歲以上中國公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建議之後,屬於新澳門學社的立法會議員區錦新昨日又發表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談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之合憲問題》一文,從理論的角度為新澳門學社的上述建議尋找註腳。本來,以區錦新具有多年的立法經驗,而內地法律又是以其母語--中文,而且是由中國人所熟悉的行文習慣來作文字載體,不像其經常批評的澳門法律草案是「葡譯中」那樣艱澀,是應很容易看懂中國憲法和內地有關選舉的法律的。但遺憾的是,不知是他連最基本的法律理解能力都不具備,還是雖然看懂了但卻故意詐傻扮懞,卻在肆意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大肆玩弄只是屬於縣級市的「不設區的市」的概念,並將之與作為省級行政區劃的特別行政區混淆在一起,結果是暴露了他的所謂「理論」,原來只不過是其一貫的渾水摸魚、偷換概念伎倆的再次運用。

區錦新的這篇奇文,是針對立法會主席劉焯華日前有關「澳區人大代表產生辦法必須合憲」的談話內容而撰寫的,其主要觀點是:澳門是一個不設區的市,因而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第二款關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的規定,「因此,澳門區的人大代表,就應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這顯然是混淆了「選舉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關係。因為第二條第一款所規範的是「非基層人大組織」,即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這三級人大組織的選舉,這三級的人大組織的代表是實行由下一級人大組織選舉產生的「間接選舉」;而第二款則是規範「基層人大組織」亦即縣、鄉兩級人大組織的「直接選舉」。區錦新顯然是要把「基層人大組織」的選舉辦法,偷渡到「非基層人大組織」上去。

區錦新為了讓其謬論能夠誤導世人,就在「不設區的市」這個概念上大做文章。他在文中說,「澳門是一個不設區的市」,因而就應適用「選舉法」第二條第二款中「不設區的市」的「直接選舉」辦法。

誠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是不設區一級行政區劃。尤其是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就針對澳門面積細小,為減少行政架構,因而不設葡治時代的「中央行政當局」和「地方行政當局」兩級行政區劃,並取消了兩個「地方行政當局」--澳門市政區和海島市政區。而這兩個市政區,如果套在中國內地的行政區別上,就是相當於地級市。實際上,回歸前澳門地區的行政級別,曾經是「海外自治省」;一九七四年「鮮花革命」後實行「非殖民化」,就改為省級自治政權,而兩個市政區就相當於葡國的市。因此,每逢中國內地的地級市領導人如珠海市長粱廣大來澳訪問時,就是由澳門市政議會(市政廳)出面接待的,而不是澳督府。回歸後澳門雖然取消了兩個市政區,但就不等於澳門特區就是一個「不設區的市」,而是一個在行政區劃方面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平級的行政單位,在政治格局上甚至比省、自治區、直轄市還要高些。比如,新華社在報導國家重大集會的新聞時發出的出席者名單,香港、澳門兩個特區的行政長官的名字,是排列在屬於「黨和國家領導人」序列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正副委員長、秘書長,國務院正副總理及國務委員,全國政協正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院長的後面,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把手」(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者除外)的前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行政區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分為三級:第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第二級是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第三級是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與之相對應,所謂「不設區的市」,就是人們常說的「縣級市」。實際上,在內地,只有直轄市和地級市的下面才設區,而縣級市下面是不設區的,而是設鄉、鎮。由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政府公務百科全書》一書就指出,我國的市(不含直轄市)根據行政等級和隸屬關係不同,分為省轄市(也稱地級市)和縣級市二類。省轄市由省、自治區直接領導,其行政地位高於縣,相等於廳局,並可以領導縣。縣級市由省、自治區委託地級市代管,或通過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領導,其行政地位相當於縣,也就是相等於處。市轄區是市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務院規定,人口在二十萬以上的市,如確有分設區的必要,可以設市轄區。市轄區分為兩類,一類是直轄市的市轄區,其行政地位相等於地級市;另一類是省轄市(地級市)的市轄區,其行政地位相當於縣。

一九九三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設市標準的報告》,確定了以人口為主要依據,同時參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設市標準。以人口標準為例,設立地級市,要求市區從事非農業人口為二十五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為二十萬人以上。

而設立縣級市,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十二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不少於十五萬。二是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十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七萬。三是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縣,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八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六萬。

另外,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司法部《關於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定職責許可權的批復》中也明確指出,根據《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區是與縣並列的行政區域,只能在直轄市和較大的市設立。「設區的市」是指《憲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直轄市和較大的市。

因此,縣級市與縣一樣,其下設鄉、民族鄉、鎮,而不設區。由此可見,所謂「不設區的市」,指的是「縣級市」。請問區錦新議員,澳門特區是「縣級市」嗎?倘你的理論能夠成立,豈非澳門特首的政治地位只是相當於內地的一個「縣級市」的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