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選舉產生宜與時俱進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將於今日在北京開幕。新華社昨日就此播發了《人民日報》將於今日發表題為《凝聚科學發展的共同意志》的社論,文內提到,「來自全國各地區、各民族的近三千名人大代表齊聚一堂,共商國是,共謀發展,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既然是「全國各地區」,當然是除了大陸地區的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外,也應包括台灣地區;既然是「各民族」,除了是人們常稱的「五十六個民族」之外,也應包括台灣地區的十四個少數民族。

由於海峽兩岸分裂分治的原因,全國人大中的台灣省代表,一至三屆是「暫缺」的,這似乎是不符合「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理論--既然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為何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組成代表團參加的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卻漏掉了台灣地區?可能是中央也發覺到了這一問題,故從第四屆全國人大開始,增設了台灣省代表團。但是,也正因為是海峽兩岸分裂分治的原因,台灣省代表團的代表根本上不可能是在台灣地區內選舉產生,於是就採取了權宜的辦法,由在大陸定居的台灣省籍居民選舉產生出席全國人大的台灣省人大代表。第四屆全國人大的台灣省代表,共十二人;第五屆則是十三人,均由協商產生。而從第六屆開始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每屆的台灣省代表均為十三人,由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的協商選舉會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出席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名額並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央黨政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協商選定參加會議的代表。

就以本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的協商選舉產生為例,據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台灣省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所示:一、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三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參加協商選舉會議。按照選舉法規定,採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二、協商選舉會議人數為一百二十二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產生選定。中央國家機關和解放軍駐京單位出席協商選舉會議人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與有關部門協商選定。參加協商選舉會議人員的選定工作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底以前完成。

三、協商選舉會議定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四、協商選舉會議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應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適當注意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五、協商選舉會議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國慶召集。

該「代表協商選舉方案」還有一個「附件」,是關於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的分配方案。按此「分配方案」所示,在大陸地區的台灣省籍同胞(據二零零六年統計,下同)共有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五人,從中協商選定一百二十二名參加協商選舉會議的代表。其中最多的是福建省,共有台籍同胞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七人,獲分配十五名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名額:其次是廣東省和海南省,分別為三千七百五十人和三千二百五十人,分別獲分配九個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名額。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區,臺胞人數和獲分配名額均為「零」。其次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四十六人,青海省的五十六人,均獲分配名額一人。至於中直機關、國家機關和解放軍駐京單位的臺胞人數,並沒有列明,但分別獲得分配四個、六個、五個名額。

在兩岸尚未統一之前,採取這樣的權宜方式來協商選舉產生台灣省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無可厚非。但也有一定的遺憾。如果說,早年的全國人大台灣省代表及協商選舉會議的成員,還基本上是屬於在台灣出生、在大陸定居者的話,隨著時間的轉移,上述人士已基本上陸續故世或超逾任職年齡;現在能獲選者,大部分已是他們在大陸地區出生的下一代,與台灣地區已沒有直接的聯繫,也已與台灣省同胞的民意存在一定的距離了。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二零零八年一月協商選舉產生台灣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代表時,香港、澳門均已經回歸祖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轄下的一個省級行政區域。而據知,香港、澳門都有不少台灣省籍同胞定居,其人數絕對不少於青海省和甘肅省,而且其中有不少是知名度甚高的人士。但為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分配協商選舉會議的名額時,卻遺漏了香港、澳門特區呢?按道理,既然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其人大選舉產生該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的同時,還可推選代表參加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那麼,香港、澳門特區在選舉產生該地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同時,也應有權選派在本地區定居的台灣省的同胞,參加選舉協商會議。

另外,根據《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十七條也規定,「人口較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為此,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規定應選二名高山族代表,其中福建省一名,台灣省一名。

但問題是,「高山族」這個稱謂並不為台灣地區的各少數民族所承認,認為這是帶有侮辱性質的,因而台灣地區的少數民族都棄用「高山族」一詞,而是以自己的習慣,分別稱為「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等,共有十四個。而國務院關於少數民族稱謂認定的政策,其中一條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意願」。因此,這就衍生了如下的問題:一、以後在分配全國人大的少數民族代表名額時,不宜再將台灣省的十四個少數民統族稱為「高山族」,而應當尊重台灣各少數民族同胞的意願,分別稱為「阿美族」、「排灣族」、「泰雅族」等。二、按照「人口較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的規定,台灣地區的十四個少數民族,均應分別至少獲分配一個名額。三、倘因受主客觀因素限制,未能做到上述兩點,也應將其統稱為「台灣少數民族」,而不應再使用令到台灣少數民族同胞反感的「高山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