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處理應對迅速有進步唯仍須精益求精

這幾天,澳門特區的幾大公權力機關,似是吸取了以往的教訓,對各種公共危機事件異常快速地作出反應。尤其是在昨日,當坊間流傳澳門地區會受輻射影響而降下酸雨,引致不少市民擔憂並致電政府部門查詢後,特區政府發言人譚俊榮聯同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衛生局、民政總署及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舉行記者會,就日本發生強烈地震及核電站爆炸事件對澳門影響做詳盡解釋,以期緩解市民擔心。特區政府此舉有效地穩定了人心,維護了澳門社會的穩定。而消防局也聯同衛生局為由東京返澳的三名記者、全體乘客及機組人員作核輻射檢測,初步檢測結果顯示未有人受輻射污染, 這除了是凸顯了特區政府「以民為本」施政理念之外,也以事實證明核輻射並未影響到澳門——既然連曾在距離出事核電站不遠的東京呆過的人都沒有受到核輻射感染,那麼,距離出事核電站更遠的澳門,就更不用杞人憂天了。

另外,特區檢察院在得悉一位名為梁麗卿的本澳居民將要在今天的本澳各家中葡文報章刊登《給澳門檢察長何超明博士的公開信》後,當即連夜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搶在各家報社截稿之前,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對梁麗卿的廣告作出回應,並與這個廣告同一天見報,讓讀者們能同時接收到來自當事兩方面的訊息,以避免造成信息不對稱、不平衡。

這兩個特快反應,都證明澳門特區的各相關權責機關,已從過去的教訓中學會了如何應對突發事件以至公共危機事件,並力爭在相關事件發酵、擴大、蔓延之前,使之受到適當的控制了。

實際上,本欄過去就曾議評過,在過去的一年中,特區政府已有不少「創新」作為,包括在人們意見最多的法務和行政政務範疇,都已經推出了若干改革措施。但為何仍有不少民眾不滿呢?其一,是這些改革的效果仍需一些時日才能顯現,急於看到「創新」成果的人們等得有點並不耐煩;其二,是特區政府及其各個施政範疇既不懂得主動推銷自己所獲得的成績,也不會在推出一項新的政策措施之前,先來個「安民告示」,提前消弭疑慮情緒,再加上政府發言人和政務範疇的發言人未能充分發揮功能,效果不彰。其三,是有論政團體採取「先講先贏」策略,搶先佔領輿論制高點,而致使尚未學會危機處理及突發事件應對的特區政府失去輿論陣地。

而近幾天的情況,則折射了特區的公權力機關顯然是已經從中吸取教訓,開始重視起突發事件的應對和公共危機事件的處理了。實際上,增強政府透明度,滿足公眾知情權,重塑政府在新聞發佈中的角色,充分發揮媒體在危機管理中的積極作用,是應對突發和危機事件的第一「法寶」。網路資訊時代,資訊傳播速度非常迅速,政府應該將危機的真正原因告之於民眾,只有這樣才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危機就是「危險和機會」,危機不僅是對政府能力的考驗,也可以成為政府樹立良好形象、提高民眾信任度的契機。公民的知情權並非來自政府官員恩賜,告知是政府公務人員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凡是資訊不對稱的地方,就會造成政府官員的責任不對稱。在面對各種突發性公共危機事件時,作為主流媒體的政府新聞發佈是保障社會穩定、民心安定的「穩壓器」。特區政府各相關機構及檢察院今次的反應迅速和處理手法,就證明瞭這一點。

但還可以做得更好一些。比如,既然已知道某些「含有核幅射酸雨」的傳言是在手機短訊中傳開的,政府就應以公權力介入,要求本澳的幾家無線電話營運商,統一向用戶發放特區政府的澄清短訊。實際上,內地一些地方的政府,就已採用過類似的措施,如針對某些地震、瘟疫等的傳言甚至是謠言,通過手機通訊營運商統一發放政府的澄清和應對辦法短訊,以安定人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澳門特區政府也宜借鑑這種做法,在今後制訂或修訂突發事故應對及無線電話營運管理等法規時,引入相關義務機制,必須無償代政府轉發公益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訊息。

至於檢察院前天晚上的緊急反應,快確實是快到超常態,搶在報社截稿前的淩晨零時五十分發出,力求做到各家報社都能把梁麗卿的廣告與檢察院的回應同日刊出,以避免者讀者們所接受到的是單方之詞,已造成讀者們都已「先入為主」的情況下,在翌日才刊登澄清新聞稿,那時就是難以扭轉讀者們的思維了。當然,檢察院倘能在委託新聞局發出此澄清「新聞稿」前,先行自行或委託新聞局向各媒體單位「打個招呼」,使他們能預留版位,或提醒他們留意新聞局在晚些仍將會發稿,那就更為完善。畢竟,由於檢察院委託新聞局發出澄清「新聞稿」的時間已經到了某些報社的「截稿死線」,以致昨日仍有幾家報章未能及時將檢察院的澄清「新聞稿」刊登出來,還是在一定範圍內形成「單方之詞」。

當然,在力爭要「快」的同時,也須注意反應作為的「質」,做到一矢中的,簡單明瞭,使受眾能從兩方面的說詞中,作出自己正確的結論。實際上,就如檢察院的澄清「新聞稿」看,不知是因為時間過於倉促,未能認真推敲邏輯,仔細斟酌詞句,還是另有其他甚麼不便明言的原因,其內容就令人有「馮京對馬涼」、「關公戰秦瓊」的感覺——如果將兩份文字進行比較之後,就會發現檢察院的澄清「新聞搞」並未有正面回應梁麗卿的質疑:為何「法律明確規定最長的調查期限為八個月,但檢察院認為,這期限是僅供參考 …言下之意,檢察院認為四年多以來,不作檢控、不結束調查、堅持某人為涉嫌人或嫌犯是正常的做法」?相反,還透過反駁梁麗卿的質疑,以已經檢控了林偉、陳明瑛的事實,來更為凸顯了梁麗卿所涉案件雖是與林偉、陳明瑛同案,但已逃離澳門的林偉、陳明瑛早已由檢察院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向法院提出控訴,而初級法院也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庭審訊,並宣佈將於本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宣判;而被捲入同一宗案件,也被檢察院開立同一刑事卷宗的梁麗卿,人雖在澳門,卻未被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控訴,也沒有宣佈歸檔的悖論。顯然,這是一大敗筆,將已對林偉、陳明瑛提出控訴,來與梁麗卿所質疑的檢察院對其本人「四年多以來,不作檢控、不結束調查」混淆在一起了,反而使人對梁麗卿提出的按照《澳門基本法》澳門第二十九條關於「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的規定,要求檢察院要不就是向法院對梁麗卿提出控訴,要不就是宣佈結束對梁麗卿的偵查,以實際行動落實《澳門基本法》所賦予澳門居民基本人權的要求,有所同感。

過去,我們曾為何思謙遭廉署偵查後,「擱」起來既不詢問他本人,也不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而大表不值,但仍感覺檢察院是會做足功夫,嚴格遵守相關司法程序的。但從梁麗卿的質疑看,檢察院可能也犯了同樣的毛病,對曾經進行偵查的案件當事人,既不詢問,也不起訴,更不撤案,就將之「擱」了起來,而且一「擱」就是四年,比何思謙的被「擱」了超過八個月還要多得多。而且,既然連已逃離本澳的案件涉案者林偉,陳明瑛都已起訴並由法院審判了,而對人仍在本澳的梁麗卿,卻被其質疑為「不作檢控,不結束調查」。這與檢察院連夜對梁麗卿的質疑廣告作出危機處理的明快手法相比,又顯得慢如固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