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做陽光及負責任的政府部門

體育發展局主動透過新聞發佈會方式解釋了審計署就近日所公佈的“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該份報告中涉及當局的一項出差開支偏高的事情。作為站在一線之上的體育發展,當局為了推廣本澳的體育發展及宣傳本澳,在回歸多年來一直出計出謀,不時透過派本澳的運動員團隊參與國內及國際的體育競技活動,所有的開支就理所當然是由特區政府財政的公帑來“埋單”,可是因應各國或地區實際消費的情況不同,超出預想之中的消費水準亦是很平常的事情,特別是在旅遊的高峰期間,酒店等消費自然會隨著市場的需求發生質與量的變化。

體育發展局今次能以敢於承擔態度去公佈相關事件的實際消費情況,三名“局頭”同時出席新聞記者會,他們並很樂意回答傳媒的問題,以及該局沒有隱瞞相關事件的實情,同時該局一一十五地向傳媒解釋當時體育代表團成員在葡國為何會住入價錢偏高的酒店房,將事件陽光化。或許入住過萬的酒店套房,對於普羅大眾來講,這是一個天文數字的消費,但是,據瞭解當時也是當局在逼於無耐之下才下此決策。我們日常也知道,在本澳逢年過節時,本澳的酒店房價也是超出平時價的好幾倍之多。另一個例子就是,內地海南省有三亞市場的酒店房曾一度“炒”到過萬元人民幣的,也是明顯的事實。其實今次體育發展局涉及的公帑“百花筒”事件,一方面是值得理解,另一方面是值得當局全面去檢討相關的事實,在日後使用公帑時應有警惕作用,透過這件事情亦應有“吃一蟄長一智”的效應,將此事件引以為鑒。

體育發展局在新聞會上解釋時稱,該局安排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出外交流,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將澳門定位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交流和合作的平臺,並希望協助該會剛上任的新領導層成員能盡快融入到國際體育事務中。故此,繼1月份組織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前往北京拜會國家體育總局及中國奧委會後,體育發展局於2月份,再次安排該會前赴葡國拜訪主管體育事務的國務秘書、體育總署、葡國奧委會、第二屆葡語系運動會組委會的領導和當地的體育社團,發揮澳門作為葡語系國家交流和合作的平臺作用,協助該會鞏固與葡國體育界交往和合作的管道。同時借此機會,向當地表達出澳門體育界對將在同年7月份,在葡國里斯本舉行的第二屆葡語系運動會的支持。當年澳門體育代表團在該屆葡語系運動會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績。

當局亦解釋,體發局原本預訂標準房,但名單確定時,酒店無法提供足夠標準房,並建議用皇家套房及豪華套房的綑綁式套餐代替,其中豪華套房維持標準房的收費。根據審計署報告,體發局當時共租用了3間皇家套房及10間豪華套房。當局並理解是次套房的價錢是偏高,對於入住安排的敏感度亦不足,但綜合考慮是次訪葡的目的有助於延續今後雙方的交往和未來的合作,以及和葡國主管體育範疇工作的多位主要官員確定了訪葡的日程,並且有必要盡早協調好參與七月份舉行的第二屆葡語系運動會的事宜,故當時決定按原定的安排出訪葡國。當局指出,對於是次事件引起公眾的疑慮,表示會作出檢討,並會繼續努力,虛心聆聽各方的意見,持續改善工作上不足之處,把工作做得更好,會針對問題制定內部工作指引,並要求所有員工嚴格執行,以便能在公帑的運用上更加嚴謹,把好善用公帑的關。

體育發展局是次主動以公開透明化的方式,向社會大眾將當中的問題陽光化,此種有責任有承擔態度,相信會得到社會的首肯,知錯能改及亡羊補牢,尚算是有責任有作為的部門。審計署今次公佈了相關部門花公帑不眨眼的“罪行”,也是揭發了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特區政府在回歸這麼多年來,各部門都使用不同的出差津貼制度,正因為沒有規定的限制及還是實報初銷方式,使得有個別政府部門在使用公帑時就如“大花筒”一樣。審計署今次自揭有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揮霍公帑不度,實行“痛打落水狗”,這也是自打自挨的做法,更是一種痛快的做法。其實特區政府甚至司法部門應對有礙於本澳社會發展的真相公佈出來,相信會更加有利於取得廣大市民的支持,不足則改之,更不能讓屬於“害群之馬”的公務隊伍影響整個政府施政形象,這樣相信會有利推動陽光施政的發展。

我們都知道,目前公務員出差的日津貼作為公幹人員外地的個人消費津貼,用以支付住宿、膳食及當地交通。該津貼可採用“一般制度”或“選擇制度”發放。按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津貼”日津貼額按出差地點及人員薪俸點分為三類四級,金額由七百至一千六百元不等,該項津貼一九九五年修訂後至今維持不變。因此,若公務員現時出差日數超過一天,大部分公務員多選擇實報實銷的“選擇制度”。就是因為這個法律已用了十多年,至今沒有與時俱進,政府再次被戴上“法律滯後”帽子,或許這也是意料中的事情。筆者認為,法律不適時或過舊的,或應改或換新的,也應儘快修改及重新檢討,更不能再出現“頭痛治頭,腳痛治腳”的情況,如此被動的施政或立法工作,在法律改革方面應急時做到未雨綢謀的效果。

對於有政府部門對公帑的節約意識不足,法律制度尚缺乏明確規範供部門依循,部門已不適當使用實報實銷的方式,同時,現時政府部門使用公帑消費欠缺一個切合實際、統一的限額供部門依循的適時法律法規,並存在太多主觀判斷及彈性空間,難以有效管理。因此,政府當應從制度及部門節約意識兩方面著手,妥善管理外出公幹衍生公帑高開支的問題,以及避免繼續再會有公帑消費過高的事件。

審計署是次能及時對相關部門使用公帑不適當行為作出指引及“鞭策”,這也是對相關部門的工作一項有利於整體社會發展的監督和指導,更有利促進政府部門未來在使用公帑時有警號的作用。公帑使用的透明度不高,將會遠遠脫離市民對政府部門的監督,亦會使得公帑成為相關部門的“貪汙”公帑之源,浪費公帑定會遭到廣大市民的呐喊或不滿。因此,特區政府對於公帑的監管更應該嚴明,特別需從法的方式進行監管,各政府部門在使用公帑時更應有簡樸態度,成為有作為、有責任的政府部門, 使得陽光施政與推行科學決策不會只是一個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