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見過哪個被告人申請過法官回避。被告人不知道法官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無法申請;同時也不敢申請,一旦申請而得不到准許,這樣對他更不利”
法官與律師,本應是正義的兩端,有時卻在頻繁發生的腐敗案例中唱演“二人轉”。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負責司法改革的人士向《望東方週刊》記者表示,最高法監察室一直在調研法官律師關係問題,有關制度的起草工作已經完成,有望在今年上半年正式推出。
一個時期來,《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定(試行)》、針對司法領域請托說情之風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防止人情幹擾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劍指法官律師非法利益鏈的文件已在貫徹落實中。
“此舉表明最高法對當前司法腐敗問題的正視。”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接受本刊採訪時表示。
徐昕認為,遏制司法腐敗、加強司法廉潔是個長期過程,“既依賴於宏觀層面,整個社會公正及廉潔程度的提高,又需全方位改革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向本刊表示,切斷法官律師非法利益鏈,可能並不像想像中這樣容易。
一些法官律師的腐敗“二人轉”未來能徹底禁演嗎?
拔出蘿蔔帶出泥
在法官與律師之間構建一築“防火牆”,遠非始於今日。
2000年1月30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上述規定首次將回避對象從法官擴大到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司法界人士向本刊表示,“其實質是律師回避,而非審判人員回避。”
時隔4年,最高法、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對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係再予細化規範。
新規明確:“法官不得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律師,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法官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如果與本案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有親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防火牆”一再增建,但具體執行卻很難監控。“比如,法官在開庭前私自會見被害人的代理人,被告人根本無從得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奮飛說。
相比直系親屬回避的強制性規定,師生、親朋等其他非直接親屬關係人的回避條款,則顯得約束力不夠:“自行申請”流於形式,“不得會見”亦難以落實。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再次制定“五個嚴禁”: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請客送禮;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四,嚴禁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五,嚴禁洩露審判工作秘密。
“五個嚴禁”一度被認為是司法反腐的有力武器,業界、學界對之寄予厚望,然而實效不盡如人意。
當下許多律師不僅不避諱與法官交往,且以能與承辦案件法官私自交往為榮。由此,法官落馬,猶如拔出蘿蔔帶出泥,總能牽出背後對之行賄的律師。一系列窩案觸目驚心:
2004年武漢中院窩案,13名法官落馬,牽出44名律師。
2005年,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腐敗窩案,牽出十幾名“行賄”律師。
2006年11月,深圳中院窩案案發,多名律師與涉案法官聯手進行幕後拍賣。
2009年底,遼寧多名法官因審理馳名商標假案被抓,另有數十名律師被調查。
2009年11月底,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烏小青在押期間自殺身亡,曝出其與重慶律師胡燕瑜聯手作局的醜聞。
業界關係網錯綜複雜
法官律師之間利益聯盟的隱蔽性,是橫在司法反腐面前的極大障礙。
“中國的法律工作者,最主要的來源渠道就是各高等學府的政法院系,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同學幫、校友幫,形成了錯綜複雜的關係網。”徐昕向本刊表示。
業界人士眾所周知:不少律師,曾任過公安、法官、檢察官,人脈資源積累豐富;家庭裏一人擔任法官,其直系親屬中很可能就有人會去從事律師行業。
“當事人找律師打官司,本應看重律師的職業水平,可現在不少當事人卻只看律師與法官之間有無非法勾結的可能。如果律師家人是法官,當事人就更願意委託這個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告訴本刊。
北京律師孫中偉向本刊表示,這種情況,在較低級別法院、在素質層次較低的當事人身上,體現得更為明顯。一個與孫中偉所述互為印證的信息是,北京之所以更能吸引到全國各地律師人才,原因之一是北京執業環境更好,即“更少看關係、更多看能力”。
“要打破這個聯盟不容易,因為此類交易多是法官、律師和當事人‘三廂情願’的‘合作’。”湯維建說。
新規對法官律師“夫妻店”做了明確規定,但對更為隱蔽的交易,熊秋紅認為新規可能無能為力。“比如北京西城區法院原院長郭生貴,是通過其弟弟與律師交易,對律師收取的高額服務費,郭生貴得75%,律師得25%。”
“如果法官真想進行利益交易,根本沒必要讓自己的近親直接去做代理人、辯護人,這樣做風險太大。”孫中偉說。
“一方退出”有多大作用
一些省(直轄市)高級法院相繼推出了特定關係法官律師“一方退出”執業崗位的“隔離牆”制度。
2009年初,上海市高院規定全市高院機關審判、執行部門法官和全市法院審判、執行部門領導,配偶為律師的,將全部實現“一方退出”。
另據報道,重慶在去年年初建立“單方退出”機制以來,有6名配偶、父母或子女是律師的法院領導幹部,被調離審判執行崗位;5名法院領導幹部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選擇不再在本地從事律師職業。2011年,離任法官及法官近親屬“隱性代理”問題成為重慶法院治理重點。
“最高法院新規可能將各地實踐經驗納入進來,並推廣全國。”熊秋紅認為,能做到“一方退出”,新規就堪比一記重拳。
“之前是個案回避,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時要回避;現在是職業回避:要麼自己不能當法官,要麼家人不能當律師。”不過,熊秋紅也認為,這可能會在法院系統內部引發爭議。
有別于熊秋紅的樂觀,本刊記者採訪到的不少業界人士對這記“重拳”的態度卻甚為悲觀。
“規避‘一方退出’制度其實也輕而易舉。”徐昕說,法官配偶、子女可以不從事律師職業,而只作為“訴訟掮客”,這種情形其實早已普遍。
更令徐昕擔憂的是,新規也許僅是“簡單重申”,不大可能會有突破。“中國是一個骨子裏的人情社會,要靠幾個制度來避免人情幹擾司法,恐怕有些天真。”
“其實像同學、親屬等關係,對法官的影響沒有像外界想像的那麼大。法官腐敗的更深層原因,是其權力沒有受到有效控制。”李奮飛告訴本刊,當事人面對法庭,常常顯得弱勢,使其不敢主張權利。“我的一名學生在法院工作十幾年,從未見過哪個被告人申請過法官回避。被告人不知道法官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無法申請;同時也不敢申請,一旦申請而得不到准許,這樣對他更不利。”
對此,孫中偉認為:“如果制度背後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出臺再多的規定也很難有實際作用。”
“司法廉政,不是靠改革現有的司法工作機制就可以解決,而是必須推進更為全面的司法體制改革才會有大效用。”徐昕說。
(張海林、楊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