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嚴打水客 澳門應主動配合

王希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於今年2月25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5月2日起正式實行。此次修正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的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規定為:(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該修正案對水客走私犯罪活動首次納入刑法範圍。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後的法律以“較大、巨大、特別巨大”這些抽象性表述代替原本的“五萬、十五萬、五十萬”。方便司法機關與時俱進作司法解釋,確保刑法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的同時,執法機關在實際操作中的裁量權得到擴大,實際執行起來也會更為順暢。更加堵塞了“鑽漏洞”、“打擦邊球”等違法行為的空子。

當然,談到此次國家刑法的修正案並不是要探究內地的法律制度。而是上述的修改條文中有著與本澳相關的內容。尤其是“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這一表述,其所涵蓋的打擊範圍正正包括每天通關本澳各個口岸進進出出,“化整為零”以“螞蟻搬家”方式帶運貨物之“水客”的行為。正如拱北海關駐閘口辦事處主任席申生指出,該修正案將避免“走了罰,罰了再走”的惡性循環,達到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處罰目的,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相信對打擊拱北口岸水客走私現象起巨大的威懾作用。

說到“水客”、“走水”現在多數的澳門市民並不陌生,甚至很多人還是“深受其害”。水客這個名稱源自水貨。從前一些海員 (船員)常常帶上一些自己的私貨或代他人私自帶上少量物件,到外埠出售賺點外快,因為外國港口往往准許海員免稅帶少量(自用)物品上岸,由於免了入口稅,貨價較低,所以在港口往往有專店收購此類貨物,這就是水貨的起源。現代水貨就是非正當途徑進口貨物]的統稱,也就是走私貨了,而走私者就是水客。現在我們所經常提到的水客已經不再是,已經不是以前的船夫、漁夫這個單純的概念了。根據國家海關的解釋:“水客”是指受走私團夥雇用,以賺取“帶工費”為目的,頻繁往來於粵港、粵澳之間,通過旅檢等管道,把涉稅貨物或禁止、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化整為零,攜帶、運輸進出境的人員。內地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深圳和珠海兩地口岸共有“職業”水客8000人以上,水客攜帶應徵稅物品頻繁出入境,少的每天3至5次、多則10餘次、最多達50次以上,而且內地居民加入水客行列者越來越多,在拱北口岸的水客隊伍中估計港澳居民和內地居民各佔一半左右。該些水客活動每年走私貨值數百億元人民幣,偷逃應邀稅款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元人民幣。去年特區政府在立法會公佈的水客資訊亦顯示,往返珠澳兩地的水客約有5000人,其中1500人較活躍。僅去年1至9月因攜帶肉類進境而被澳門海關起訴的有582宗,其中348人為澳門居民,153人是持往返證件的內地居民,其它地區人士18人。由此可見“水客”的規模已經是相當龐大,所造成的稅收流失也是非常嚴重。甚至大規模水客活動已呈現出有組織、有分工,以及供、儲、運、銷一條龍的特。“水客”們的行為也是越來越猖獗,還曾出現過水客“囂張”地毆打海關人員的現象。就連國家級媒體中央電視臺去年亦曾推出專門節目,關注珠澳、深港的“水客問題”。

對於日益嚴重的水客走私,無論是內地還是本澳都曾經組織過專項的打擊行動,但是由於經濟發展的現實原因,在利益的驅使下,始終有人鋌而走險,或者利用法律漏洞進行“螞蟻搬家”式的水客走私。可謂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不過今次,內地如此嚴格、有針對性的進行刑法修訂,似乎讓我們看到新的希望。

其實,水客問題不僅是對內地帶來稅收等方面的影響和損失。對本澳也是“百害而無一利”。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大量水客的往返,增加通關壓力,致使正常旅客的通關時間大幅延長,對本澳旅遊業帶來負面影響;其次,由於本澳是自由港,國外產品稅收低,售價也低,其間與內地的差價為水客集團所看中,紛紛搶購並運至內地高價出售,嚴重的時候甚至會對本澳的正常需求產生衝擊,當前最為顯著的就是奶粉供應;再次,水客走私還會對本澳貨品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以豬肉為例,曾有議員統計稱:現在每日有近百頭豬、上千隻鮮家禽及20多噸蔬果走私進入澳門市場,直接影響正常輸澳鮮活商品的營運,使內地的正常途徑出口萎縮,單位成本增加,推高珠澳兩地價格差,加重普通市民的負擔。而且走私進入澳門的產品也可能存在品質等問題,給本澳社會帶來安全隱患。更甚者,由於“水客”的要求門檻低,吸引不少失業居民加入,消磨其就業積極進取勁頭的同時,也造成人力資源的流失和浪費。

由此可見,對於打擊水客澳門也應積極行動,配合內地的修法以期取得實效。這除了要在本澳加強巡查打擊外,亦應當在關閘等水客集中地加大宣傳內地修訂法律嚴打走私的資訊,教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而且還要採取更進一步的措施,教育市民拒絕水貨,在本澳從根本上剷除水貨生存的市場。對以“走水”為生的一些居民,當局亦應當連同民間社團加強援助,改變他們的“就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