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改判蕭威利濫權罪成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本報訊】中通社報導,澳門前體育發展局長蕭威利被中級法院裁定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廿,判囚一年,准緩刑兩年。

初級法院合議庭原裁定蕭威利罪名不成立,檢察院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訴。對中院改判他罪成,蕭威利稱感到不開心,因按照他的情況,無法再上訴,他只能接受和尊重法院的裁決。

案情透露,蕭威利在一桑拿浴室認識女技師潘玉萍,甚為欣賞她的技摩手藝。但由於潘的客人太多,經常未能預約。蕭威利為令潘女隨傳隨到,便濫用職權,安排當時沒有學歷及專業資格的潘玉萍到體育發展局屬下的運動醫學中心工作,以獲得按摩服務;同時還為第三人安排相關服務。

初級法院合議庭2010年10月裁定,蕭威利濫用職權聘用人員的指控不成立。法官認為,構成濫用職權需要真的濫用職權,以及導致第三者有不正當利益。按摩中心女技師潘玉萍在體發局的薪酬與她在芬蘭浴室的薪金相若,沒有證據顯示蕭威利聘請她是為了自己或第三者往後有更方便的服務。

檢察院不服,上訴中院。檢察長何超明強調,檢察院希望在法律上搞清楚可以構成罪名的各種要件。

中級法院受理此案,經審理後做出裁決。判詞指,蕭威利濫權聘用的女按摩師,以包工合同形式於體發局轄下中心內執行運動創傷治療,是體發局購買她的服務,按規定女按摩師沒有公職人員身份,她事先沒領取任何有關治療及康復的按摩師執照,對女按摩師本人而言,已代表她在法律上取得不正當利益或不正當好處。蕭威利在明知她不具備專業資格下,仍故意指示下級建議以包工合同形式讓女按摩師在中心服務並親自批准,足以顯示蕭威利明知違法,仍意圖讓女按摩師獲得不正當利益,故改判他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

中院指蕭威利身為局長,較一般公務員身負更大的知法守法義務,但考慮到蕭初犯、濫用職權的不法行為沒有導致當時在運動創傷治療中心接受治療人士的健康受損,譴責他犯罪的事實,以監禁作威嚇,已可實現處罰的目的,故准許他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