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法規一項、行政命令兩項及行政長官批示二十一項、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各一項,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9/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二零一一年度醫療補貼計劃,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23/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經第50/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並作為其附件的“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的原則”第十一條。修改後規定,確保學員享有培訓計劃的各階段期間每月獲發與現行薪俸點100點相應的金額的助學金,但培訓階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時,則獲發法定所指的助學金。
第24/2011號行政命令,核准規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的原則。
第1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的合同。
第106/2011號至第114/2011號、第123/2011號及第1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印務局、檢察長辦公室、海關福利會、社會工作局、司法警察局福利會、審計署、房屋局、樓宇維修基金、學生福利基金及教育發展基金等的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第115/2011號、第117/2011號及第12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修改第270/2008號、第291/2009號及第5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分段支付。
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訂立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
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經第17/2007號及第21/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新規定增加了教育暨青年局於每學年向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發放的免費教育津貼,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增至澳門幣五十七萬和六十萬元;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的班級,分別增至七十七萬元和八十七萬元。該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11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後,向在私立學校修讀正規教育各階段但未受惠於免費教育的屬澳門特區居民的學生,每學年發給每名學生的學費津貼金額,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分別為澳門幣一萬二千元和一萬三千元;中學教育為一萬四千元。該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1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新規定將幼兒教育的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增至為一千五百元,而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的則為一千七百元。
第1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
第1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準備二零一二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第9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暨南大學開辦的英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第19/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廢止十二月五日第256/94/M號訓令。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