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法修改限查案時間增申訴職能

【本報訊】政府提出法案,修改於2000年頒布的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建議強化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增加廉署向“不作為”的政府部門發出勸喻的權限,被發出勸喻部門的回覆期限由現時的90天縮短至15個工作天。同時建議廉署偵查案件的期限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政府提修改廉署法草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提升廉署回應現今社會訴求的能力和強化廉署的職權,尤其是在行政申訴方面的行政監察權,以及因應2009年生效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有必要修改廉署組織法,政府因此提出法案,修改2000年頒布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法律。

他指出,此次修改廉署組織法所依循的立法原則主是明定廉署的反貪職責範圍和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責,強化廉署在執法及立法方面的主動作用,明確規定案件的偵查期間,簡化年度工作報告的公佈方式。

強化行政申訴職能

此次的修改,政府建議強化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梁慶庭指,法案建議清晰界定廉署的行政申訴職能,賦予廉署針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發出勸喻的權限,行政機關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勸喻時須說明拒絕接受的理由。草案建議將行政機關回覆廉署勸喻的期間由原來的90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因勸喻針對的問題可能較複雜,草案建議廉署可決定將回覆期限延長15個工作日。

規定案件偵查時間

梁慶庭說,行政會經過充分討論後,考慮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及各項基本原則,結合現今世界先進的刑事偵查制度及原理,法案建議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258條所定偵查期間,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廉署展開的偵查。亦即偵查時間一般為6個月,最長為8個月。如無結果當須歸檔處理。

規範廉署人員權力

法案亦嚴謹規範廉署人員的權責。建議明確規範廉政專員的輔助人員應履行的特別義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絕對尊重人的名譽及尊嚴、必須恪守不歧視原則,以及必須表明其屬廉政公署人員的身分。法案亦建議“於執行職務時”,持行政長官或廉政專員發出的特別工作證者才可自由通行及進入所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的辦公地點。

法案亦建議將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的名稱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為配合《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建議對廉署的任務、職責,以及反貪和行政申訴的職能範圍等方面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建議將“依刑事訴訟法”的表述改為“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以便配合其他法律制度。基於程序快捷及經濟原則的考量,法案建議允許在具備所需的技術條件時,利用電子媒體公佈廉署工作報告,但仍須在《公報》上刊登有關查閱方法的通告;建議擴大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的監察範圍,將該委員會的監察範圍由現時的“紀律投訴問題”擴大至“非刑事性質的投訴所涉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