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新組織法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法規規定,旅遊局為按規定執行澳門特區旅遊政策的公共部門,職責為:1)協助制定並執行澳門特區的旅遊政策,從而將澳門特區提升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2)促進服務質素的提高,尤其是透過旅遊方面的培訓進行;3)協助澳門特區旅遊資源的保護及增值工作,並促進有關資源的妥善利用及作出指引;4)協助、鼓勵澳門特區旅遊產品的改進、拓展及多元化;5)鼓勵及促進舉辦有利於旅遊業的活動;6)在主要旅遊市場推廣旅遊;7)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全面推廣澳門特區,鼓勵他們參與旅遊業的發展;8)在澳門特區及外地作為旅遊官方代表,並確保與區域及國際旅遊組織的聯繫;9)就旅遊服務及旅遊產品提出立法措施;10)確保有關旅遊業的法律和法規獲遵守;11)對法律和法規上受其監管的場所及活動發出執照,並作出監督等。

旅遊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其由兩名副局長輔助。局長負責統籌及領導旅遊局的活動,主要職權包括:確保旅遊局的運作及其活動的發展;編製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統籌預算案及旅遊範疇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提案的編製,將之呈交上級核准,並跟進其執行;與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其他旅遊組織及實體合作等。

旅遊局為履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旅遊推廣廳,下設市場處、宣傳及製作處、公共關係處;組織計劃及發展廳,下設研究計劃處及資訊處;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執照及監察廳,下設執照處及監察處;行政財政廳,下設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及財政處;旅遊產品及活動廳,下設旅遊產品處、商務旅遊及活動處以及設施管理處;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另外,旅遊基金在旅遊局範圍內運作,具行政及財政自主權,由專有法例規範,並旨在確保旅遊局在執行職責時具更強的運作能力。

該行政法規亦規定了旅遊局人員的新編制共為368人。人員的轉入方式包括:旅遊局原編制內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編制內的相應職位;以編制外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以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新架構,且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