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判決書僅給當事人

【本報訊】初級法院解釋,案件的當事人,即訴訟主體才可獲得判決書。

有聲稱是刑事案受害人的聽眾在澳門電台時事節目反映,未獲得案件的判決書。初級法院回應,刑事案的受害人只具證人身分,沒聲請成為輔助人,又沒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並非刑事訴訟主體,但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官請求查閱非處於保密狀態下的卷宗,和獲得卷宗部分的副本或證明。

初級法院解釋,法院聯絡電話由法庭相關人員接聽,不排除職員因需要處理其他工作未能即時接聽電話,初級法院表示,已提醒職員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