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建立核能安全合作機制的必要性

政府相關單位已明確表示,希望核電安全的議題能夠排入第七次「江陳會談」中,甚至簽署協議;而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也表示,兩岸核電安全協商不會觸及核廢料處理的問題。

國際高度重視核能安全

核電安全或更廣義的核安全議題,早已是國際社會極度重視的課題。20世紀60年代,當世界還處在東西冷戰格局之中時,美國、蘇聯及其他國家就談判達成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簡稱NPT);而在此後的數十年中,相關國家為了規範核材料的出口、監控和衡算,以及控制甚至削減核武數量,陸續制定出臺了種種規範,建立了相關的機構。

以兩岸地理一水之隔的現實來看,核電安全問題不太可能僅靠兩岸單方來解決,兩岸就核電安全議題進行協商合作,是正確而且必要的方向。這兩年多來,兩岸簽署了15項協議和一項聲明,這不只表示兩岸對未來發展關係有著不斷增長的希望,而且還表示兩岸雙方自信的某種表現;如果要繼續確保兩岸關係不只和平穩定,而且還安全的話,那麼雙方確實必須就核電安全議題進行協商合作。如果這個議題的協商合作能夠順利進行,甚至在第七次「江陳會談」中簽署協議,那將又是兩岸關係繼ECFA之後,另一個重要發展的里程碑。

兩岸核安合作可遵循國際規範

由於核電不只關涉核能使用,還被認為涉及核武擴散的問題;因此,兩岸就核電安全進行合作,將引起國際注目和重視,相關的協商合作,基本上不能違背國際上既有的相關規範;而因為有其他世界經濟可供參考,一般的合作項目如經驗、人員交流、信息通報和聯合防災演習等,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是,核安全不僅指的是核材料、核電設施與放射性村料等本身的安全,而更是指與其保安狀況相關的安全。

兩岸就核電安全進行協商合作,在國際防核武擴散機制和規範的制約下,一方面,不太可能觸及核廢料再利用的議題;而另一方面,除了就一般經驗與人員交流、信息通報等進行合作外,還必須就上述的核保安的項目進行合作。而核保安議題,有屬於技術面的,例如:確保核電廠運轉順利和安全以及核廢料最終處置等;但也有屬於非技術面的,例如:如何確保核材料、核設施以及放射性材料免受非法侵佔與使用,從而避免重大安全問題的產生。兩岸雙方在就核電安全進行協商合作,必須將雙方交流確保核安的經驗,制定能有效加強兩岸核保安全合作機制,納入協商甚至協議的議程和內容之中。

如果兩岸可以不只就一般的項目進行協商合作,甚至可以就上述的核保安議題進行協商合作;那麼兩岸甚至可以在此基礎上,協商建立核安保示範中心,除了共同培訓相關人員、探索相關技術外,還可以將相關的經驗模式加以推展,供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參考,從而讓兩岸核電核安合作,不只有助於兩岸的和平安全,而且還有助於全球核安水平的提升。

兩岸可就核廢料最終處置技術議題進行協商合作

兩岸協商雖然不能觸及核廢料再利用問題,而且也不談核廢料處理的問題,但兩岸可以就核廢料最終處置技術議題進行協商合作。此項議題的合作,既可以納入上述兩岸核安保示範中心的框架下,也可以進一步以此為基礎,催生區域合作處置計劃。目前大陸和包括美國、韓國在內的相關國家都有核安方面的合作,兩岸有關核廢料最終處置的合作,可以和大陸既有的合作網路連結。當然,這會觸及大陸所謂兩岸關係「國際化」的問題,但是基於對兩岸人民甚至令人類共同安全的關注和重視,兩岸應該可以參考包括APEC在內的相關模式經驗,發揮智慧,讓兩岸的合作經驗模式,可以和區域和國際社會分享,從而有助於全球核安水平的提升。

在另一方面,兩岸若就核廢料最終處置技術進行合作,基本上就為兩岸科技合作打開重要的一扇門,這可以為兩岸開展其他科技合作奠立基礎;不過,兩岸間的科技合作不能只局限在個案的層次上,必須未雨綢謀的協商出一個科技合作框架,並將兩岸核安科技合作納在這個框架下;因此,兩岸在協商核電安全合作的同時,也必須思考同時就科技合作框架議題進行協商,如果可能的話,甚至可以納入第八次「江陳會談」之中。

再而,兩岸就核廢料處置技術進行合作的同時,可以思考將其轉成產業項目,使其具有商業機制,甚至可以納入經合會議中,將其做為兩岸產業合作的一個項目,爭取全球核廢料最終處置技術的市場。

此外,為了確保核材料、核設施以及放射性材料被非法侵佔和使用,兩岸就核安進行協商合作,必須將此類行為明確定義為犯罪,並且要求兩岸的銀行和借貸機構,必須將此項規定納入其借貸的指導原則和業務之中,讓銀行和借貸機構明確的瞭解,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是最健全的商業行為;而且,兩岸的進出口系統也必須合作,強化對上述非法犯罪行為的管制。

除了要求銀行和借貸機構,必須將防止非法佔用和使用核材料和核設施外,也必須要求投資公司,將此項準則納入其投資評估的業務之中。通過這樣的要求,斷絕上述非法犯罪行為的主要金錢融資管道。要強化對於防止非法侵佔和使用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力道,還要把規範加以擴大,使它還適用於企業,特別是大型工業和製造業公司以及跨國公司。在化學和生物領域,化學(肥)廠可能被轉成生產化學武器的工廠。

對於銀行借貸機構、投資公司和企業,除了可制定規範加以要求外,更可制定鼓勵投資公司、銀行借貸機構和企業自訂自願措施,防止非法佔用和使用核材料和核設施。此外,兩岸還要對現行的海上和海關控制措施,進行全面審議,並且進行合作緝查,使之有助於根據《防擴散安全倡議》,開展新的更為嚴格的執法行動。

雖然核安議題一直受到高度關注,但沒有一個單獨的國際組織或國家政府知道全世界現在究竟有多少核材料,有些國家甚至不知道自己核材料庫存儲藏的精確數字,這樣的情形對於防止非法侵佔或使用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努力,會形成嚴重的阻礙。兩岸可以共同合作,根據國際衡算和和透明度標準對雙方擁有的核項目保存進行精確有效的衡算,並採取兩岸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原子能總署提供報告,或公開宣佈兩岸雙方擁有的核項目。

隨著全球氣侯變化問題愈趨嚴重,非石化燃料和能源受到國際更多的注目,而核能也一直被列入可以考慮的可替換能源選項。核能發電的成本低於火力發電,且發電過程零碳排放,長期以來被兩岸視為新能源的選擇,自十一五規劃(2006-2010)時期,核能發電便成為大陸能源發展的重要項目。而自1990年以來,大陸建成並投入營運的核電廠共有13座,總發電規模已超過10GW,主要分佈在浙江、廣東和江蘇等地,目前已朝向內陸發展核電廠,依照大陸「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的方向,2015年大陸核電規模可達40GW,2020年大陸核電目前將上看70GW到80GW。

除了核能開發之外,大陸從十一五規劃以來,也積極發展包括水力、風力、太陽能和電動車的新能源的開發,而在「十二五規劃」中,大陸強調要發展新興產業,其中主體就是綠色科技產業。

以核安合作帶動新興能源產業的深化發展

以兩岸目前在非核能之外的包括太陽能、再生質能等領域所共同具有的世界角色,雙方若能在非核能的新興能源產業項目進行合作,建立以兩岸為基礎的產業鏈和價值鏈,從而帶動這些新興能源產業的深化發展,相信對於改變世界能源產業結構,淡化或降低核能的角色,會有很大的幫助。因此,兩岸經合會可以加速就雙方新興產業如何進行合作進行協商,並簽署合作協議。

在另一方面,兩岸在核電安全合作中,可以將舉行相關的核安論壇納入。其論壇的主題可以涵蓋如何應對核災難,核廢料處置技術,防止非法侵佔或使用核材料和核設施,以及制定國際核能使用法等方面的問題。以此論壇為基礎,進一步促進兩岸關係的深化發展,並且將論壇的成果,通過媒體報導或雙方認可的方式,向全球傳送,或送國際原子能總署參酌;這樣一來,兩岸核安合作,就不只有助於兩岸關係的合作,還有助於全球核安水平的提升,從而有利於全球和平安全的發展。

(李英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