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車事故傷者賠償方案出臺按傷殘等級據實、就高賠付

【新華網杭州8月5日電】8月5日,“7.23”動車事故救援善後總指揮部出臺“7.23”事故受傷旅客賠償救助方案。該方案按照依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等法律法規制定。

根據該方案,受傷旅客賠償處理標準根據旅客受傷情況或傷殘等級鑒定結果,以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等作為計算依據,對照相應的賠償項目進行賠付。

對在事故中未造成傷殘等級的受傷旅客,按照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經分項核對計算後賠付。其中傷勢危重受傷旅客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護理、伙食補助、食宿等,可視救治需要增加相應費用。

對在事故中造成一級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受傷旅客,按照傷殘等級對應標準賠付,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同時,根據旅客受傷情況,按危重、重症、輕症分別再給予一次性救助金。

另外,受傷旅客住院治療期間,鐵路方面已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的,考慮受傷旅客實際情況,除醫療費外,其他費用仍予賠付。已出院、尚未簽訂賠償協定的受傷旅客,由善後工作組主動與其聯繫並按照上述標準簽訂賠償協定;已簽訂賠償協定但賠償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由善後工作組主動聯繫其重簽協議補足賠償差額。

此外,需待醫療終結並經鑒定後才能確定的,經傷殘鑒定機構或醫療機構出具因傷、因人的明確意見,確認受傷旅客今後確需產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和殘疾器具輔助費,根據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同時,對受傷旅客的傷殘鑒定,由當地政府推薦兩家市級以上法定傷殘鑒定機構負責,經旅客本人或近親屬選擇後進行鑒定。已轉院治療的,可按以上原則在當地市級以上法定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

據瞭解,該方案僅適用於住院治療的受傷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