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法和殘疾津貼制度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經濟房屋法和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0/2011號法律的經濟房屋法,制定經濟房屋的建造和准入制度,並訂定相關單位的使用和出售條件。在建造與出售時應遵守平等原則,在房屋面積上及類型上符合澳門特區居民的實際住房需要,以及善用土地資源等一般原則。

經濟房屋的單位類型分為一房一廳(T1)、兩房一廳(T2)或三房一廳(T3),每個單位還應設有一個廚房、一個衛生間,以及一個露台。法律亦規定各類型單位所對應的面積,各單位類型的最小總使用面積分別為:25.5、33和42.5平方米。

申請購買要件方面,澳門特區居民並符合法律所定的其他要件的家團或個人,均可申請購買單位。申請人須遵守法律訂定的收入及資產限額。在提交申請表之日前的五年內直至簽訂買賣單位公證書之日前,申請人均不得屬澳門特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不得屬私產土地的承批人等。

經屋的申請購買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發佈公告,公告應載有:提交申請的期限、申請的種類、分組的優先次序、供申請單位的位置、數量和類型、索取申請表的地點、呈交申請表的地點或方式、利害關係人索取申請資訊的地點及時間、申請所要求的文件、申請人排序名單的張貼地點。另外,公開申請的公告須同時在至少兩份澳門的報章發佈,一份為中文,另一份為葡文。

按該法律的規定建造的單位,對其所設定的不可轉讓的期間,自使用准照發出之日起計,為期十六年。然而,在下列情況下,房屋局局長可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1)不可轉讓的期間未滿六年,證明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或在例外情況下有關家團成員死亡或屬於極重度殘疾;2)不可轉讓期間滿六年。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後,可將單位售予符合經屋申請要件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

不可轉讓的十六年期間屆滿後,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方可出售有關單位:1)向房屋局繳付根據法律計算出的補價、2)房屋局沒行使優先權、3)將單位出售予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

第9/2011號法律訂定向具有殘疾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發放殘疾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津貼申請的處理及津貼的發放,由社會工作局負責。利害關係人須向社會工作局提出津貼申請,申請亦可由利害關係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如利害關係人因有障礙而未能親自或經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可由配偶、與其有事實婚關係的人、任一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提出,又或社會工作局基於人道原因而依職權發放津貼。

津貼分下列兩類:1)普通殘疾津貼:向被評為輕度或中度殘疾者發放;2)特別殘疾津貼:向被評為重度或極重度殘疾者發放。利害關係人殘疾的類別及級別,取決於其接受專有法規所指評估後所得的結果。

津貼的金額,由行政長官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津貼每年發放一次,並不被視為收入。受益人獲維持發放津貼的權利,取決於其每年作出的生存證明。不作出受益人死亡的通知而獲不當支付津貼者,須退回不當收取的款項,且不影響應負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利害關係人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出津貼申請且該申請於其後獲批准,只要其能適當證明在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其中一年或兩年是身患殘疾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可獲發放一份或兩份額外津貼。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