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申請殘疾津貼須遞交的文件,以及其他多個法律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2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申請殘疾津貼時,須遞交填妥的社會工作局專用表格,並附同下列文件:1)能證實殘疾人士具備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文件,尤其是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影印本;2)殘疾人士家庭居所的水費單、電費單或電話費單的影印本,或其他可確認其居所地址的文件影印本;3)在社工局指定的澳門特區其中一間銀行開立的澳門幣帳戶存摺影印本。4)如由殘疾人士的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與其有事實婚關係的人、任一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提出,尚須附同下列文件:a) 提出申請的人士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b) 殘疾人士為相關目的而簽署的聲明書,或可證明上述身份或關係的文件或資料。普通殘疾津貼及特別殘疾津貼每年的金額分別為澳門幣六千元及一萬二千元。津貼於每年第四季以一次性的形式發放,而生存證明最遲應於發放津貼當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以下列任一方式作出:1)受益人攜同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可識別其身份的文件親臨社工局指定的地點報到;2)向社工局提交由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發出能證實受益人仍生存的文件等。
第30/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發行慶祝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農曆新年的紙幣。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慶祝上述年度的農曆新年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十元的新紙幣,每間發行銀行每年的發行限額為一千萬張。該行政法規還規定了紙幣的構圖等。第31/2011號行政法規,則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紀念其成立一百週年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壹佰圓的新紙幣,限額為三百萬張。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