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案11人判囚

【本報訊】初級法院昨日宣判一宗第4屆立法會選舉期間發生的賄選案,32名被告中11名男女有罪,他們被控收集他人身分資料,企圖幫助指定候選人獲得選票。

第1被告劉啟山被判囚2年3個月,其餘10人被判囚1年3個月,按選舉法規定不得緩刑,11名被告均提出上訴,暫無須收柙。

初級法院合議庭認定11名被判罪的被告向選民承諾以現金500至700元,或提供免費餐飲和旅行,收集他人身分資料,要求投票給第3組同力建設聯盟。其餘21名被告由於沒證據顯示他們利誘他人獲無罪釋放,但是否曾參與賄選,希望被告回家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