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高官過冷河標準公布

【本報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及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許可申請時所使用的專用表格。

該規定的原則是為了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行政長官得根據下列標準,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請求:1)從事的私人業務與離任前的職務會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2)從事的私人業務會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聲譽受損及影響公眾對政府的信任;3)曾擔任的職務會使其本人或擬前往任職的實體又或與該實體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在不同層面競爭中取得優勢。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及標準的前提下,行政長官可根據申請人的具體情況,作出有條件許可。

有議員和學者稱,新頒布高官過冷河制度的拒絕離任官員從事私人業務原則和標準,受規管範圍廣闊,相信可回應社會訴求,但政府需進一步解釋和細化相關準則,以釋除公眾疑慮。

澳大公共行政課程主任余永逸稱有關標準適切,關鍵在於分析委員會日後處理個案時應公開結果讓公眾知悉。議員高天賜認為有關工作須增加透明度,不能全憑“長官意志”。他建議檢討委員會組成,加入立法會推薦的委員。他又稱政府有計劃向立法會提交司長離職補償法案,他質疑這做法是否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