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發展討論是一場深刻的公民教育

一連八場的政制發展座談會,由昨晚舉行的公開座談會劃上完滿的句號。特區政府將根據這八場座談會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以及透過過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郵寄等多種方式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整理出主流意見,由特首崔世安於二月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月底作出決定之後,特區政府就將會提出諮詢文件展開公眾諮詢,讓社會和廣大市民充分討論和提出具體意見及方案,進入具體的修改基本法兩個附件,亦即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階段。也就是說,二月底之前的頭一階段,充分體現「一國」的原則,而二月之後的後一階段,則是屬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疇之內的事務。但由於行政長官選舉產生後必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而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在修改後,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而按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精神,立法會產生辦法經修改後,也須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又是體現了中央對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和主導權。

這次政制發展討論活動的最大收獲,是進行了一次基本法精神和原則,尤其是「一國」與「兩制」關係的教育,實質上是一場深刻的公民教育。實際上,在過去,不少人都錯誤地認為,單從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字面看,修改兩個產生辦法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而忽略了必須先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的程序,因而都是向特區政府施加「政制改革」的壓力,而完全沒有考慮到這是屬於中央的決定權和主導權。由此,當特首崔世安決定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請求「釋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提出政制發展「五部曲」之後,仍有個別人執迷不悟,認為「五部曲」是「僭建」、「噪音」。但經過連續八場的政制發展座談後,絕大多數人,包括曾經以為政制發展是特區事務「高度自治」事務,並向特區政府提出「政改」強烈訴求的人,都已接受了這個事實。因此可以說,這次政制發展座談和討論活動是卓有成效的,可以說是極為成功的「一國」的教育。這比當年香港特區政府推動「政制檢討」(後改為「政制發展」)時,忽略了中央政府的決定權和主導權,因而「迫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的情況,要好得多了。就此而言,澳門特區市民再次表現出衷心擁護和接受中央對特區的管轄權的愛國情感。

這次政制發展討論活動的第二個收穫,是匡正了政制發展必須在基本法框架下進行的認識。在過去,某些人或團體對政制發展的訴求,是「雙普選」,而其中的「立法會普選」,是與《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規定,及《中葡聯合聲明》的相關表述是有嚴重衝突的。因此,此訴求已經超越了基本法的框架。而目前所討論的,是不觸動到基本法的本文,只是針對基本法兩個附件所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因此,大多數意見和建議都是緊緊圍繞著基本法兩個附件的規定進行討論,即使是曾提出「雙普選」訴求的人,也已退回到兩個附件的位階。這是嚴格遵守基本法規定,依法治澳施政的應有表現。

這次政制發展討論活動的第三個收獲,是確立了政制發展必須循序漸進,符合澳門實際情況,有利於澳門繁榮穩定,不能照搬硬套香港做法的思維定位。實際上,政制發展不能一蹴而就,急進改革將不利於澳門的繁榮穩定。而且,由於《澳門基本法》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有著一定的差異,而澳門的社會政治態勢與香港也不完全一樣,因而不能將香港的做法硬搬來澳門。因此,即使是平時較為進取的社團,也在討論中表達了既不要原地踏步,亦不要行差踏錯的觀點。這是正確的態度。看來,澳門的公民教育,雖然仍是處於「初級階段」,但卻呈現出較為成熟的形態,主流意識基本上不受外圍因素影響,也沒有躁進急取。

這次政制發展討論活動的另一個收獲,就是較為正確處理民主問題。這除了是不少人對直接選舉是否就是等於民主的問題,進行了檢討,澄清了過去的一些錯誤理解之外,在整個討論過程中,能夠表現出民主討論,互相包容,尊重不同意見的態度,極少出現互相謾罵甚至是人身攻擊的現象,符合戈爾泰名言「即使不同意你的觀點,也要捍衛你的發言權利」的精神。這種態度,才是真正的民主精神。

相信,透過一系列的討論活動,特區政府已經收集到充足的資料,瞭解到澳門居民的主流意見,對如下的兩個問題有了答案: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那麼,修改應堅持什原則?怎樣修改?因此,是可以起草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報告了。

本來,這一系列討論活動,就應是圍繞著這兩個問題進行的。但在討論過程中,有不少人提出具體的修改方案,這本應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回覆澳門特區政府報告決定後的第三部曲中進行的,現在是「提前」了。但即使如此也無妨,因為這也是對「怎樣修改」的討論。在進行第三部曲時,就可節省許多時間。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當時的香港特首董建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呈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中指出,在考慮二零零七年和二零零八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何確定時,須顧及下列因素:

(i)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ii)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iii)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iv)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v)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vi)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亦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vii)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viii)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ix)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盡管澳門情況與香港有別,也盡管不能照抄照搬香港的做法,但在基本大原則上,卻是一致的。相信,上述的提法,也基本適用於澳門,但須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作出調適。